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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中介管理,山西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1-12 05:31:02 浏览1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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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系指经批准的教育服务性机构通过与国外高等院校、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的与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有关的中介活动。为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管理,制定本规定。办理留学中介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必备的资金,能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2、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3、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4、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商公安部进行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同时到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通过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同时到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二)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三)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四)有必备的资金,能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法律依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四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商公安部进行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同时到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留学中介需要办哪些资质呢?谢谢。

需要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依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有必备的资金,能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如需申请留学推荐咨询新东方前途出国。免费领取2022留学白皮书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相关要求规定:1、发布有关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对不具备上述批准文件或与批准文件不符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责任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予以处罚。2、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宗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收费合理。想要了解更多关于留学的相关信息,推荐选择新东方前途出国。新东方前途出国 凭借卓越资深的团队、严谨高效的工作风范、准确快捷的海外信 息通道、诚信周到的规范服务,公司已经创造了较高的院校申请成功率和签证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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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
依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有必备的资金,能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商公安部进行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同时到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扩展资料: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相关要求规定:
1、发布有关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对不具备上述批准文件或与批准文件不符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责任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予以处罚。
2、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宗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收费合理。
参考资料来源:教育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关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出国留学现在想来不是个陌生的词语,那么你知道吗?下面是我为你整理的,希望对你有用!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系指经批准的教育服务性机构通过与国外高等院校、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的与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有关的中介活动。

  第三条 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
  二 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 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四 有必备的资金,能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
  第四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稽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商公安部进行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同时到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在提出申请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法人资格证明;
  三 办公条件、办公地点、业务人员情况;
  四 与国外机构交流与合作情况;
  五 资金和固定资产有效证明;
  六 拟开展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和计划等。
  第六条 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包括:相关的资讯和法律咨询、代办入学申请、提供签证服务、进行出国前的培训等。
  第七条 中介服务的主要物件为已完成高阶中等教育或高等教育后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中国公民。在校大专以上学生自费出国留学需符合《关于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留[1993]81号的规定。
  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活动应当在本地区进行,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业务活动需经教育部商公安部批准。
  第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直接与国外高等院校和教育机构签订有关合作协议并报送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签订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宗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收费合理。
  第十一条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可持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和国外邀请函,依法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护照。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在申办护照时应当同时出具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释出有关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对不具备上述批准档案或与批准档案不符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和释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责任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管理和监督。对从事非法经营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报教育部商公安部批准后取消其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出登记下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本规定释出前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包括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可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停止相应业务,并按本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经资格认定和企业注册的机构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对擅自开展此类业务的机构,由各地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教育部关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高度重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的下放是推进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的重要内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维护自费出国中介服务秩序稳定的要求出发,明确管理职责,健全制度措施,确保审批权下放后各项衔接工作及时落实到位。
  二、完善规章制度。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和决定,会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地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抄送教育部。《管理办法》要体现精简程式、高效便民的要求,依法科学、合理设定申请自费留学中介服务资格所需的条件,明确申请程式,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资格认定和工商行政部门登记作为从事自费出国中介服务活动的前提条件;对以设立分支机构方式在本地区开展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简化程式,允许其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并凭已取得的中介服务资格认定书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即可在本地区开展业务。要依法明确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要求,保障出国留学者的合法权益,并明确境外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我境内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要创新管理方式,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注重对事后监管体制机制的规范,细化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式和办法。
  三、健全监管体系。教育部将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巨集观监管职能。制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统一式样;进一步完善自费出国留学监管与服务资讯系统,及时释出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名单及有关资讯,及时释出留学预警;及时通报或者协调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查处重大违规行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管。推荐使用教育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字》;及时将中介服务机构的相关主要资讯、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年审结果和有关统计资料报送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四、发挥社会组织协同管理的作用。要支援和鼓励自费出国留学行业协会依法制定章程、行业规范、服务标准和自主开展活动,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各地应当依法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其建立健全行业服务质量和专业人员资质认证标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本《通知》执行中的重要情况与问题,请及时报教育部。
   如何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申报材料】
  1.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
  2.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
  3.  公司章程;
  4.  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简历和有关证明;
  5.  公司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基础的证明材料;
  6.  公司拟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行政区域及可行性报告;
  7.  公司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证明和用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办公场所、办公设施的证明;
  8.  公司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银行预交100万元备用金的证明。
  【审批流程】
  一  受理:申请人到省教育厅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视窗提交申请材料。政务服务中心即时登记并在1个工作日内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的发放补正通知书,要求7日内补正;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决定受理的,由政务服务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送审批处室。
  二  初审:省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在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转入稽核环节;
  三  专家评审:省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经办人组织专家评审及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及实地考察后转入稽核;
  四  稽核:省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主要负责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稽核,符合要求的转省教育厅分管领导审批;
  五审批:省教育厅分管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六办结:省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经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列印行政许可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办理时限】
  14个工作日;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专家评审环节不计入审批期限。
  【许可收费】
  不收费

出国留学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解读

?国务院法制办不久前公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明确提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为已完成义务教育、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提供相关服务,且不得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自费出国留学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招生宣传活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替外国教育机构向服务对象收取学费或组织相关教学活动。

意见稿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用于支付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对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备用金数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但最低不得少于50万元。

意见稿规定,境外机构和个人、境外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以任何形式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意见稿明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如存在发布虚假信息,在境内组织中介活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等行为,将被处以5至10万元罚款,甚至被撤销认证资格。

意见稿要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自费出国留学服务合同范本,制定统一的格式合同文本,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合同应当载明服务项目、服务费用、收费方式等事项。

广东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

  自2013年教育部下发《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已有15个省市发布了各自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本文是《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由提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行政区域内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 做好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落实工作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12〕6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 关事项的通知》(教外综〔2013〕50号)、教育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试行)》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是指向服务对象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信息和法律咨询,代办出国留学入学申请,代办出国留学入境签证,进行出国前培训和举办出国留学讲座、座谈会、介绍会,帮助联络、安排境外所需的其他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依据国务院决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认定并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
  未经资格认定和工商部门登记,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监管,同时委托各地级(或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
  第五条 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宗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有利于促进国际化人才的培养,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诚实守信,收费合理。
   第二章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申办和资格认定
  第六条 申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住所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的教育情况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或者曾经从事过教育、法律工作;
  (三)工作人员人数不少于10名,其中应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
  (四)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应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五)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已直接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
  (六)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七)存有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的备用金;
  (八)用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
  第七条 申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及《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表》(式样附后);
  (二)申办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的简历、学历证明、从事过法律或教育工作的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口不在广东省的,则需提交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居住证复印件。上述需交验原件);
  (四)申办机构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法律效力的自费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证明;
  (五)银行存款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机构章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规程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七)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行政区域、业务范围、收费标准及可行性报告;
  (八)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证明。
  第八条 冠“广东”字样的申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二份,直接送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他申办单位,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送所在地的地级(或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初审。
  第九条 地级(或以上)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初审, 并将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一式二份,连同初审书面意见送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不能按期完成审批的,经本行 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报机构。未能通过初审或审核的申请材料,退还申办机构。
  第十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发出《认定通知书》。申请《资格认定书》的机构应在接到通知15个工作日内,与 省教育行政部门和指定的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并按协议交存备用金。申请机构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已交存备用金的有关证明后,省教育行政部门在 10个工作日内核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认定资格的申请机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告知申请机构,退回交存备用金。
   第三章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运营
  第十一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跨区域从事中介服务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并在省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省内机构在省内(注册地点以外)开设 分支机构的凭《资格认定书》复印件(交验原件)及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公函;省外机构跨省域在广东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凭所在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文 件、《资格认定书》复印件(交验原件)及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公函在广东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业务。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公函内容应包括近2年的经营 情况,同时承诺承担分支机构在开展自费留学中介服务业务时发生的相关义务和法律责任,并由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留学中介服务业务承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十三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到学校开展自费出国留学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招生活动。
  第十四条 接受中介服务以自愿为原则。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并推荐使用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自 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履行双方的承诺。发生合同争议,应按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解决。
  签订合同前明确告知服务对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交纳费用的办法。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按照《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出国前的培训工作如涉及聘请外籍教师或中外合作办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获得《资格认定书》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重新办理资格认定手续;其住所、主要工作人员的变 更以及《资格认定书》的延期,冠“广东”字样的机构直接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他机构需经所在地地级(或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 准并换发《资格认定书》。
  第十七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主要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悬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公示服务规程。
  第十八条 《资格认定书》有效期为5年。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资格认定书》有效期截止前3个月内,向教育行政部门重新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申 报程序和审核要求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逾期不重新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的,视为自动放弃。自《资格认定书》有效期满之日起必 须停止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并向省教育行政部门缴还《资格认定书》。
  第十九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破产、解散、停业6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终止中介服务申请(应包括处理善后事宜的措施、期限和留守人员名单等),并缴还《资格认定书》。
   第四章 备用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条 申办机构在接到《认定通知书》后,应当与省教育行政部门和指定的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并按照协议规定将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的备用金存入指 定银行中该中介服务机构的委托帐户。备用金及其利息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实行监管。未经监管部门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动 用。
  第二十一条 备用金及其利息归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所有。备用金的用途只限于依法赔偿服务对象和必要时用于支付行政罚款和罚金。若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解散、破产或者合并,其备用金及其利息作为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产的一部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置。
  第二十二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无力按照仲裁机构的裁决和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赔偿,或者无力支付行政罚款、罚金时,可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动用备用金及其利息 的申请(并附仲裁机构、行政管理机关、人民法院的裁决书、处罚通知书、判决书复印件),并应当在2个月内补足备用金。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拒不支付罚款、罚 金,拒不执行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的,由执行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
  第二十三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被取消自费出国中介服务机构资格或者主动终止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后,如90日内未发生针对该机构的投诉或诉讼,可凭省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开户银行领取其备用金及其利息。
   第五章 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广东省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要求,于每年的1月至3月向省 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本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其他要求提交的有关资料,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出具证明。该证明为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变更及 《资格认定书》延期的必备材料。提交内容包括履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书》的情况、依法经营情况、工作人员情况、与国外机构合作情况和必要的统计数 据等。中介服务机构须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
  第二十五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一)未按要求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本年度工作计划等材料,经整改仍不具备条件,但继续从事自费留学中介业务的;
  (二)资格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准继续从事中介服务业务的;
  (三)动用备用金后未按期补足,但继续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
  (四)擅自组织语言培训、留学预科等具有学科知识内容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跨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未备案、注册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或者影响教育秩序、侵害出国留学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以承包、转包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
  (八)发布虚假信息,在境内组织中介活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九)为服务对象编造、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指使、协助、组织服务对象提供虚假材料办理自费出国留学的;
  (十)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服务对象在境外发生纠纷或突发事件,未及时进行处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认定书》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 未经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或以留学咨询、教育咨询等名义变相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由行为发生地的地级(或以上)市的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被注销、撤销资格认定书后继续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查处。
  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资格认定书》擅自发布留学中介广告、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广告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中介活动中为他人编造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出入境证件和违反社会治安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不受理境外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的申请。上述机构不得在广东省从事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第三十一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适时公布获得或者被取消《资格认定书》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名单和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年审结果,并接受公众查询。
  第三十二条 若发现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有违法行为,可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以上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互相通报,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制定前已经获得《资格认定书》的机构,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从事中介服务业务。有效期届满后申请延期的,应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5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粤高教外〔1999〕1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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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doc

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

  自2013年教育部下发《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已有15个省市发布了各自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本文是《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由提供。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保障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和教育部有关行政法规和决定,结合天津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相关的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须经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资格认定,并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境外机构、外国在华机构、中外合资机构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第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应以培养人才为宗旨,遵守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政策,诚实守信,合理收费。
   第五条 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认定、监督检查、日常监管。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介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超范围经营中有证无照等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本市公安机关负责中介服务出入境秩序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是指向服务对象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培训服务、法律服务、入学申请和护照签证服务。中介服务机构申请经营上述出国留学服务的,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审批。
   第七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且其法定代表人应是在中国境内定居且不具有境外永久居民身份的中国公民;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三)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人,主要工作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及相关国家教育情况、留学政策,工作人员的构成应包括具有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
  (四)用于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办公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六)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并签署有效的自费出国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协议。
   第八条 申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的机构,应向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工作人员简历和相应资质证书等有关证明;
  (四)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自费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中、外文本),以及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签约方的法人资格证明;
  (五)资产证明、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
  (六)机构章程;
  (七)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业务范围、收费标准、培训计划、师资状况的说明,可行性报告(应包括相关国家教育状况及留学政策的分析);
  (八)办公场所(场地租赁合同、房地产证)和办公设施证明。
   第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跨区域从事中介服务的,应当依据本办法向本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介服务的资格认定。申请资格认定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开展中介服务的总部公司所在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三)开展中介服务所在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总部公司无违规证明;
  (四)主要工作人员简历和相应资质证书等有关证明;
  (五)分支机构机构章程;
  (六)分支机构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业务范围、收费标准、培训计划、师资状况的说明,可行性报告(应包括相关国家教育状况及留学政策的分析);
  (七)分支机构办公场所(场地租赁合同、房地产证)和办公设施证明。
   第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数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用于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
  备用金及其利息归中介服务机构所有,由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实施监管。
  中介服务机构无力按照仲裁机构的裁决和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赔偿,或者无力支付行政罚款、罚金时,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动用备用金的申请(附仲裁机构、行政管理机关、人民法院的裁决书、处罚通知书、判决书的复印件)。
  经批准动用备用金后应在2个月内补足备用金,备用金未补足之前,暂停一切中介服务活动。
  中介服务机构被取消中介服务资格或主动终止中介服务业务后,如90日内未发生针对该机构的投诉或诉讼,方可领取其备用金及其利息。
   第十一条 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0月份集中受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申请。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完成对受理材料的审核后,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发放《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通知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第十二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的机构自接到《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与本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并向指定银行交存备用金。凭备用金存款证明到本市教育行政部门领取《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第十三条 申办机构或分支机构持《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注册,申办机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分支机构领取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第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服务对象签订《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服务项目、服务费用等事项。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为已完成义务教育、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提供以下服务:
  (一)提供有关国家和地区教育情况、高等院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招生信息等信息咨询;
  (二)提供有关国际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三)代办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入学申请;
  (四)指导、协助办理出境所需的签证、公证等材料;
  (五)组织在外学习、生活、留学安全等注意事项的培训;
  (六)提供在外学习、生活以及学成回国、工作咨询等所需的服务。
   第十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替国外教育机构向服务对象收取学费或组织相关教学活动。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到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开展自费出国留学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招生宣传活动。
   第十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在主要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悬挂《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八条 《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有效期为5年。继续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应在有效期满前60日内,向原颁发资格认定书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在有效期满后,不得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第十九条 延期申请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向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一)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延期申请书;
  (二)《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工作人员简历和有关证明;
  (四)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自费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中、外文本);
  (五)资产证明、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
  (六)机构章程;
  (七)办公场所(场地租赁合同、房地产证)和办公设施证明;
  (八)有效期内经营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以及出资情况等重大事项,应向本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资格认定变更,并凭新的资格认定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在破产、解散、停业6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终止中介服务申请(包括处理善后事宜的措施、期限和留守人员名单),缴还《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经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注销其资格认定书。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到核准通知书15日内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
  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中介服务机构,自破产宣告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即行无效,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资格认定书。
   第二十二条 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本市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年审制度,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营状况报告、本年度工作计划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每年底对经资格认定和年检合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名单予以公布。

做出国留学中介需要什么手续

根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商公安部进行资格认定。
通过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工商登记办理流程:
1、工商登记需要先进行核名;
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企业法人提供营业执照);
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4、提交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可以登录税务局网站下载章程模板,公司章程需要所有股东签字并且需要企业法定代表人盖章;
5、工商登记需要提供董事、监事、经理以及董事长或者董事的任职证明;
6、提交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
7、提供公司住所使用证明,如房屋租赁协议以及房屋产权复印件;
8、报工商局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下发营业执照;
9、携带公安局下发的刻章密码,前往在公安局备案的刻章店进行刻章;
前往税务局进行税种核定,同时前往当地任意银行进行公司基本户开户。
扩展资料
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
2、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
3、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4、有必备的资金,能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商公安部进行资格认定。
通过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同时到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通过中介机构办理留学时,应查验其是否具有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书”以及当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允许其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业务的“营业执照”,并核对其核心资质情况。
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中查询到已领取资格认定书的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名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参考资料来源:教育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商登记

如何办出国留学中介机构?

教育部第5号令(1999年8月24日)
第一条 为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系指经批准的教育服务性机构通过与国外高等院校、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的与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有关的中介活动。
第三条 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
(二) 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 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四) 有必备的资金,能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
第四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商公安部进行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同时到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在提出申请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法人资格证明;
(三) 办公条件、办公地点、业务人员情况;
(四) 与国外机构交流与合作情况;
(五) 资金和固定资产有效证明;
(六) 拟开展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和计划等。
第六条 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包括:相关的信息和法律咨询、代办入学申请、提供签证服务、进行出国前的培训等。
第七条 中介服务的主要对象为已完成高级中等教育或高等教育后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中国公民。在校大专以上学生自费出国留学需符合《关于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留[1993]81号)的规定。
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活动应当在本地区进行,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业务活动需经教育部商公安部批准。
第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直接与国外高等院校和教育机构签订有关合作协议并报送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签订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宗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收费合理。
第十一条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可持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和国外邀请函,依法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护照。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在申办护照时应当同时出具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发布有关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对不具备上述批准文件或与批准文件不符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责任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管理和监督。对从事非法经营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报教育部商公安部批准后取消其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下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包括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可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停止相应业务,并按本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经资格认定和企业注册的机构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对擅自开展此类业务的机构,由各地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其实中介机构无法用好与坏进行评判,因为在申请的过程中存在很多影响因素,不能说中介申请没有成功,便说明这家中介的能力较差,其中很大因素是取决于学生的具体情况和所申请院校匹配度。留学中介哪家好这个问题一定要因人而异,不可泛泛而谈。
留学机构非常多,除了比较常见的大机构之外,还有各种各样的中小型机构,甚至是个人工作室,要想从中找出靠谱的机构,需要注意的有三点:一是机构的资历和优势,二是顾问老师的稳定性及专业水平,三是文书的质量。
留学学中介合法从业,但是业务各有所长,口碑好坏不一,顾问流动性大。可以先查询各地留学中介口碑:https://www.liuxue315.cn/consult/?ozs=300-311
建议学生在前期咨询时要多家对比,切忌草率相信所谓的机构知名度,某些大型公司虽然外表看起来高端大气上档次,但是一旦签下学生后便“过河拆桥”,后期敷衍了事的事件在留学界层出不穷。相反,一些规模小的机构反而对学生的前期、后期服务做的更加专而精。所以,你需要深入地与咨询顾问沟通,切实地了解留学各个方面的信息,根据自身情况,选取最合适的中介机构。
学生和家长在选择留学中介的时候一定要在对自身情况做出全面了解和评估后,选择适合自己的机构,另外,在一个中介里,顾问才是核心。一个高水平的咨询顾问必须专业、耐心、善于倾听、擅长分析并且注重细节,他们应该是心理学家、教育专家、职业设计专家的综合体。最后和你打交道最多的、实际帮助你办理出国留学的还是顾问,所以选择中介时,顾问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关键因素!
1、看中介资质证书是否合格中介机构是不是具备法人资格,是不是通过国家从事专业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证书认定。申请人可以通过新闻媒介了解经过国家主管机构资格证书认定中介机构情况。依据教育部法律规定,已通过资格证书认定具备法人资格中介机构必须交纳50万元以上保证金,以确保申请人正当利益遭受损害时得到赔偿费。因此,申请人挑选了这样机构,就可以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合法中介机构应在办公场所明显位置悬挂工商部门颁发注有“留学中介服务”字样有效营业执照和教育部核发“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两者缺一不可。2、看中介海外关系真假要看中介机构是不是与国外教育机构、学校构建了直接联系。例如,有中介机构委托境外中间人设立留学项目,导致中间环节过多,很难确切、方便地提供诸如面试、入学通知、交纳学费以及申请人抵达留学目国接机、办理入学、住宿手续等项贴心服务。申请人还可以利用互联网掌握外国学校背景、师资、学科等方面情形,还可以发电子邮件垂询。如法国专门设立了教育发展局。还可以报名参加许多国际留学展,申请人可从中知晓到国外教育发展状况和各高校现状,这都是预防上当受骗好时机。3、看中介协议是否备案要看中介公司是不是有已在当地政府教育部门备案、按顺序编号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书,并留意协议书中两方权利、义务规范是不是合理,有没有关于返还费用规定等。申请人在提交每项申请材料时,要务必确保每一项材料真实性,不然其合法权益将得不到法律法规保护。4、看中介素质高低与否要看机构有没有专业水准较高咨询工作人员,对国家出国留学现行政策是不是熟知,对国外教育、文化状况等是不是知晓,有没有从事教育服务工作经历等。有些合法留学中介机构在接待申请人时,会对留学者开展检测和掌握,便于帮助他们挑选更合适学校,而并不是来者不拒。5、看中介收费是否离谱要看中介服务费收取标准,这种收费标准是不是同其提供服务相吻合,是否是明码标价。提醒申请人特别是学生家长,在给孩子选择学校时,一定要按照孩子本身条件作出确切判别,而不要一味地攀高。要报考那些信誉度较好,与正规大学有紧密联系语言学校,不然就会产生学生必须以语言学校作为维持身份立足之地,而不能升入大学学习难堪局面。6、关注中介擅长领域随着国内出国留学市场不断发展,许多许多留学中介也是应市而起,学生和学生家长在选择留学中介时候,除开要考虑到留学中介资质等级、价钱和防止黑中介外,也要考虑到留学中介所擅长业务领域。留学中介也不是全才,都有他们最擅长领域,有擅长某个国家,也有擅长某个学历,因此,在选择留学中介时候也要更加自己目标,选取合适留学中介,达到最优出国留学计划方案,提高申请办理通过率。如有留学需求,推荐新东方前途出国。新东方前途出国丰富实用的留学产品,一站式留学服务,专业的咨询团队;全国42个城市设立分公司,英国、澳洲、加大拿及日本设有全资子公司。免费领取2022留学白皮书
1、看中介资质证书是否合格
中介机构是不是具备法人资格,是不是通过国家从事专业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证书认定。申请人可以通过新闻媒介了解经过国家主管机构资格证书认定中介机构情况。依据教育部法律规定,已通过资格证书认定具备法人资格中介机构必须交纳50万元以上保证金,以确保申请人正当利益遭受损害时得到赔偿费。因此,申请人挑选了这样机构,就可以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合法中介机构应在办公场所明显位置悬挂工商部门颁发注有“留学中介服务”字样有效营业执照和教育部核发“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两者缺一不可。
2、看中介海外关系真假
要看中介机构是不是与国外教育机构、学校构建了直接联系。例如,有中介机构委托境外中间人设立留学项目,导致中间环节过多,很难确切、方便地提供诸如面试、入学通知、交纳学费以及申请人抵达留学目国接机、办理入学、住宿手续等项贴心服务。申请人还可以利用互联网掌握外国学校背景、师资、学科等方面情形,还可以发电子邮件垂询。如法国专门设立了教育发展局。还可以报名参加许多国际留学展,申请人可从中知晓到国外教育发展状况和各高校现状,这都是预防上当受骗好时机。
3、看中介协议是否备案
要看中介公司是不是有已在当地政府教育部门备案、按顺序编号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书,并留意协议书中两方权利、义务规范是不是合理,有没有关于返还费用规定等。申请人在提交每项申请材料时,要务必确保每一项材料真实性,不然其合法权益将得不到法律法规保护。
4、看中介素质高低与否
要看机构有没有专业水准较高咨询工作人员,对国家出国留学现行政策是不是熟知,对国外教育、文化状况等是不是知晓,有没有从事教育服务工作经历等。有些合法留学中介机构在接待申请人时,会对留学者开展检测和掌握,便于帮助他们挑选更合适学校,而并不是来者不拒。
5、看中介收费是否离谱
要看中介服务费收取标准,这种收费标准是不是同其提供服务相吻合,是否是明码标价。提醒申请人特别是学生家长,在给孩子选择学校时,一定要按照孩子本身条件作出确切判别,而不要一味地攀高。要报考那些信誉度较好,与正规大学有紧密联系语言学校,不然就会产生学生必须以语言学校作为维持身份立足之地,而不能升入大学学习难堪局面。
6、关注中介擅长领域
随着国内出国留学市场不断发展,许多许多留学中介也是应市而起,学生和学生家长在选择留学中介时候,除开要考虑到留学中介资质等级、价钱和防止黑中介外,也要考虑到留学中介所擅长业务领域。留学中介也不是全才,都有他们最擅长领域,有擅长某个国家,也有擅长某个学历,因此,在选择留学中介时候也要更加自己目标,选取合适留学中介,达到最优出国留学计划方案,提高申请办理通过率。

留学预警 解读《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留学预警 解读《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自费出国留学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招生宣传活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替外国教育机构向服务对象收取学费或组织相关教学活动。
  二、境外机构和个人、境外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以任何形式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意见稿明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如存在发布虚假信息,在境内组织中介活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等行为,将被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甚至被撤销认证资格。
  三、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自费出国留学服务合同范本,制定统一的格式合同文本,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合同应当载明服务项目、服务费用、收费方式等。
  四、如果出国留学服务中介机构被发现有指使、协助、组织服务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相关材料办理自费出国留学,导致服务对象在境外不能合法居留、学习;服务对象在境外发生纠纷或突发事件,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或不及时派人进行处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行为将被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贾宁主任另外讲到:我们应该看到出国留学消费的一个现实的问题,目前中国家庭多是一个孩子,这些出国留学的孩子身上承载的是几代人、几家人的呵护和关爱,在孩子即将踏上异国他乡求学之路的时候,从事留学中介是承载了重大的责任的。随着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在2013年,将是出国留学服务机构的行业洗牌之年,社会上会出现越来越多的资质健全、专业服务度好、实力强以及更多的向出国留学的消费者提供全方面综合留学服务的大型国际教育集团和留学中介机构。
  只要是消费,那么在消费的过程中就会涉及到一些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事情,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打假工作委员会投诉举报办公室主任贾宁在接受采访时说,从很多消费者侵权案例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来看,消费行为前期的消费知识的普及以及掌握,规避一些“陷阱”以及掌握一些消费经验,要比事后进行投诉、举报或者法律诉讼重要的多,从实际情况来看,很多的消费者被侵权后,进行维权的各种方法以及法律诉讼,很难全部挽回消费者的经济损失。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在2013年,将和相关的出国留学服务机构,在北京等大中城市社区,持续开展“明明白白消费的”活动,主要目的是提醒广大的出国留学人员,如何选择选择合法的留学服务机构,认定其合法性,签署正规的合同文本、保障自己的权益,这是每一个准备出国留学的消费者都应该重视的。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打假工作委员会投诉举报办公室主任贾宁针对目前出国留学消费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在接受新华网采访时提出了五点预警和建议。
  第一、 出国留学一定要慎防“野鸡大学”,注意留意相关留学消费预警。目前国外留学市场院校众多,良莠不齐,出国留学生及家长要慎重选校,有些出国留学生和家长仅仅关注到一些国外学校的所谓“排名”,却忽视了其真实的“合法性”。一定要选择权威的合法留学中介机构进行申请,慎防“野鸡大学”。这些相关信息资料,在国家教育部涉外监管网(www.jsj.edu.cn)都是可以查到的。另外,国家教育部以及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每年都会不定期的针对出国留学消费中的热点问题以及突出问题,发布预警以及消费警示,出国留学生及家长应该注意关注。
  第二、 出国留学材料造假的问题应该引起国家监管以及行业的重视,否则将导致我国整个出国留学在国际上的声誉以及“诚信”所导致的经济损失。2012年一些提供虚假出国材料的留学生在国外被“驱逐出境”的情况,这样的诚信问题,已经让欧美等国家要求中国留学生必须提供
  第三方成绩认证的规定。虽然这些问题留学公司以及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是否学校、家长、留学生是否也应该有所反思呢,这种浮躁以及行业诚信缺失将会让中国的留学生和中国的出国服务留学中介机构有可能付出惨重的代价。 因为不论是学生蓄意的成绩造假还是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有意为之,最终都会让中国留学生在海外院校的名誉受损,“群体失信“将使得海外高校加大对所有中国学生签证材料的审核力度。
  第三、 在2013年,随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推出,相关法规的完善将加速。国家相关部门将针对未经批准设立的出国留学中介机构,非法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活动;采取弄虚作假手段,编造、假冒证明材料;特别是有些中介服务机构向留学生以及家长收取高额费用后不兑现对消费者的承诺等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的查处。总之2013年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将是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进一步规范教育服务市场,保护教育消费者权益的一年。
  第四、 出国留学消费者与留学中介签订合同将更加严格和细致,近几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一直关注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与留学生签订的合同问题。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提醒出国留学的消费者,首先要将合同文本中涉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明确、清晰、合理的规定;其次,还应注意合同中署名的留学中介机构名称是否与其“出国留学服务资格认定书”上的名称相符,有无关于退费的规定,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方面的签署人是否有其法人代表的委托书;对于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合同以外的一些承诺,不要采用口头化,一定要将内容书面化,避免违约后,无书面约定而逃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已经关注到当前二维码新技术的使用对于合同文本的规范、防伪以及监管所能够具有和承载的技术性保障,在时机成熟,相关部门将会将二维码技术使用到全国的出国留学中介的合同中。
  第五、建议相关出国留学服务行业组织的协会内部管理要加强,行业协会的对于整个业内的监督和管理是对出国留学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最直接的,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已经不是仅仅局限于单一的留学中介的服务工作,在现在以及未来一些出国留学服务中介机构中,帮助出国留学的学生,科学正确的谋划或者规划自己的求学生涯,职业生涯、包括移民等服务将更多的出现,在行业协会的协调管理下,相信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将向规模化、系统化、集团化的大格局进行发展。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打假工作委员会投诉举报办公室主任贾宁特别强调的是,当这些出国留学生迈出自己的家门、国门的第一步起,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起到了关键性的引导和指导工作,恰是这些出国留学服务中介机构很好帮助这些踏进异国他乡求学的莘莘学子,使他们在海外顺利的学习成才,让他们的家长放心,我更相信这些远赴海外留学的未来人才会更多的回到祖国,报效祖国,发展以及转型中的中国最需要这些留学生的回归, 因此出国留学服务中介服务机构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的作用也将会越来越大! ?

山西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

  自2013年教育部下发《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已有15个省市发布了各自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本文是《山西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由提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落实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国务院、教育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以下简称“留学中介服务”)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经省教育厅资格认定或备案的机构,提供留学信息和法律政策咨询、安全教育、联络安排及其他相关中介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留学中介服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在本省从事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应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经省教育厅资格认定,并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书》)。总部设在省外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山西省开设分支机构,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并经省教育厅备案,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晋从事经营活动备案通知书》(以下简称《备案通知书》)。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和未经省教育厅资格认定、备案,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留学中介服务。
  第四条 开展留学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出国留学政策,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合理收费。
  第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对本省区域内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认定和备案,并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进行日常监管。
   第二章 资格认定和备案
  第六条 申请留学中介服务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已领取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含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企业;
  (二)具有法人资格;
  (三)法定代表人为具有境内常住户口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四)有用于开展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固定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五)从事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5名,主要工作人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及相关国家教育情况、留学政策,能够提供留学指导;工作人员的构成中有外语、法律等专业的人员;
  (六)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第七条 申请留学中介服务资格的机构,应向省教育厅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西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学历证书及其认证书,户籍不在本省的人员,还需提交居住证;
  (四)工作人员的简历、身份证、学历证书及其认证书、聘用合同,专业技术人员还需提供相应资格证书;
  (五)办公场所房屋产权或租赁证明;
  (六)机构章程、服务规程及应急预案等相关制度文本;
  (七)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服务区域、收费标准;
  (八)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本条第(一)、(六)、(七)项需提交相关材料的原件,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材料应当同时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留存不退回。
  第八条 申请备案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四项至第七项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西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表;
  (二)总部机构的《资格认定书》;
  (三)总部机构关于开办分支机构的决议、授权委托书;
  (四)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学历证书及其认证书,户籍不在本省的人员,还需提交居住证;
  (五)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本条第(一)、(三)项需提交材料原件,第(二)项提交材料复印件,第(四)项所列材料应当同时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留存不退回。
  第九条 省教育厅于每年4月、11月受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返回材料,发放《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或者申请机构按照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予的申请,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机构。
  第十条 省教育厅受理资格认定或备案申请后,在20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机构的经营条件等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机构;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不能按期完成审核的,最多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
  第十一条 申请机构接到通过资格认定或备案审查的书面通知后,10日内与省教育厅、指定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并缴存备用金。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审核申请机构提交的备用金存款证明后,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认定书》或《备案通知书》。
   第三章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运营
  第十三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主要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悬挂《营业执照》以及《资格认定书》或《备案通知书》,并公示服务规程。
  第十四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可向服务对象提供以下服务:
  (一)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二)介绍经教育部认定的国外学校招生信息、申请程序、留学费用等有关情况,并指导、协助提出入学申请;
  (三)协助准备出国所需的材料,指导办理相关手续;
  (四)组织出国前生活、安全、礼仪等方面内容的培训;
  (五)帮助联络、安排境外以及学成回国等所需的服务。
  第十五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服务对象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应使用教育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在签订合同前应明确告知服务对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交纳费用的办法。
  第十六条 省外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由总部机构承担,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须由总部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
  第十七条 《资格认定书》或《备案通知书》有效期5年。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0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延期申请,提交有效期内经营情况报告,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考察审核后,做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不同意延期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同意延期的,换发《资格认定书》或《备案通知书》。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八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注册资本等,应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在办理变更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教育厅备案,换发新的《资格认定书》或《备案通知书》。
   第四章 备用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总额为100万元,用于支付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对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
  第二十条 备用金及其利息归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所有,由省教育厅按照《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实行监管。未经省教育厅同意,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备用金。
  第二十一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无力按照仲裁机构的裁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赔偿,或者无力支付违约、侵权、行政罚款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动用备用金申请,经省教育厅同意后可以动用备用金,并在动用后30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得继续开展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第二十二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被取消中介服务机构资格或者主动终止中介服务业务后,如1年内未发生针对该机构的投诉或者诉讼,可凭省教育厅开具的证明,到银行领取备用金本金及其利息。
  第二十三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解散、破产或者合并、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备用金和利息作为其资产的一部分,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置。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教育厅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等材料,该材料将作为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变更、《资格认定书》延期的必备材料。
  第二十五条 省教育厅适时向社会公布经资格认定或备案的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名单。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等有关信息,依据《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2045号)的规定,实行联合惩戒,并接受公众查询。
  第二十六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终止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后,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注销其《资格认定书》或《备案通知书》。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自破产法律文书宣告之日起,《资格认定书》或《备案通知书》即行无效。
  第二十七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有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以虚假材料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得《资格认定书》或《备案通知书》;
  (二)未按要求向省教育厅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等材料的;
  (三)总部设在省外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我省开设分支机构未在省教育厅备案;
  (四)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
  (五)动用备用金后未按期补足,继续从事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六)以承包、转包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七)到学校开展出国留学宣传活动;
  (八)发布虚假信息或虚假违法广告,组织非法中介活动;
  (九)为服务对象编造、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指使、协助、组织服务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相关材料;
  (十)代替国外教育机构向服务对象收取学费,或擅自组织语言培训、留学预科等相关教育教学活动;
  (十一)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损害服务对象经济利益、个人隐私;
  (十二)发生纠纷或突发事件,未及时进行处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或者影响教育秩序、侵害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未经省教育厅资格认定或备案,以咨询、培训、境外游学、夏(冬)令营等名义变相从事留学中介服务活动,或被注销、撤销《资格认定书》、《备案通知书》后继续从事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由省教育厅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广告管理有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出入境和社会治安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支持和鼓励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行业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自主开展活动,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提高行业服务质量。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获得《资格认定书》的机构,须按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重新颁发《资格认定书》。本办法颁布实施后,未申请复核或复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第三十三条 暂不受理境外机构(个人)、境外机构驻华或驻晋代表机构、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的申请。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