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费留学中介资质取消,取消留学资质审核之后留学中介需要办什么证?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10-19 17:07:38 浏览15 评论0

抢沙发发表评论

本文目录一览:

办理出国留学中介的政策已经放开了,不用资质了。请问有哪些手续要办,在哪里办?谢谢

目前国家已经暂停留学中介资质审批很多年了。不过还有两个途径,一个是挂靠,这个是权益之计。另一个就是拿国外的认证或者授权(政府或学校的),这个国内还是很认的。
http://www.jsj.edu.cn/md_index.php
上表为中国教育部审批合格的留学中介名单。
从专业水准上来说北京关爱留学非常差,他们根本不懂意大利的签证种类和申请程序,是走一步看一步,牺牲学生保护自己是关爱留学的一贯宗旨!我通过他们的介绍几经周折终于来了意大利,可这边的学校都说没有这个专业!关爱留学只想借机要你更多的钱,比如给你办暂住证,到了国外接机等,在意大利接个机就要300欧啊,等于2800元人民币呀,太黑了!学友们远离关爱!别成了第二个我!
其实那都是骗人的幌子,中介没有什么专业能力的,送你去一些烂学校,服务不好,特别的不靠谱。很多人都是被中介骗了,拿了很多钱,却什么都帮你做不了,有的道最后申请到的都是拒信,一点帮助也没有。一定要慎重。不要被骗哦。
工商营业执照。
2017年初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明确指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项目的取消。
以前没有获得国家认定的自费留学中介资质的机构,可能使用“留学咨询”这样的名义“打擦边球”。国务院在《决定》中明确指出,取消审批后,教育部要会同工商总局研究制定相关合同示范文本,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指导和服务。要发挥行业组织的行业自律和行业规范的作用。教育、工商等部门要在相应职责范围内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因此,之前有些机构打擦边球,教育、工商两不管,现在明确了工商的权责,有法可依,并且教育部同工商总局研究制定相关合同示范文本。

取消留学资质审核之后留学中介需要办什么证?

后置审批定义:
后置审批就是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筹备公司工作,不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的限制。有业内人士表示,这项资格认定改为后置审批,能帮助从业者在公司创立中节约一半的时间。但是在没有这项资格证时,有营业执照的公司也不能经营项目。
后置审批优势:
此次调整进一步明晰教育、工商等部门的管理职责,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留学机构和留学工作室服务乱的问题,对目前存在的留学机构而言,一些没有审核资质的中介的机构,可以重新审核,预计有更多留学机构将会获得留学中介的资质,增加留学机构的合法性,留学中介机构的市场竞争也将更加激烈。
“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的根本区别:
留学公司在拿到中介资质之前是否可以开始业务。“后置审批”的直接目的是给创业的公司增加存活几率,同时也释放出认可目前“无证运营”公司的存在合法性的信号。很多“咨询公司”除了咨询业务外,也从事中介业务,迫于审批困难,都打着擦边球无证运营。“后置审批”实际上先认可这些公司的存在,就加速了“无证”公司的合法化。

关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出国留学现在想来不是个陌生的词语,那么你知道吗?下面是我为你整理的,希望对你有用!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系指经批准的教育服务性机构通过与国外高等院校、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的与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有关的中介活动。

  第三条 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
  二 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 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四 有必备的资金,能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
  第四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稽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商公安部进行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同时到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在提出申请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法人资格证明;
  三 办公条件、办公地点、业务人员情况;
  四 与国外机构交流与合作情况;
  五 资金和固定资产有效证明;
  六 拟开展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和计划等。
  第六条 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包括:相关的资讯和法律咨询、代办入学申请、提供签证服务、进行出国前的培训等。
  第七条 中介服务的主要物件为已完成高阶中等教育或高等教育后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中国公民。在校大专以上学生自费出国留学需符合《关于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留[1993]81号的规定。
  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活动应当在本地区进行,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业务活动需经教育部商公安部批准。
  第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直接与国外高等院校和教育机构签订有关合作协议并报送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签订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宗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收费合理。
  第十一条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可持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和国外邀请函,依法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护照。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在申办护照时应当同时出具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释出有关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对不具备上述批准档案或与批准档案不符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和释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责任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管理和监督。对从事非法经营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报教育部商公安部批准后取消其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出登记下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本规定释出前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包括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可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停止相应业务,并按本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经资格认定和企业注册的机构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对擅自开展此类业务的机构,由各地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教育部关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高度重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的下放是推进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的重要内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维护自费出国中介服务秩序稳定的要求出发,明确管理职责,健全制度措施,确保审批权下放后各项衔接工作及时落实到位。
  二、完善规章制度。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和决定,会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地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抄送教育部。《管理办法》要体现精简程式、高效便民的要求,依法科学、合理设定申请自费留学中介服务资格所需的条件,明确申请程式,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资格认定和工商行政部门登记作为从事自费出国中介服务活动的前提条件;对以设立分支机构方式在本地区开展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简化程式,允许其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并凭已取得的中介服务资格认定书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即可在本地区开展业务。要依法明确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要求,保障出国留学者的合法权益,并明确境外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我境内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要创新管理方式,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注重对事后监管体制机制的规范,细化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式和办法。
  三、健全监管体系。教育部将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巨集观监管职能。制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统一式样;进一步完善自费出国留学监管与服务资讯系统,及时释出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名单及有关资讯,及时释出留学预警;及时通报或者协调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查处重大违规行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管。推荐使用教育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字》;及时将中介服务机构的相关主要资讯、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年审结果和有关统计资料报送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四、发挥社会组织协同管理的作用。要支援和鼓励自费出国留学行业协会依法制定章程、行业规范、服务标准和自主开展活动,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各地应当依法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其建立健全行业服务质量和专业人员资质认证标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本《通知》执行中的重要情况与问题,请及时报教育部。
   如何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申报材料】
  1.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
  2.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
  3.  公司章程;
  4.  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简历和有关证明;
  5.  公司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基础的证明材料;
  6.  公司拟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行政区域及可行性报告;
  7.  公司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证明和用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办公场所、办公设施的证明;
  8.  公司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银行预交100万元备用金的证明。
  【审批流程】
  一  受理:申请人到省教育厅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视窗提交申请材料。政务服务中心即时登记并在1个工作日内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的发放补正通知书,要求7日内补正;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决定受理的,由政务服务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送审批处室。
  二  初审:省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在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转入稽核环节;
  三  专家评审:省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经办人组织专家评审及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及实地考察后转入稽核;
  四  稽核:省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主要负责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稽核,符合要求的转省教育厅分管领导审批;
  五审批:省教育厅分管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六办结:省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经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列印行政许可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办理时限】
  14个工作日;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专家评审环节不计入审批期限。
  【许可收费】
  不收费

留学预警 解读《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留学预警 解读《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自费出国留学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招生宣传活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替外国教育机构向服务对象收取学费或组织相关教学活动。
  二、境外机构和个人、境外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以任何形式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意见稿明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如存在发布虚假信息,在境内组织中介活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等行为,将被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甚至被撤销认证资格。
  三、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自费出国留学服务合同范本,制定统一的格式合同文本,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合同应当载明服务项目、服务费用、收费方式等。
  四、如果出国留学服务中介机构被发现有指使、协助、组织服务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相关材料办理自费出国留学,导致服务对象在境外不能合法居留、学习;服务对象在境外发生纠纷或突发事件,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或不及时派人进行处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行为将被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贾宁主任另外讲到:我们应该看到出国留学消费的一个现实的问题,目前中国家庭多是一个孩子,这些出国留学的孩子身上承载的是几代人、几家人的呵护和关爱,在孩子即将踏上异国他乡求学之路的时候,从事留学中介是承载了重大的责任的。随着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在2013年,将是出国留学服务机构的行业洗牌之年,社会上会出现越来越多的资质健全、专业服务度好、实力强以及更多的向出国留学的消费者提供全方面综合留学服务的大型国际教育集团和留学中介机构。
  只要是消费,那么在消费的过程中就会涉及到一些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事情,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打假工作委员会投诉举报办公室主任贾宁在接受采访时说,从很多消费者侵权案例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来看,消费行为前期的消费知识的普及以及掌握,规避一些“陷阱”以及掌握一些消费经验,要比事后进行投诉、举报或者法律诉讼重要的多,从实际情况来看,很多的消费者被侵权后,进行维权的各种方法以及法律诉讼,很难全部挽回消费者的经济损失。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在2013年,将和相关的出国留学服务机构,在北京等大中城市社区,持续开展“明明白白消费的”活动,主要目的是提醒广大的出国留学人员,如何选择选择合法的留学服务机构,认定其合法性,签署正规的合同文本、保障自己的权益,这是每一个准备出国留学的消费者都应该重视的。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打假工作委员会投诉举报办公室主任贾宁针对目前出国留学消费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在接受新华网采访时提出了五点预警和建议。
  第一、 出国留学一定要慎防“野鸡大学”,注意留意相关留学消费预警。目前国外留学市场院校众多,良莠不齐,出国留学生及家长要慎重选校,有些出国留学生和家长仅仅关注到一些国外学校的所谓“排名”,却忽视了其真实的“合法性”。一定要选择权威的合法留学中介机构进行申请,慎防“野鸡大学”。这些相关信息资料,在国家教育部涉外监管网(www.jsj.edu.cn)都是可以查到的。另外,国家教育部以及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每年都会不定期的针对出国留学消费中的热点问题以及突出问题,发布预警以及消费警示,出国留学生及家长应该注意关注。
  第二、 出国留学材料造假的问题应该引起国家监管以及行业的重视,否则将导致我国整个出国留学在国际上的声誉以及“诚信”所导致的经济损失。2012年一些提供虚假出国材料的留学生在国外被“驱逐出境”的情况,这样的诚信问题,已经让欧美等国家要求中国留学生必须提供
  第三方成绩认证的规定。虽然这些问题留学公司以及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是否学校、家长、留学生是否也应该有所反思呢,这种浮躁以及行业诚信缺失将会让中国的留学生和中国的出国服务留学中介机构有可能付出惨重的代价。 因为不论是学生蓄意的成绩造假还是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有意为之,最终都会让中国留学生在海外院校的名誉受损,“群体失信“将使得海外高校加大对所有中国学生签证材料的审核力度。
  第三、 在2013年,随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推出,相关法规的完善将加速。国家相关部门将针对未经批准设立的出国留学中介机构,非法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活动;采取弄虚作假手段,编造、假冒证明材料;特别是有些中介服务机构向留学生以及家长收取高额费用后不兑现对消费者的承诺等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的查处。总之2013年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将是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进一步规范教育服务市场,保护教育消费者权益的一年。
  第四、 出国留学消费者与留学中介签订合同将更加严格和细致,近几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一直关注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与留学生签订的合同问题。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提醒出国留学的消费者,首先要将合同文本中涉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明确、清晰、合理的规定;其次,还应注意合同中署名的留学中介机构名称是否与其“出国留学服务资格认定书”上的名称相符,有无关于退费的规定,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方面的签署人是否有其法人代表的委托书;对于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合同以外的一些承诺,不要采用口头化,一定要将内容书面化,避免违约后,无书面约定而逃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已经关注到当前二维码新技术的使用对于合同文本的规范、防伪以及监管所能够具有和承载的技术性保障,在时机成熟,相关部门将会将二维码技术使用到全国的出国留学中介的合同中。
  第五、建议相关出国留学服务行业组织的协会内部管理要加强,行业协会的对于整个业内的监督和管理是对出国留学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最直接的,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已经不是仅仅局限于单一的留学中介的服务工作,在现在以及未来一些出国留学服务中介机构中,帮助出国留学的学生,科学正确的谋划或者规划自己的求学生涯,职业生涯、包括移民等服务将更多的出现,在行业协会的协调管理下,相信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将向规模化、系统化、集团化的大格局进行发展。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打假工作委员会投诉举报办公室主任贾宁特别强调的是,当这些出国留学生迈出自己的家门、国门的第一步起,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起到了关键性的引导和指导工作,恰是这些出国留学服务中介机构很好帮助这些踏进异国他乡求学的莘莘学子,使他们在海外顺利的学习成才,让他们的家长放心,我更相信这些远赴海外留学的未来人才会更多的回到祖国,报效祖国,发展以及转型中的中国最需要这些留学生的回归, 因此出国留学服务中介服务机构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的作用也将会越来越大! ?

出国留学 专业解读《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  近几年,中国自费留学市场得到了迅猛发展,但是相关问题也层出不穷。“野鸡”中介充斥市场,正规机构恶性竞争,留学生材料造假东窗事发导致留学生整体信誉受损……近日,教育部对已经实施多年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政策进行全面修订,整理出了新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时下的一些焦点问题进行了规范。   此次《征求意见稿》一经公布,引发了业界的关注和热议。《征求意见稿》不仅将中介服务资质的审批权下放到各省,以便规范机构跨地区经营的无序状态,还全面梳理了实践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形,并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的责任与处罚办法,特别是对打击材料造假等问题做出严格规范,引发业界好评。而境外机构不得参与中介服务、自费中介机构不得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相关招生宣传活动等限制性条款,则引发部分机构的担忧,或为现阶段的“低龄留学热”降温。    ■政策解读      不进义务教育校园不等于禁止为小学初中生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自费出国留学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招生宣传活动。   解读:琥珀教育广州公司副总经理宋丹强调,这一条例规定了留学服务中介机构不能进入小学、初中校园内进行招生宣传,而并非不允许留学服务中介为义务教育范围内学生提供留学建议及留学服务。   宋丹认为,由于留学低龄化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出国留学的竞争也愈发明显,不少学生和家长从初中甚至小学就开始为出国留学提前作准备,而专业的留学中介机构,在学生和家长有需要的情况下,为他们提供选校、选专业的建议,协助他们进行入学申请准备及签证办理等,是合法合理的。   启德教育集团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刘湘则认为,这样的提议,有不倡导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学生出国留学的意味,但预计总体而言,对市场的影响不会很大。   资深留学专家、前教育部国际交流司官员、澳际教育集团战略发展顾问蒋昶华则认为:“留学澳洲只能在中国初中毕业后做申请,所以此项规定不会对澳洲留学产生影响,而像美国等其他国家可能有少数中学可以接收中国的初中留学申请,对于这类学校来说,新政或许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总体来看,因为中小学生出国留学本身所占比例不大,又受到一些国家政策的限制,所以基本不会对中介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   境外机构不得从事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条:……境外机构和个人、境外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以任何形式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解读:刘湘表示,此提议是以“留学安全”作为首要考虑,用明文界定了境外机构和个人、境外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四类机构在中国境内的服务形式。比如,就当前法律而言,境外机构和个人、境外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在中国只能进行市场推广、提供咨询服务等工作,但并不允许存在收费等经营行为。如果这些境外机构需要从事经营业务,那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来登记、申请注册。所以,这个提议如果实行,就对境外机构、个人、境外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服务形式,有清晰的界定和限制。   在宋丹看来,目前,境外机构和个人、境外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与合法经营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如国外大学中国办公室等,但很少直接参与留学服务的环节,比如协助学生进行入学申请准备、办理签证、公证等。因此,新政对于留学中介市场的影响不会太大。   “以国外大学中国办公室为例,他们一方面配合留学中介进行市场活动,在各类面试会、教育展上为学生提供最新的院校资讯及专业课程信息,提高本校在华知名度;另一方面也会在国内举行各种校友活动,实现社会类资源的整合和互换。”    资深留学专家、前教育部国际交流司官员、 澳际 教育集团战略发展顾问蒋昶华:      将从多方面规范留学中介资质   资深留学专家、前教育部国际交流司官员、澳际教育集团战略发展顾问蒋昶华首先对《征求意见稿》的必要性进行了肯定。他表示,随着自费留学的学生逐年增加和留学低龄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1999年开始实行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留学市场需求。针对目前自费出国留学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教育部对相关政策进行全面修订是及时的、必要的。   “纵观现在市场上没有取得教育部认定资格的留学中介,存在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类是语言培训机构,它们不具备留学中介资质,但由于做雅思、托福,就顺带将留学办了;第二类是以和国外大学合作为名义,办公地点在校园内,躲避了一些社会监督机构的监管;第三类是顶着咨询的头衔做中介。留学中介服务、留学咨询服务、教育咨询服务虽然在文字上不同,但服务内容很难界定;第四类留学机构,是国外大学在中国的代表处,进行的也是留学中介服务。这些机构不仅会使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还会影响到学生的出国留学进程。”蒋昶华认为,《征求意见稿》中颇为值得称道的是从多方面对留学中介资质问题进行了规范,也对实践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形进行全面梳理,还完善了相关的责任与处罚办法。    琥珀教育广州公司副总经理宋丹:      可对留学服务行业起到良好指导作用   琥珀教育广州公司副总经理宋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随着出国留学人数的逐年增加,留学中介无论从数量上还是经营形式上都有了快速的发展,当中也出现一些突出问题,比如一些未经批准设立的中介机构,非法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活动,以弄虚作假手段,编造、假冒证明材料,严重影响到学生今后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本次《征求意见稿》对整个留学服务行业起到了良好的指导作用,促进了自费留学中介服务的管理。”她分析,例如新的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应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并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才可合法经营。这表明这一次规定的修改将自费留学服务中介的管理单位更加明确化、地方化、规范化,不仅促进了留学市场的健康发展,更是切实保障了学生和家长在办理留学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宋丹还认为留学行业协会应当发挥更大的号召和统领作用,响应新的规定,明确留学服务中介及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记者了解到,目前广东之所以迟迟未成立留学行业协会,很大一个门槛在于中介机构的数量尚未达到标准,而此次《征求意见稿》将中介的审批权下放到各省,或许对解决这一问题将起到很大的作用。   一、明确教育、工商和公安机关等部门权责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宏观管理、政策规划、综合协调;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资格认定、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各级公安机关负责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出入境秩序的监督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和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督管理。   二、对语言培训和预科资质进行规范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组织语言培训、留学预科等具有学科知识内容的教育教学活动,应依法申请办学许可,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以开展相关教育、培训活动。   擅自组织语言培训、留学预科等具有学科知识内容的教育教学活动的,造成严重后果或拒不按期整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设立备用金,保护学生权益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用于支付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对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备用金数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但最低不得少于50万元。   四、严打材料造假   发布虚假信息,在境内组织中介活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指使、协助、组织服务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相关材料办理自费出国留学,导致服务对象在境外不能合法居留、学习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山西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

  自2013年教育部下发《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已有15个省市发布了各自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本文是《山西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由提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落实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国务院、教育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以下简称“留学中介服务”)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经省教育厅资格认定或备案的机构,提供留学信息和法律政策咨询、安全教育、联络安排及其他相关中介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留学中介服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在本省从事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应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经省教育厅资格认定,并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书》)。总部设在省外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山西省开设分支机构,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并经省教育厅备案,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晋从事经营活动备案通知书》(以下简称《备案通知书》)。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和未经省教育厅资格认定、备案,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留学中介服务。
  第四条 开展留学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出国留学政策,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合理收费。
  第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对本省区域内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认定和备案,并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进行日常监管。
   第二章 资格认定和备案
  第六条 申请留学中介服务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已领取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含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企业;
  (二)具有法人资格;
  (三)法定代表人为具有境内常住户口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四)有用于开展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固定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五)从事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5名,主要工作人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及相关国家教育情况、留学政策,能够提供留学指导;工作人员的构成中有外语、法律等专业的人员;
  (六)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第七条 申请留学中介服务资格的机构,应向省教育厅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西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学历证书及其认证书,户籍不在本省的人员,还需提交居住证;
  (四)工作人员的简历、身份证、学历证书及其认证书、聘用合同,专业技术人员还需提供相应资格证书;
  (五)办公场所房屋产权或租赁证明;
  (六)机构章程、服务规程及应急预案等相关制度文本;
  (七)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服务区域、收费标准;
  (八)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本条第(一)、(六)、(七)项需提交相关材料的原件,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材料应当同时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留存不退回。
  第八条 申请备案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四项至第七项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西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表;
  (二)总部机构的《资格认定书》;
  (三)总部机构关于开办分支机构的决议、授权委托书;
  (四)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学历证书及其认证书,户籍不在本省的人员,还需提交居住证;
  (五)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本条第(一)、(三)项需提交材料原件,第(二)项提交材料复印件,第(四)项所列材料应当同时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留存不退回。
  第九条 省教育厅于每年4月、11月受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返回材料,发放《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或者申请机构按照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予的申请,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机构。
  第十条 省教育厅受理资格认定或备案申请后,在20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机构的经营条件等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机构;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不能按期完成审核的,最多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
  第十一条 申请机构接到通过资格认定或备案审查的书面通知后,10日内与省教育厅、指定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并缴存备用金。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审核申请机构提交的备用金存款证明后,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认定书》或《备案通知书》。
   第三章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运营
  第十三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主要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悬挂《营业执照》以及《资格认定书》或《备案通知书》,并公示服务规程。
  第十四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可向服务对象提供以下服务:
  (一)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二)介绍经教育部认定的国外学校招生信息、申请程序、留学费用等有关情况,并指导、协助提出入学申请;
  (三)协助准备出国所需的材料,指导办理相关手续;
  (四)组织出国前生活、安全、礼仪等方面内容的培训;
  (五)帮助联络、安排境外以及学成回国等所需的服务。
  第十五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服务对象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应使用教育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在签订合同前应明确告知服务对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交纳费用的办法。
  第十六条 省外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由总部机构承担,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须由总部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
  第十七条 《资格认定书》或《备案通知书》有效期5年。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0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延期申请,提交有效期内经营情况报告,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考察审核后,做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不同意延期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同意延期的,换发《资格认定书》或《备案通知书》。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八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注册资本等,应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在办理变更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教育厅备案,换发新的《资格认定书》或《备案通知书》。
   第四章 备用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总额为100万元,用于支付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对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
  第二十条 备用金及其利息归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所有,由省教育厅按照《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实行监管。未经省教育厅同意,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备用金。
  第二十一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无力按照仲裁机构的裁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赔偿,或者无力支付违约、侵权、行政罚款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动用备用金申请,经省教育厅同意后可以动用备用金,并在动用后30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得继续开展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第二十二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被取消中介服务机构资格或者主动终止中介服务业务后,如1年内未发生针对该机构的投诉或者诉讼,可凭省教育厅开具的证明,到银行领取备用金本金及其利息。
  第二十三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解散、破产或者合并、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备用金和利息作为其资产的一部分,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置。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教育厅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等材料,该材料将作为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变更、《资格认定书》延期的必备材料。
  第二十五条 省教育厅适时向社会公布经资格认定或备案的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名单。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等有关信息,依据《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2045号)的规定,实行联合惩戒,并接受公众查询。
  第二十六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终止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后,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注销其《资格认定书》或《备案通知书》。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自破产法律文书宣告之日起,《资格认定书》或《备案通知书》即行无效。
  第二十七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有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以虚假材料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得《资格认定书》或《备案通知书》;
  (二)未按要求向省教育厅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等材料的;
  (三)总部设在省外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我省开设分支机构未在省教育厅备案;
  (四)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
  (五)动用备用金后未按期补足,继续从事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六)以承包、转包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七)到学校开展出国留学宣传活动;
  (八)发布虚假信息或虚假违法广告,组织非法中介活动;
  (九)为服务对象编造、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指使、协助、组织服务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相关材料;
  (十)代替国外教育机构向服务对象收取学费,或擅自组织语言培训、留学预科等相关教育教学活动;
  (十一)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损害服务对象经济利益、个人隐私;
  (十二)发生纠纷或突发事件,未及时进行处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或者影响教育秩序、侵害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未经省教育厅资格认定或备案,以咨询、培训、境外游学、夏(冬)令营等名义变相从事留学中介服务活动,或被注销、撤销《资格认定书》、《备案通知书》后继续从事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由省教育厅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广告管理有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出入境和社会治安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支持和鼓励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行业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自主开展活动,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提高行业服务质量。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获得《资格认定书》的机构,须按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重新颁发《资格认定书》。本办法颁布实施后,未申请复核或复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第三十三条 暂不受理境外机构(个人)、境外机构驻华或驻晋代表机构、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的申请。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选择英国留学中介需要避开的几个误区

  现在,很多学生寻求留学中介时,都难以避免的会陷入以下误区。接下来,我给大家盘点一下选择留学英国中介需要需要避开的几个误区,希望大家“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1、中介资质选择误区需避免!
  我们每次谈到一家留学机构,首先会谈到的就是资质问题,一直以来,我们说到资质,首先很自然地就会想到公安部、教育部颁发的国内自费留学中介资质证书,但是教育部已经取消了对留学机构资质的认定,所以对于留学机构资质的问题国内资质已经起不到很大的衡量作用了,这时候我们就要关注到国外资质。

   2、成功案例的误区需谨慎!
  根据经验以及官方统计,当今市场上的中介展示通知书有至少50%都是不真实的,这一点着重提醒大家注意!
  同学们和家长在了解公司案例时,要详细了解申请人的背景,然后结合目标大学的申请要求,如果要求相差太远,则案例的真实性就有待考究了。还有就是给你看的案例有没有难度,如果学生本身的背景情况就很好,那么申请到好的学校也是无可厚非的,在看案例的时候应该看看有没有低GPA或者双非逆袭的案例,这样才能显示出机构的实力。
  3、规模实力的误区需衡量清楚!
  其实很多学生和家长在选择中介的时候会冲着公司的规模去看,认为规模大的公司实力就强,如果认为这样的机构一定更加可靠、更加有实力,就是典型的“看广告不看疗效”的错误。规模大、跨区域固然有其历史积淀和经营成功的道理,大面积的豪华办公室、庞大的员工队伍、整齐的着装、流水线式的管理、貌似严谨的客户管理系统、耀眼的各类奖项只是一种商业形式,不能完全作为判断其是否好中介或者是否适合你的留学中介的依据。
   4、不注重出国后的留学服务误区需调整
  现在发达的网络让我们知道了很多学生出国之后也会遇到很多学习和生活上的事情无法解决,然而还是有很多学生和家长在选择机构的时候会忽略其后续服务。
  有个家长曾经这样说到,我无法想象我的孩子处在一个陌生的国度,生病了或者是无法适应学校的学习不知道该如何处理的时候是怎么样的孤立无援。所以他选择了提供一系列后续服务的优越教育——孩子生病了可以给你找家庭医生,学习有困难可以给你课外辅导,无论是学习还是生活都能给到你优质的服务。
  其实现在去衡量一个留学中介机构的实力,已经不再是根据这个中介机构“送多少学生出去”,而是根据这个中介机构能够真正提升留学质量与留学体验。而优越教育作为一家留学机构,所做的不单是送孩子出国留学,更多的是应该给学生提供更多有价值的信息,真正为学生的将来考虑,真正从“量”到“质”的转变,这才是一家留学机构给人以信赖的最重要基础!

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

  自2013年教育部下发《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已有15个省市发布了各自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本文是《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由提供。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保障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和教育部有关行政法规和决定,结合天津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相关的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须经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资格认定,并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境外机构、外国在华机构、中外合资机构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第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应以培养人才为宗旨,遵守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政策,诚实守信,合理收费。
   第五条 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认定、监督检查、日常监管。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介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超范围经营中有证无照等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本市公安机关负责中介服务出入境秩序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是指向服务对象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培训服务、法律服务、入学申请和护照签证服务。中介服务机构申请经营上述出国留学服务的,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审批。
   第七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且其法定代表人应是在中国境内定居且不具有境外永久居民身份的中国公民;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三)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人,主要工作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及相关国家教育情况、留学政策,工作人员的构成应包括具有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
  (四)用于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办公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六)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并签署有效的自费出国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协议。
   第八条 申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的机构,应向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工作人员简历和相应资质证书等有关证明;
  (四)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自费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中、外文本),以及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签约方的法人资格证明;
  (五)资产证明、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
  (六)机构章程;
  (七)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业务范围、收费标准、培训计划、师资状况的说明,可行性报告(应包括相关国家教育状况及留学政策的分析);
  (八)办公场所(场地租赁合同、房地产证)和办公设施证明。
   第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跨区域从事中介服务的,应当依据本办法向本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介服务的资格认定。申请资格认定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开展中介服务的总部公司所在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三)开展中介服务所在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总部公司无违规证明;
  (四)主要工作人员简历和相应资质证书等有关证明;
  (五)分支机构机构章程;
  (六)分支机构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业务范围、收费标准、培训计划、师资状况的说明,可行性报告(应包括相关国家教育状况及留学政策的分析);
  (七)分支机构办公场所(场地租赁合同、房地产证)和办公设施证明。
   第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数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用于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
  备用金及其利息归中介服务机构所有,由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实施监管。
  中介服务机构无力按照仲裁机构的裁决和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赔偿,或者无力支付行政罚款、罚金时,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动用备用金的申请(附仲裁机构、行政管理机关、人民法院的裁决书、处罚通知书、判决书的复印件)。
  经批准动用备用金后应在2个月内补足备用金,备用金未补足之前,暂停一切中介服务活动。
  中介服务机构被取消中介服务资格或主动终止中介服务业务后,如90日内未发生针对该机构的投诉或诉讼,方可领取其备用金及其利息。
   第十一条 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0月份集中受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申请。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完成对受理材料的审核后,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发放《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通知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第十二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的机构自接到《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与本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并向指定银行交存备用金。凭备用金存款证明到本市教育行政部门领取《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第十三条 申办机构或分支机构持《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注册,申办机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分支机构领取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第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服务对象签订《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服务项目、服务费用等事项。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为已完成义务教育、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提供以下服务:
  (一)提供有关国家和地区教育情况、高等院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招生信息等信息咨询;
  (二)提供有关国际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三)代办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入学申请;
  (四)指导、协助办理出境所需的签证、公证等材料;
  (五)组织在外学习、生活、留学安全等注意事项的培训;
  (六)提供在外学习、生活以及学成回国、工作咨询等所需的服务。
   第十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替国外教育机构向服务对象收取学费或组织相关教学活动。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到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开展自费出国留学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招生宣传活动。
   第十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在主要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悬挂《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八条 《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有效期为5年。继续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应在有效期满前60日内,向原颁发资格认定书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在有效期满后,不得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第十九条 延期申请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向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一)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延期申请书;
  (二)《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工作人员简历和有关证明;
  (四)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自费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中、外文本);
  (五)资产证明、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
  (六)机构章程;
  (七)办公场所(场地租赁合同、房地产证)和办公设施证明;
  (八)有效期内经营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以及出资情况等重大事项,应向本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资格认定变更,并凭新的资格认定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在破产、解散、停业6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终止中介服务申请(包括处理善后事宜的措施、期限和留守人员名单),缴还《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经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注销其资格认定书。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到核准通知书15日内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
  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中介服务机构,自破产宣告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即行无效,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资格认定书。
   第二十二条 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本市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年审制度,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营状况报告、本年度工作计划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每年底对经资格认定和年检合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名单予以公布。

如何办出国留学中介机构?

教育部第5号令(1999年8月24日)
第一条 为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系指经批准的教育服务性机构通过与国外高等院校、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的与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有关的中介活动。
第三条 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
(二) 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 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四) 有必备的资金,能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
第四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商公安部进行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同时到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在提出申请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法人资格证明;
(三) 办公条件、办公地点、业务人员情况;
(四) 与国外机构交流与合作情况;
(五) 资金和固定资产有效证明;
(六) 拟开展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和计划等。
第六条 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包括:相关的信息和法律咨询、代办入学申请、提供签证服务、进行出国前的培训等。
第七条 中介服务的主要对象为已完成高级中等教育或高等教育后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中国公民。在校大专以上学生自费出国留学需符合《关于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留[1993]81号)的规定。
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活动应当在本地区进行,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业务活动需经教育部商公安部批准。
第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直接与国外高等院校和教育机构签订有关合作协议并报送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签订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宗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收费合理。
第十一条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可持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和国外邀请函,依法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护照。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在申办护照时应当同时出具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发布有关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对不具备上述批准文件或与批准文件不符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责任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管理和监督。对从事非法经营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报教育部商公安部批准后取消其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下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包括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可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停止相应业务,并按本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经资格认定和企业注册的机构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对擅自开展此类业务的机构,由各地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其实中介机构无法用好与坏进行评判,因为在申请的过程中存在很多影响因素,不能说中介申请没有成功,便说明这家中介的能力较差,其中很大因素是取决于学生的具体情况和所申请院校匹配度。留学中介哪家好这个问题一定要因人而异,不可泛泛而谈。
留学机构非常多,除了比较常见的大机构之外,还有各种各样的中小型机构,甚至是个人工作室,要想从中找出靠谱的机构,需要注意的有三点:一是机构的资历和优势,二是顾问老师的稳定性及专业水平,三是文书的质量。
留学学中介合法从业,但是业务各有所长,口碑好坏不一,顾问流动性大。可以先查询各地留学中介口碑:https://www.liuxue315.cn/consult/?ozs=300-311
建议学生在前期咨询时要多家对比,切忌草率相信所谓的机构知名度,某些大型公司虽然外表看起来高端大气上档次,但是一旦签下学生后便“过河拆桥”,后期敷衍了事的事件在留学界层出不穷。相反,一些规模小的机构反而对学生的前期、后期服务做的更加专而精。所以,你需要深入地与咨询顾问沟通,切实地了解留学各个方面的信息,根据自身情况,选取最合适的中介机构。
学生和家长在选择留学中介的时候一定要在对自身情况做出全面了解和评估后,选择适合自己的机构,另外,在一个中介里,顾问才是核心。一个高水平的咨询顾问必须专业、耐心、善于倾听、擅长分析并且注重细节,他们应该是心理学家、教育专家、职业设计专家的综合体。最后和你打交道最多的、实际帮助你办理出国留学的还是顾问,所以选择中介时,顾问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关键因素!
1、看中介资质证书是否合格中介机构是不是具备法人资格,是不是通过国家从事专业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证书认定。申请人可以通过新闻媒介了解经过国家主管机构资格证书认定中介机构情况。依据教育部法律规定,已通过资格证书认定具备法人资格中介机构必须交纳50万元以上保证金,以确保申请人正当利益遭受损害时得到赔偿费。因此,申请人挑选了这样机构,就可以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合法中介机构应在办公场所明显位置悬挂工商部门颁发注有“留学中介服务”字样有效营业执照和教育部核发“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两者缺一不可。2、看中介海外关系真假要看中介机构是不是与国外教育机构、学校构建了直接联系。例如,有中介机构委托境外中间人设立留学项目,导致中间环节过多,很难确切、方便地提供诸如面试、入学通知、交纳学费以及申请人抵达留学目国接机、办理入学、住宿手续等项贴心服务。申请人还可以利用互联网掌握外国学校背景、师资、学科等方面情形,还可以发电子邮件垂询。如法国专门设立了教育发展局。还可以报名参加许多国际留学展,申请人可从中知晓到国外教育发展状况和各高校现状,这都是预防上当受骗好时机。3、看中介协议是否备案要看中介公司是不是有已在当地政府教育部门备案、按顺序编号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书,并留意协议书中两方权利、义务规范是不是合理,有没有关于返还费用规定等。申请人在提交每项申请材料时,要务必确保每一项材料真实性,不然其合法权益将得不到法律法规保护。4、看中介素质高低与否要看机构有没有专业水准较高咨询工作人员,对国家出国留学现行政策是不是熟知,对国外教育、文化状况等是不是知晓,有没有从事教育服务工作经历等。有些合法留学中介机构在接待申请人时,会对留学者开展检测和掌握,便于帮助他们挑选更合适学校,而并不是来者不拒。5、看中介收费是否离谱要看中介服务费收取标准,这种收费标准是不是同其提供服务相吻合,是否是明码标价。提醒申请人特别是学生家长,在给孩子选择学校时,一定要按照孩子本身条件作出确切判别,而不要一味地攀高。要报考那些信誉度较好,与正规大学有紧密联系语言学校,不然就会产生学生必须以语言学校作为维持身份立足之地,而不能升入大学学习难堪局面。6、关注中介擅长领域随着国内出国留学市场不断发展,许多许多留学中介也是应市而起,学生和学生家长在选择留学中介时候,除开要考虑到留学中介资质等级、价钱和防止黑中介外,也要考虑到留学中介所擅长业务领域。留学中介也不是全才,都有他们最擅长领域,有擅长某个国家,也有擅长某个学历,因此,在选择留学中介时候也要更加自己目标,选取合适留学中介,达到最优出国留学计划方案,提高申请办理通过率。如有留学需求,推荐新东方前途出国。新东方前途出国丰富实用的留学产品,一站式留学服务,专业的咨询团队;全国42个城市设立分公司,英国、澳洲、加大拿及日本设有全资子公司。免费领取2022留学白皮书
1、看中介资质证书是否合格
中介机构是不是具备法人资格,是不是通过国家从事专业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证书认定。申请人可以通过新闻媒介了解经过国家主管机构资格证书认定中介机构情况。依据教育部法律规定,已通过资格证书认定具备法人资格中介机构必须交纳50万元以上保证金,以确保申请人正当利益遭受损害时得到赔偿费。因此,申请人挑选了这样机构,就可以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合法中介机构应在办公场所明显位置悬挂工商部门颁发注有“留学中介服务”字样有效营业执照和教育部核发“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两者缺一不可。
2、看中介海外关系真假
要看中介机构是不是与国外教育机构、学校构建了直接联系。例如,有中介机构委托境外中间人设立留学项目,导致中间环节过多,很难确切、方便地提供诸如面试、入学通知、交纳学费以及申请人抵达留学目国接机、办理入学、住宿手续等项贴心服务。申请人还可以利用互联网掌握外国学校背景、师资、学科等方面情形,还可以发电子邮件垂询。如法国专门设立了教育发展局。还可以报名参加许多国际留学展,申请人可从中知晓到国外教育发展状况和各高校现状,这都是预防上当受骗好时机。
3、看中介协议是否备案
要看中介公司是不是有已在当地政府教育部门备案、按顺序编号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书,并留意协议书中两方权利、义务规范是不是合理,有没有关于返还费用规定等。申请人在提交每项申请材料时,要务必确保每一项材料真实性,不然其合法权益将得不到法律法规保护。
4、看中介素质高低与否
要看机构有没有专业水准较高咨询工作人员,对国家出国留学现行政策是不是熟知,对国外教育、文化状况等是不是知晓,有没有从事教育服务工作经历等。有些合法留学中介机构在接待申请人时,会对留学者开展检测和掌握,便于帮助他们挑选更合适学校,而并不是来者不拒。
5、看中介收费是否离谱
要看中介服务费收取标准,这种收费标准是不是同其提供服务相吻合,是否是明码标价。提醒申请人特别是学生家长,在给孩子选择学校时,一定要按照孩子本身条件作出确切判别,而不要一味地攀高。要报考那些信誉度较好,与正规大学有紧密联系语言学校,不然就会产生学生必须以语言学校作为维持身份立足之地,而不能升入大学学习难堪局面。
6、关注中介擅长领域
随着国内出国留学市场不断发展,许多许多留学中介也是应市而起,学生和学生家长在选择留学中介时候,除开要考虑到留学中介资质等级、价钱和防止黑中介外,也要考虑到留学中介所擅长业务领域。留学中介也不是全才,都有他们最擅长领域,有擅长某个国家,也有擅长某个学历,因此,在选择留学中介时候也要更加自己目标,选取合适留学中介,达到最优出国留学计划方案,提高申请办理通过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