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纽伦堡审判中的人性化问题
- 2、纽伦堡审判的社会评价:清算了纳粹的历史罪行
- 3、如何看待纽伦堡审判
- 4、在纽伦堡战争罪行审判中,最大的惊喜时刻是什么?
- 5、请分析国际法经典案例“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
- 6、为什么说纽伦堡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发展了战争法
- 7、二战结束后盟军在纽伦堡和东京对日德战犯进行审判?请问审判有什么意义?
- 8、人类追求公平正义的审判有哪些?
- 9、东京审判和纽纶审判彻不彻底的现实意义是什么
纽伦堡审判中的人性化问题
从电影的角度说,《纽伦堡审判》实在是我近一段时间以来看过的好莱坞老电影中最好看最精彩的一部了。事实上从道义的角度讲,我觉得最后海伍德法官的判决没有问题,但从法律本身哪怕法理上讲,我并不认为他最后的判决多么有法律依据。
首先,这部电影由始至终没有清楚告诉我们,法庭起诉这四位德国法官的罪名是什么?我想应该不是谋杀罪,如果是谋杀罪的话,很显然,应该等德国重组政府以后,由新的德国政府下属的法院审判他们,英美法苏四国哪怕是战胜国,也没有管辖权去审判这四个德国法官。因为这四位法官是在德国国内主持审判工作,哪怕他们的行为等于是协助杀人,那杀的也是德国国内的本国国民,在德国境内,对德国国民犯下的谋杀罪,外国法庭有什么资格进行管辖呢?
根据真实历史上的纽伦堡审判,战胜国对德国战犯的审判,所起诉的罪名有两项,即“危害人类罪”和“反人道罪”。这两项罪名是国际法上认定的罪名,既然违反的是国际法,那么英美法苏四国当然有管辖权对德国境内的战犯进行审判。但等等,新的问题又来了。因为事实上,“危害人类罪”和“反人道罪”这两项罪名是在二战结束后,于1945年签订的《伦敦宪章》所正式定义确定的罪名。在此之前,传统国际法还从未惩罚过个人而只惩罚国家,个人只能交由本国司法机构在国内法的体制下提起诉讼。
而现代刑法一条重要原则就是“法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说,一个行为之前不被认定为有罪,在这个行为发生后,法律才规定这种行为是违法行为,那么,新确立的法律也不能对之前的行为进行惩罚。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确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普通公民对法的可预期性,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即可以放心去做,而不用担心哪天这个行为突然被认为是犯罪。这也是刑法与道德的区别所在,道德是,一个行为违背内心良知而依然去做,则可以收到谴责;而刑法是,一个行为只要没有触犯确定的法律,哪怕心里知道可能不对,也不应受到处罚。
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看,用二战后才确立的新罪名,来惩罚二战时的行为,显然违背了美国的宪法精神。
所以正如电影中鲁尔夫在一开庭就提出的那样,这场审判的合法性是值得质疑的,而且英美法苏的法官是否真有审判德国人的司法管辖权,也是有疑问的。
好了,就算我们不从法律程序的正当性来看待这个问题,而仅从实体法的角度来说,影片中那四个德国法官的行为是否真的具备了“有责性”,也是很有争议的。
从刑法四要件角度讲,一个行为最后被认定为有罪,要符合主观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从刑法三性角度讲,一个行为被认定为有罪,也要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正如他们的辩护律师鲁尔夫所致力于辩解的地方——主观要件或有责性——是认定他们行为有罪的最大软肋。
如果我是他们辩护的律师,也会选择鲁尔夫的辩护策略,揪住他们的主观是否真有期待可能性或者他们的行为是否真有有责性,来大谈特谈。
法官不是法律的制定者,而仅仅只是法律的执行者。而且法官的职责恰恰要求法官忠诚地执行国家所制定的法律,哪怕这个法律与他的道德相抵触。至于这些法律所造成的结果,不应由法官承担责任,而是制定法律的议会为之负责,这不正是三权分立之要义所在吗?一个称职的法官,不正是应该抛开自己的主观感情和正义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去判断案件,永不质疑法律的正确性和权威性吗?
我们难道有可能说,一个人因为守法,所以他在违法?一个人因为忠诚地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所以他应该被法律所惩罚?这难道不是法治史上最大的悖论吗?
反过来说,一个人说,因为我不认可我国的某项法律,所以我就可以不去遵守这项法律,并且不应受到任何惩罚。这有可能吗?比如一个基督教信徒,严格按照宗教教义反对堕胎和计划生育,他是不是就可以无视中国的法律想生几个生几个呢?他是不是去捣毁堕胎医院,而不用负任何责任呢?事实上,无论他本人持什么样的立场和观点,他都不得不遵守他所在国家的法律,除非他出国。
那么对于一个普通人尚且如此,对于一个国家的法官,最高的司法裁判者,要求他不顾这个国家颁布的法律,完全按照自己内心的道义去自由行事,这岂不是更加不可能吗?
用一个更加极端的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一个死刑执行人,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刽子手,他的职责就是把送来他这里的人杀死,而这个人究竟有罪无罪,是否是错判,需要他来分辨吗?他显然没有这个义务来分辨。如果最后发现,他所杀死的这个人,其实是一起冤假错案的受害者,或者干脆就是一个被政治迫害的持不同政见者,那么这个刽子手难道也要被一起追究杀人罪的责任吗?这显然是荒谬的。
因为他的行为是基于他们的职责和法律的规定,而他们只是忠实地按照法律办事,所以,虽然他们的行为造成了恶果,但这恶果的责任无论如何也不能追究到他们的头上去,而你也不能期待他们会通过故意不遵守职责和违法的行为,来避免恶果的产生。这就是我所说的,他们的主观要件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而他们的行为不具有有责性。
当然,电影中的起诉人,劳森上校,他持的一个观点是,因为这些法官都是真正精通法律的社会精英,他们比起普通大众,更应该清楚那些纳粹法律的本质是什么,他们心里应该明白这些纳粹法律在本质上是反法律的。然而他们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坐视恶果的发生,所以他们其实是纳粹罪行的同谋者,或者起码也是一个纵容者。
我们同样用刽子手打比方。按劳森上校的意思,这个刽子手心里很清楚,这个送来的死刑犯是一个无辜的人,然而刽子手依然执行了死刑,杀死了他。这个时候这个刽子手是否应该被认为是谋杀罪的共犯呢?
我觉得依然是勉强的。因为还是期待可能性的问题。我们在这种情况下可能期待刽子手能做什么?他去救下那个犯人?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哪怕那个犯人的确是无辜的,但此时此刻,他依然是被国家法律认定了的死刑犯,而救下他等于是触犯法律。刽子手不可能因为内心的良知就去触犯现实的法律,这对一个人的要求显然太高了。
那么对于那些法官,我认为同样如此。他们虽然清楚这些法律是“恶法”,但恶法一样是国家立法机构按照正常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它依然享有法律的效力和权威,我们又如何能够期待这些法官因为自己内心的正义原则,而选择故意触犯这些法律呢?
所以我最终的结论是,最终海伍德法官对他们四人全部判处有罪并处以终身监禁,是缺乏法理依据的。并且很显然,海伍德法官是一位自然法学派的信徒,但一个学派的理论,显然不是法庭判决的依据。
纽伦堡审判的社会评价:清算了纳粹的历史罪行
审讯期间,世界公众密切注视着纽伦堡的动向。对德国首要战犯的审判人心大快。
但是,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少数首要纳粹分子的无罪开释或重罪轻判,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反对和世界舆论的指责。柏林25万工人举行 *** *** 。汉堡几千市民 *** ,要求国际军事法庭将沙赫特等人判死刑。法共《人道报》认为,“释放巴本等人等于邀请希特勒匪徒重新开始活动”。法国抵抗运动中的犹太人联盟致函国际法庭, *** 释放沙赫特等3人。奥地利 *** 要求纽伦堡国际法庭将开释的巴本、沙赫特及判处20年徒刑的席腊赫引渡给该国,以便对这些侵略奥地利的战犯重新审判。
三被告在得知获释时没有任何人比他们本人更觉吃惊。他们不敢离狱。沙赫特说:“余深惧德国民众……实觉无处容身”,要求暂时“准许留狱”,巴本欲往法国,但法国拒绝为其办理过境手续。
纽伦堡审判是历史上第一次对侵略战争的组织者、阴谋者、煽动者和计划执行者进行的国际审判,开了将战犯押上国际法庭接受法律惩处的先河。这次对战犯的指控是以指导战争行为的公认的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为依据的,它作为国际刑法史上第一案例将永载史册。
纽伦堡审判虽然清算了纳粹体制,达到了暂时的目的,但纽伦堡法庭最理想的目标———使战争成为非法,为审判侵略战争提供一个国际法庭———引起了持续到今天的争论。然而,无论如何,纽伦堡是国际关系法上的一个里程碑,它为当代世界留下了一套处理战争问题的行为准则。
1946年10月16日凌晨,在纽伦堡监狱,开始对被判处绞刑的纳粹战犯执行处决。戈林在行刑前两小时瞒过看守,吞服氰化钾自杀身亡。被判处绞刑的战犯马丁·鲍曼是缺席审判,“需追捕归案后处决”(事实上,鲍曼已于1945年4月底至5月初死于柏林战役)。其余判刑战犯皆投狱服刑。
如何看待纽伦堡审判
对德国来说,纽伦堡审判是黑暗历史的结束,也是同纳粹的过去划清界线的开始。德意志民族从此开始了对历史的反省。
纽伦堡审判根据下述4条罪行起诉和定罪:
①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战争罪。
②参与实施战争的共同计划罪。以上两条罪行合起来被称为破坏和平罪。
③战争罪(指违反战争法规或战争惯例)。
④违反人道罪(指对平民的屠杀、灭绝和奴役等)。纽伦堡审判为以后对破坏和平罪的审判奠定了基础,标志着国际法的重大发展。
在纽伦堡战争罪行审判中,最大的惊喜时刻是什么?
我想到了证人席上的戈林。
他的个性和举止让观察家们感到惊讶。他在监狱里戒掉了毒品,所以他的精神状况有了很大的改善。他的推理又回来了。尽管他在二战中的影响力开始下降,但他还是成为了纳粹审判中的魅力领袖。观察人士尤其惊讶于他的智慧和自我辩护的广度。他们也对他完全没有良心感到惊讶。
然而,在纽伦堡IMT期间最令人惊讶的时刻,可以说是当同盟国通过证词认识到,纳粹德国不仅不是一个正常的国家官僚机构(尽管是犯罪的),而是被官僚混乱所统治;重复,不协调的部门,非常少而且经常相互矛盾的书面命令。虽然所有的政府在某种程度上都是混乱的,但第三帝国官僚机构的完全无政府状态并不是大多数观察家会联想到的德国文化,更不是一个警察国家。
这个吃惊的观察者。纽伦堡确立了一个事实:纳粹德国犯有故意和单方面发动一场外国征服的种族灭绝战争和种族灭绝方案的罪行,造成5 000万人死亡。但是,导致针对三个超级大国(美国、大英帝国和苏联)的洲际和种族灭绝战争的决策过程并不清楚。第二次世界大战不是一场普通的战争。这是一场外国征服的战争,其中包括一项对非战斗人员进行种族灭绝的方案,其中许多是非战斗人员是儿童,尽管他们受到国际战争规则的保护。
这就导致了关于种族灭绝战争性质的令人困惑的问题。暴力和破坏倾向是人性的一部分吗?即我们内心。这场战争是现代化的结果吗?这样的战争会再次发生吗?
换句话说,真正令人惊讶的是,一个现代的、有文化的欧洲国家竟然会在没有明显解释的情况下陷入前所未有的野蛮状态。
请分析国际法经典案例“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
纳粹党的领导团是犯罪组织.因为它是以元首为首的国社党的正式组织,它的首要目的和活动是帮助纳粹党取得和保持对德国的控制.为此而使吞并的跑区同化于德国,对犹太人的迫害,奴隶性劳动计划的实施和对战俘的虐待等.依宪章规定这些行为均属犯罪的
纽伦堡审判是由欧洲国际军事法庭进行的.该法庭是按照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而设立的.它由苏、!美、英、法四国各指派一名法官组成.截至1945年末,加人上述协定的国家除苏、美、英、法外,还有澳大利亚、比利时、捷克斯洛伐克、丹麦、埃塞俄比亚、希腊、海地、洪都拉斯、印度、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巴拿马、巴拉圭、波兰、乌拉圭、委内瑞拉和南斯拉夫.这些国家就是法庭的原告,并且这些国家各指派了1名检察官,组成侦查和起诉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45年10月18日向法庭提起控诉的被告有6个犯罪组织和22名德国首要战犯.6个犯罪组织是:
(1)纳粹党的领导团.是以元首希特勒为首的国社党的正式组织,其目的是帮助纳粹党取得和保持对德国的控制.被控使被吞并的地区同化于德国,迫害犹太人,虐待战俘等罪行。
(2)秘密警察队和保安勤务处.前者是元首的警卫队,后者自1936年与前者结合在一起.被控罪行主要有迫害犹太人,残暴杀人,推行奴隶性劳动计划,虐待和杀害战俘。
(3)党卫军.是元首的警卫队,被控积极参加导致侵略战争的行动,迫害和消灭犹太人,滥施暴行和杀害,实施奴隶性劳动计划,虐待和杀害战俘等罪行。
(4)突击队.是个政治性的组织,是德国国社党的坚强臂膀.对宣传国家社会主义,反犹太人,建立纳粹恐怖统治起了重要作用.被控参与对犹太人的暴行,野蛮虐待集中营的被囚者。
(5)德国内阁.包括1933年1月30日以后的普通内阁成员、德国内阁国防委员会成员以及秘密内阁会议成员.被控犯有侵略战争阴谋,犯有被《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的罪行。
(6)参谋本部及国防军最高统帅部.是以希特勒为统帅的最高军事权力机关,居于支配地位.被控犯罪的组织成员130人,罪行是积极参与和进行希特勒的所有犯罪(国际罪行活动)。
被控告的德国首要战犯者:赫门??威廉??戈林,鲁道尔夫??赫斯,乔西姆??冯??里宾特洛普,威廉??凯特尔,恩斯特??卡登勃伦纳,阿尔弗来特??罗森堡,汉斯??佛兰克,威廉??佛利克,茹留斯??斯特莱彻,瓦尔特??冯克,卡尔??杜尼兹,艾利区??莱德尔,巴尔多???冯??舒拉赫,弗立兹??索克尔,阿尔弗来特??约德尔,阿都尔??赛斯——殷奎特,阿尔伯特??确比尔,康士坦丁??冯??牛赖特,马丁??鲍尔曼,沙赫特,巴本和弗立茨.这22名被告均被控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并参与制定或执行犯有这些罪的共同计划和阴谋。
法庭依据《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规定确立了它对罪犯和罪行的管辖权.据《欧洲圉际军事法庭宪章》第6条规定:“依本宪章第1条所称的协定,为审讯并惩罚欧洲轴心国家的首要战犯而设立的法庭对于为欧洲轴心国家的利益而犯有下列罪行之一者,不论其为个人或为组织的成员,均有审讯及惩罚之权:本法庭对于下列各行为,或其中任何一种行为,有管辖权.犯有此种行为者应负个人责任1)破坏和平罪:指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法条约、协定或保证之战争,或参与实施上述任何罪行的共同计划或阴谋.(2)战争罪:指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此种罪行包括,但不限于:杀害或虐待属于占领区或在任何占领区的平民,或为从事奴隶性劳动或为其他围的而将平民劫持、杀害或虐待战俘或海上人员,杀害人质,掠夺公私财产,恣意破坏城市乡镇,或非为军事需要而进行毁坏.(3)反人类罪:指战争发生前或战争期间对于任何平民的杀害、灭种、奴役、放逐及其他不人道的行为,或基于政治、人种,或宗教之理由而目的在于进行属于本法庭管辖之任何犯罪活动或与此有关的迫害行为,至于其是否违反罪犯所在地圄的法律在所不问.参与制定或实施旨在犯上述任何罪行的共同计划或阴谋的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与同谋者,对于任何人为实现这种计划而作出的一切行为都要负责.”第9条规定:“在审判任何团体或组织的任何个别成员时,法庭可以宣告该个人的所属的团体或组织(在和该个人得被判处罪行的任何行为有关的情形下)为犯罪组织……”另外,宪章第1o条还规定:“在团体或组织经法庭宣告为犯罪组织的情形下,任何宪章签字国的国内主管机关均有权参加该组织的个人交付其国内的、军事的或占领当局的法庭审判.在这种情形下,团体或组织的犯罪性质应认为己经确定,而不应有所疑问。”
法庭自1945年11月20日开始审讯,共举行了403次公审庭,讯问了94名证人并收到了143名证人的书面证言.法庭还指派了若干委员听取有关各个组织的证据.听取辩护方的101名证人的证言,收到其他证人提供的1809份宣誓证书.收到了为各政治领导人提出的38000万份宣誓证书,为党卫军提出的136230宣誓证书,为突击队提出的10000份宣誓证书,为保安勤务处提出的70000份宣誓证书,为参谋本部国防军最高统帅部提出的3000份宣誓证书,为秘密警察队提出的2000份宣誓证书.还听取了22名证人为各个组织提供的证言.法庭的审讯活动于1946年8月31日结束,于9月作出判决,并于9月30日至10月1日宣布了判决书。
判决书宣布1)纳粹党的领导团是犯罪组织.因为它是以元首为首的国社党的正式组织,它的首要目的和活动是帮助纳粹党取得和保持对德国的控制.为此而使吞并的跑区同化于德国,对犹太人的迫害,奴隶性劳动计划的实施和对战俘的虐待等.依宪章规定这些行为均属犯罪的.(2)秘密警察队和保安勤务处是犯罪组织.因为它被用以迫害和消灭犹太人,在集中营实行残暴和杀人行为;管理在占领区实行不法行为:实行奴隶劳动计纳,虐待和杀害战俘等.依《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这些行为属犯罪行为.(3)党卫军是犯罪组织.因为它被用以进行迫害和消灭犹太人,在集中营里滥施暴行和杀害,在管理占领区中进行非法活动,实行奴隶性劳动计划,以及虐待和杀害战俘.宪章规定这种行为为犯罪行为。
判决书另称:突击队、德国内阁、参谋本部和国防军最高统帅部不是犯罪组织。
判决书宣布了以下被告人的罪行和处罚:戈林、赫斯、里宾特洛普、凯特尔、卡登勃伦纳、罗森堡、佛兰克、佛利克、斯特莱彻戈冯克、杜尼兹、莱德尔、舒拉赫、索克尔、约德尔、赛斯——殷奎特、鲍尔曼等人有罪并处以绞刑.冯克、莱德尔有罪并处以无期徒刑.判处舒拉赫和斯比尔有罪并处以20年徒刑.判处牛赖特有罪并处以15年徒刑.判处柱尼兹有罪并处以10年徒刑.因为上述被告人或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犯有《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的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或犯有这三种罪刑之一两种罪行。
判决书宣布沙赫特、巴本和弗立茨无罪并予以释放。
为什么说纽伦堡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发展了战争法
它综合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一系列国际宣言、法令、条约中所确定的规则,在实践中确认了一项国际法原则。纽伦堡军事法庭的审判在战争法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这次审判综合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一系列国际宣言、法令、条约中所确定的规则,并将其应用于实践中。通过审判,纽伦堡法庭确认了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原则:发动侵略战争是严重的国际罪行。这一原则意味着有关国家和个人必须为其行为承担国际责任,并应受到相应的惩罚。纽伦堡审判的结果不仅对德国战犯产生了影响,也为后来的国际刑事法提供了重要的先例和指导。因此,可以说纽伦堡军事法庭对战争法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战结束后盟军在纽伦堡和东京对日德战犯进行审判?请问审判有什么意义?
盟军在德国纽伦堡审判纳粹战犯,在东京审判了日本战犯。东京审判共有28名甲级战犯,其中有7人被判处死刑。主要意义是清算了法西斯势力的罪恶,总结了二战的胜利成果。
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时候是帝国主义之间的战争,一战结束的时候成为了帝国列强之间瓜分世界利益的盛宴,结果直接引发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二战让整个世界人民开始觉醒,开始懂得为正义和平战斗。审判就是为了让世界人民看清楚这场战争是正义的,以免再次引发第三次世界大战。其次是让发动战争的人受到制裁,警示后人以免重蹈覆辙,同时也是为了给这场战争画上一个句号,告诉全世界战争已经结束,敌人已经得到正义的审判,世界上已经没有敌人了,军队就不要再继续寻找敌人了,不同国家之间的军队都是友军不是敌人,让各国的军队可以放心友好的共同相处。
凡是被执行死刑的都是悍将和武夫,懂技术的或知道绝密计划的都被美国保护期来了。
第一,审判以其严正判决最终在国际法的高度上确定了侵略战争是犯罪这一人类共识,还确定了计划和准备侵略战争也是犯罪,而领导侵略战争的人应负刑事责任。这一国际法准则的建立,沉重打击了好战分子的嚣张气焰。
第二,审判正式确定了违反人道罪,即将战时或战前对非武装人民的屠杀、种族灭绝、奴役、放逐及其他不人道的行为等规定为犯罪。这就使战争犯罪所不能包括的一切反人道罪行,都不能逃脱正义的裁判。
第三,审判的各项记录和判决书等文件,具有不可动摇的权威性,它本身就是法西斯所犯种种罪行的如山铁证。
人类追求公平正义的审判有哪些?
应该说,追求公平正义本来就是司法审判追求的基本价值和目标,也就是说,只要不是冤假错案,这个审判就是公平和正义的。在中外司法发展的历史中,有许多经典的审判,如对二战法西斯战犯的纽伦堡审判、东京审判,以及被称为世纪审判的辛普森案件等,都体现了人类对公平正义的孜孜追求。
人类追求公平正义的审判案例有很多,以下是其中一些经典的案例:
1. 纽伦堡审判:这是在二战后,为了审判纳粹战犯而进行的一次国际审判。这次审判被认为是现代国际法上的里程碑,确立了许多国际法的原则和准则,并推动了人类对于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的认知和打击。
2. 东京审判:这是继纽伦堡审判之后的一次国际审判,也是为了审判二战中的日本战犯而进行的。这次审判确立了日本战犯的罪行,并让他们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维护国际正义和和平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3. 辛普森案件:这是在美国发生的一次著名刑事案件,涉及到了种族歧视、刑事司法制度等多个方面。这次审判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也引发了许多人对刑事司法制度的反思和改革。
4. 南非前总统曼德拉审判:这是在南非种族隔离时期的一次重要审判,曼德拉作为反种族隔离运动的领袖被捕入狱。这次审判引起了南非国内外广泛的抗议和声援,也成为了南非种族隔离制度的转折点之一。
5. 苏联解体后的审判:在苏联解体后,许多前苏联官员和政治家被控犯罪并受到了审判,其中最著名的就是前苏联总统戈尔巴乔夫的审判。这些审判涉及到了政治、经济、军事等多个领域,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的变革和转型。
这些审判案例都反映了人类对于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也是人类法治文明的重要体现。
东京审判和纽纶审判彻不彻底的现实意义是什么
针对德国纳粹战犯的纽伦堡审判影响深远,而东京审判却似乎被人淡忘,这是导致战后德国与日本走上不同道路的重要原因。
东京审判“被”淡忘,正源于审判的不彻底。如今,其与纽伦堡审判的差异已在现实中显现结果。例如,在德国政治文化中,有许多特指反思罪责的政策术语与概念;“记忆文化”就是指保存所有对纳粹大屠杀的历史记忆以促进反思。而正因如此,德国处处可见大屠杀纪念碑或博物馆,对纳粹历史的资料搜集挖掘从未中断。而长久以来,日本舆论一直纠结于谁该对战争失败而非对战争罪行负责,日本社会从未对其神道宗教文化进行系统性反思,一些战犯在战后仍身居要位。在历史清算缺位的另一面,则是有人以广岛、长崎之痛否定承认罪责的必要性,“忘记了”战争后果永远无法抵消战争造成数千万人死难的事实。从这个意义上讲,东京审判远未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