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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特利尔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有哪些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1-03 03:45:52 浏览1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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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特利尔公约中关于使用中的界定是

《蒙特利尔公约》中关于“使用中”的界定是: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止。
《蒙特利尔公约》的正式名称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目的在于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对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行李损失,或者运输货物的损失,在恢复性赔偿原则基础上建立公平赔偿的规范体系。
《蒙特利尔公约》共有7章57条。根据其规定,国际航空承运人应当对旅客的人身伤亡、行李和货物损失、以及由于延误造成旅客、行李或货物的损失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
《蒙特利尔公约》的特点
《蒙特利尔公约》严格责任制度。华沙公约对承运人的责任认定采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和相对过错责任制度。严格责任制度的引进大大增加了承运人对旅客进行赔偿的可能性。
承运人的责任认定依然采用过错推定责任,但取消了华沙公约中关于相对过错责任的规定,而且过错推定责任项下的两个免责规定非常苛刻,在绝大多数空难事故中,承运人很难利用这两个免责条款为自己辩护。

蒙特利尔公约全称

《蒙特利尔公约》的全称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是于1971年9月23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的联合国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第19届大会上通过并签署生效,全称为《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又称为什么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又称为《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目的在于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对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行李损失,或者运输货物的损失,在恢复性赔偿原则基础上建立公平赔偿的规范体系。
公约在第1条详细而具体地规定了犯罪的行为方式,弥补了《东京公约》和《海牙公约》的不足:
1、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从事暴力行为,如该行为将会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
2、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对该航空器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
3、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一种将会破坏该航空器或对其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对其造成损坏而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装置或物质。
4、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如任何此种行为将会危及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
5、传送他明知是虚假的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

简述《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关于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罪的规定。

【答案】:《海牙公约》是专门针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而制定的。公约规定,非法劫持航空器是指对在飞行中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暴力或用暴力威胁,或以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航空器。该公约还同时规定企图从事这种行为,以及从事或者企图从事这种行为的人的同犯均为犯罪。这里的“在飞行中”一词是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舱门以便卸载人员和财产。
《蒙特利尔公约》将非法和故意地实施下述5种行为定为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罪行:(1)对飞行中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而足以危及该航空器安全;(2)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的安全;(3)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装置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的安全;(4)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的安全;(5)传送明知是虚假的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用中”的起讫时间为: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止。
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罪行,《海牙公约》规定下述国家有管辖权:航空器的登记国;航空器的降落地国;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所在国;发现罪犯的国家;其他国家。《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对管辖权作了与《海牙公约》基本相同的规定,只是增加罪行发生地国的管辖权。并对管辖权的顺序和引渡问题作了更明确的规定。
《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都规定,非法劫持航空器,危害民用航空安全和危害用于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罪行是可以引渡的罪行,这是国际法上的一大突破。此外,两公约都引入了“或引渡或起诉”的原则。

估计是今年最错综复杂的国际司法问题:一位“伊朗人”用“意大利假护照”在“泰国”通过“中国南航网站”

我认为:一位“伊朗人”用“意大利假护照”在“泰国”通过中国南航网站买了“马航”往“北京”的票准备偷渡去“德国”最后可能消失在“越南上空”
中国南航不加引号,因为它只负责卖票,似乎跟“国际司法”没有啥关系
他飞北京怎么偷渡去德国哦?
关于这个问题,《蒙特利尔公约》可能是目前国际上应用最广的公约。
空难很可能出现在公共海域或空域,但也很可能出现在某一个国家的海域或空域,而这个海域和空域可能还与这个时候就需要制定国际法来处理这方面的争端。
蒙特利尔公约的正式名称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CarriageByAir),1999年签署,由各国立法机关批准后生效。
公约的目的在于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对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行李损失,或者运输货物的损失,在恢复性赔偿原则基础上建立公平赔偿的规范体系。
公约里面关于如何处理这方面的问题,有这么一些内容可以参考:
关于“国际运输”的定义
“国际运输”系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论在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者转运,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两个当事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即使该国为非当事国。意思是马国和中国参与了,算是国际运输。
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没有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不是国际运输。意思是如果没有准备降落在越南,即使是迫降或者坠落,越南理应不算在内的。
关于免责的话,是这么规定的
承运人证明有下列情形的,不应当承担责任:
损失不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或者
损失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意思是如果是越南打下来的(囧),或者妖风吹下来的(再囧),马航可以不追责。
【有微博网友补充表示,免责条款仅限于超过10万个特别提款权的部分,没超过部分不适用,so那句被越南打下或妖风打下马航就不承担责任是错误的,如果没有超过10万马航还是要负责】
在关键的管辖权问题中,条文是这样的:
一、损害赔偿诉讼必须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由原告选择,向承运人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订立合同的营业地的法院,或者向目的地点的法院提起。意思是当事国(马国、中国)都算。马国是起飞国、中国是目的地,承运人是中国/马国,合同订立地泰国,都可以管。
二、对于因旅客死亡或者伤害而产生的损失,诉讼可以向本条第一款所述的法院之一提起,或者在这样一个当事国领土内提起,即在发生事故时旅客的主要且永久居所在该国领土内,并且承运人使用自己的航空器或者根据商务协议使用另一承运人的航空器经营到达该国领土或者从该国领土始发的旅客航空运输业务,并且在该国领土内该承运人通过其本人或者与其有商务协议的另一承运人租赁或者所有的处所从事其旅客航空运输经营。另外,旅客主要且永久居所作为可选的诉讼地之一。伊朗是可以管的。
【永久居所(伊朗)作为管辖权有前提,注意后面的两个“并且”,要make sure 两点被满足。】
也就是说,除非灰机是伊朗人本人的,如果票是买的话,还必须要从伊朗或者到伊朗才行。
不过越南没有在蒙特利尔公约上签字呢……

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有哪些

阿尔巴尼亚、奥地利、巴哈马。1、1999年阿尔巴尼亚参加《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目的在于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对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行李损失,或者运输货物的损失,在恢复性赔偿原则基础上建立公平赔偿的规范体系。2、1999年奥地利参加《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目的在于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对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行李损失,或者运输货物的损失,在恢复性赔偿原则基础上建立公平赔偿的规范体系。3、1999年巴哈马《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目的在于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对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行李损失,或者运输货物的损失,在恢复性赔偿原则基础上建立公平赔偿的规范体系。

比较《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中关于“飞行中的航空器”的解释的不同点。

【答案】:制止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器安全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东京公约》)、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公约》)、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这三个公约一起被称为“反劫机三公约”,此外,还有《蒙特利尔议定书》,它是上面《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1991年,这方面又有一个《蒙特利尔公约》问世,其全称为《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公约》。
《东京公约》第1条第3款规定,所谓“飞行中”是指“从航空器为起飞而启动时起,到着陆滑跑完毕时止”。为了扩大保护范围,《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都对“飞行中”的涵义作了扩张解释。《海牙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非法劫持航空器行为是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实施的,所谓飞行中,是指“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到打开任何一扇机舱门以卸载时为止”、“航空器被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该航空器及机上人员与财产的责任以前,均被视为仍在飞行中”。但在现实中,劫持航空器行为,不仅仅是针对飞行中的航空器,而且常常是针对停在地面上的航空器。于是1971年的《蒙特利尔公约》在《海牙公约》规定的基础上,延展了对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行为的适用范围,该公约第2条除了规定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所犯的罪行,还规定了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所犯的罪行。所谓使用中,是指从地面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至降落后24小时止。这样在任何情况下,使用的期间都应包括航空器在飞行中的整个时间。但这里的使用中并非指航空器制成交付使用,或者是在机场、机库待用,而是指一种特定的使用,即用于某一特定飞行使用的航空器。

蒙特利尔公约和国际货约的区别

内容不同等;适用范围不同等。内容不同:《国际货约》的主要内容是发货人的权利和义务;《蒙特利尔公约》的主要内容是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从事暴力行为等犯罪的规定。适用范围不同:《国际货约》是1890年欧洲各国在瑞士首都伯尔尼举行的各国铁路代表会议上制定的,主要适用于按联运单托运的,其运程至少通过两个缔约国的领土。《蒙特利尔公约》惩治的犯罪主要针对非法劫持或控制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

蒙特利尔公约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国际统一法吗

属于。蒙特利尔公约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国际合作,惩治从地面破坏航空运输安全的犯罪行为,使之成为《海牙公约》的姊妹篇。公约详细规定了犯罪的行为方式,弥补了《东京公约》和《海牙公约》的不足。

蒙特利尔公约是什么

法律分析:蒙特利尔公约的正式名称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目的在于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对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行李损失,或者运输货物的损失,在恢复性赔偿原则基础上建立公平赔偿的规范体系。
法律依据:《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人员、行李或者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本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履行的免费运输。
二、就本公约而言,“国际运输”系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论在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者转运,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两个当事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即使该国为非当事国。就本公约而言,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没有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不是国际运输。
三、运输合同各方认为几个连续的承运人履行的运输是一项单一的业务活动的,无论其形式是以一个合同订立或者一系列合同订立,就本公约而言,应当视为一项不可分割的运输,并不仅因其中一个合同或者一系列合同完全在同一国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四、本公约同样适用于第五章规定的运输,除非该章另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