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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中介监管投诉,外国人在中国开展留学中介业务没有营业执照,是否合法,可以向什么部门投诉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2-18 14:08:45 浏览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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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遇上黑中介可向工商部门举报

  有办理出国留学的资质,却打着教育咨询机构的幌子开办出国留学业务。近年来,每到高考结束就会出现一波出国留学热,而社会上形形色色的留学机构、教育机构和咨询中心都声称自己能办理出国留学业务,市民到底该如何辨别正规留学机构?遇到问题又该如何维权?记者昨天从市工商局了解到,至11月底,我市工商等部门将对中介的市场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出国务工、留学、国内务工、民间投资这四种中介机构是此次行动重点整治的目标。
  工商细数黑中介“七宗罪”
  “除了出国留学机构,劳务中介等都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总结起来有7种。”市工商局经纪人管理处处长周军介绍,一是在建设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中,部分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等恶意串通,虚假招标,进行腐败交易;二是个别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执业规则,应客户要求甚至主动帮助客户提供虚假注册资金、出具虚假验资或审计报告,协助骗取注册登记、银行贷款或偷逃税款;三是部分资产评估机构利用自身独特的权力,出具虚假报告,故意低估国有资产,使国有企业被低价折股、控股和购买,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四是一些鉴定、评估、拍卖机构虚假鉴定、虚假评估、虚假拍卖,为非法交易提供程序手续和技术支持,给非法交易披上合法外衣;五是部分房屋中介、职业介绍、外派劳务、自费出国留学等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欺骗消费者,或者利用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模糊条款等设置陷阱进行欺诈;六是部分中介组织唯利是图,随心所欲,恶意竞争,一切向“钱”看,违规经营、欺诈客户的行为屡见不鲜;七是部分中介组织依仗权力背景和垄断地位,搞强制服务和乱收费,若不接受这些“服务”,事情就办不成,甚至只收费不服务。
  遇到“黑中介”向工商举报
  中介组织专项治理工作主要从两大方面入手,一方面是开展集中整治,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的中介组织加强监督检查,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净化中介市场秩序;另一方面是完善中介组织诚信体系建设,开通全市中介组织信用网,采集各类中介组织的信用信息并依法进行公示,为百姓选择中介服务提供参考。
  目前在我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正规出国留学机构一共有13家,市民在办理出国留学时一定要查询该机构是否有教育部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证书,以及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许可证,许可证上的经营范围是否有出国留学一项,避免遇到没有资质的“黑中介”。
  市工商局提醒市民,选择中介服务时要擦亮双眼,谨慎选择信誉度高、经营规范的中介企业,遇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现违法经营行为时,及时拨打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也可以拨打12315热线或者市工商局85730800投诉举报。
  出国留学务工变“旅游”
  今年年初,岛城某教育咨询机构上了青岛市工商局经纪人管理所的“黑名单”,这家机构的负责人通过发布虚假广告招募去外国留学务工的护士,宣称护士们可以一遍学习,一边在当地养老院从事护理工作。边上学边挣钱的好事怎能不动心?很快就有11名护士来到了这家咨询机构,负责人吹得天花乱坠,一会说自己在国外有关系,一会吹嘘自己已经办了十多个人出去了,这11个人一商量,每人交了6万元“中介费”。
  到了约定的出国日期,这家机构的负责人把11个人送到了机场,在机场把签证交到了她们手里,可是等到了机场边检的时候,大家才发现自己手里的并不是出国留学签证,而是一本出国旅游签证,在国外待半年就必须回国。目前,这家机构的负责人已经卷款潜逃,工商和公安部门正在对此案进行调查。

外国人在中国开展留学中介业务没有营业执照,是否合法,可以向什么部门投诉

请向当地工商部门和公安出入境部门投诉。
2017年初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明确指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项目的取消。
以前没有获得国家认定的自费留学中介资质的机构,可能使用“留学咨询”这样的名义“打擦边球”。国务院在《决定》中明确指出,取消审批后,教育部要会同工商总局研究制定相关合同示范文本,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指导和服务。要发挥行业组织的行业自律和行业规范的作用。教育、工商等部门要在相应职责范围内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因此,之前有些机构打擦边球,教育、工商两不管,现在明确了工商的权责,有法可依,并且教育部同工商总局研究制定相关合同示范文本。

12315投诉留学中介有用吗?

12345是这样子的,12345是消费者投诉热线,任何消费的过程中都可以
所以留学中介也是可以进行投诉的,当然,如果你受到了欺骗,是可以报警的
当然有用的。因为留学也是一种消费行为,而且也是占投诉的相当比率,是近10年来的多发投诉现象。投诉人一定要保留好所有证据,书面的,照片的,视频的,微信和QQ和其它各种媒体可数据追溯的都可以作为法庭证据。所以,维权不能嘴上说说那么简单。

如果被留学中介欺骗,能够投诉他们嘛?求投诉方法或者举报方式

想找中介可以,但中介太多,着实需谨慎啊! 我觉得自己还是幸运的! 建议再详细了解情况吧,如果真的是中介那边骗的话一定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可以向国家教育中心投诉,你可以去教育中心涉外信息中心查询你所在的留学中介是否正规
去315或者工商管理局投诉,国家教育部对此好像也有相关规定政策。建议你去教育部官网看看
找当地的教育部门和消协投诉 , 中介在教育部门有备用金,如果一旦确认属实,可以先行赔付你的要求,如果实在不行,收集证据走法律途径,如果你能耗下去的话。
另外媒体的力量也可以借助,通过工商部门的调查也可以操作。

留学中介最怕什么举报电话

维权电话扩展资料:自费留学市场红火投诉也不断增多 留学机构负责人为你支招避开陷阱。近年来,自费出国留学热不断升温,越来越多的学生把国外高校作为深造的目标。随着自费留学市场的日益红火,消费者的有关投诉也在增多。调查显示,留学服务行业的投诉热点大都为前期大夸海口,后期服务落实不到位,承诺未能兑现。教育部提醒出国留学人员,出国留学一定要选择质量可靠的学校。通过中介机构办理留学时,应查验其是否具有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书”以及当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允许其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业务的“营业执照”,并核对其核心资质情况。同时,要通过正规渠道了解拟留学院校的资质情况,应查看驻外使领馆对该院校的认证文件,了解中介服务机构是否与该院校签署了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以及该合作意向书或协议是否报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签署出国留学服务合同时,除了要将涉及双方利益的核心内容写入合同外,还应注意合同中署名的留学中介机构名称是否与其“资格认定书”上的名称相符;缴付有关费用时,应索要有效发票或盖有企业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以备将来发生纠纷时可作索偿之用。留学专家建议,家长或学生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办理留学的过程中,若对某项服务感到不满或者不清晰,可以先与跟进的顾问协调,如果依旧无法解决,可以通过该机构的投诉渠道来反映相关情况。正规、诚信、专业的服务机构的投诉渠道通常是透明而畅通的,万一家长或者学生与留学服务中介之间的纠纷无法从内部来处理好,消费者还可以向教育部国际司教育涉外监管处反映相关情况或直接向当地消费者委员会投诉。

留学中介新“猫腻” 政策空白监管难

记者近日在北京市留学服务行业协会了解到,随着新技术的发展和信息时代的到来,非法留学中介采用了更为隐匿的方式存在,出现一些非法操作的新手段。而这些方式往往是现有正式监管文件出台时所没有预料到的,处于政策的“空白地带”,为有关部门监管和消费者投诉带来困难。
  “网上中介”无序发展
  在互联网上以某公司或个人的名义注册网站,还有的以QQ群之类的方式发布中介信息,从事非法留学中介活动,是当前人们最容易接触到的留学中介信息。北京市留学服务行业协会提醒,全市目前有76家留学中介机构获得国家教育部认可,属于有资质的合法中介。而在这些合法中介中,并没有网络中介存在。
  在教育部门收到的投诉中,就出现了互联网上办留学受骗的案例。北京一位姓陈的家长反映,他的女儿大学毕业想到法国留学,他在互联网上看到,通过某网站办理出国留学价格比较便宜,于是与发出广告的湖南岳阳的这家网站注册人联系,通过传真方式签订了合同,并将一万多元汇入这个网站注册人的私人账户。不久后,他从其它途径了解到,这个网站提供的法国某大学的入学通知书一般法国大使馆都会拒签,因为法国驻上海总领事馆发现该大学的入学通知书被大量假冒,于是通过电话向这个网站的注册人提出中止合同,并要求退款。没想到,这个中介人开始百般推脱,最后干脆关闭手机,再也无法联系上。
  有关专家指出,类似这样的中介人,起初大多只提出很低的报价,以获取消费者的好感,但在操作过程中却一步步加价,直到“套牢”出资人使其无法抽身。
  一些外国机构“驻京办”的骗局
  一些国外学校、在华机构以“中心”或“基金会”名义,甚至直接注册公司从事留学中介活动,这是新近出现的又一种留学“黑中介”。最常见的就是“某国某大学驻京办事处”或“某国某公司北京代表处”。这些打着国外旗帜的机构,通常包装自己,有时以一份国外某机构精美的授权书来赢得人们信任。但因为这些机构或公司并没有以留学中介的名义申请注册,因此一些违法行为逃离了监管者的视线。
  高小姐在办理留学手续的过程中,曾与一家海外公司的北京代表处“交手”。这家公司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火车站附近的写字楼里,装潢豪华。出于对这家看似“正规”的公司的好感和较低的报价,高小姐有些动心。所幸在合同签署前的一次谈判中,高小姐偶遇工商局的执法人员,这才注意到,在这家公司的登记证上,业务范围只有投资项目咨询、商业经贸服务等等内容,并没有任何有关出国中介的服务项目。
  我国政策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要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申办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必须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和公安部进行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再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同时到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这样的中介机构才是合法的。
  工商人员告诉高小姐,很多前来办理中介业务的顾客都不会看外商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一旦上当之后,便后悔当初的选择。
  “合作办学”也有猫腻
  “合作办学”之风自上世纪末兴起,但北京市留学服务行业协会调查发现,不少机构名为“合作办学”“学生交流”,实际却从事自费留学中介活动。行业协会会长丁红宇指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大中学校可以开展“合作办学”和“学生交流”,但未经注册申报,同样不能从事中介服务。与此同时,教育部也提醒有出国意愿的人们,对于“合作办学”也要擦亮眼睛,谨防“猫腻”。
  一名在新加坡留学四年的女学生回国后来到当地教育部门,要求认证她在澳大利亚得到的本科文凭。原来她是由上海一家中介介绍到新加坡一所学校,后又被送往这所学校在澳洲的合作学校。事实上,中介为她联系的那所新加坡学校本身是不具备颁发公立大学文凭的私立学校,与澳方合作只是为了吸引外国留学生。按规定,这种在第三国、且不具备条件的私立学校获得的文凭根本不予认可。
  一些语言培训机构和留学中介经常推荐学生去东南亚一些国家读书,允诺可以拿到第三国文凭,但事实上,就读的学校往往是一些私立学校,教学质量往往不被认可。有关专家特别指出,留学人员在选择国外学校时,对于那些以招收中国留学生为主,办学时间比较短、风险较大的私立学校务必慎重,切忌盲目。
  我国于1999年颁布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将“地下”操作的留学中介合法化。随着留学中介市场的急速发展,大量不规范的现象暴露出来。2003年,教育部成立了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定期向社会公布留学预警信息。近期,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对留学中介广告的新规定,留学中介市场将逐步走向正规化。

出国劳务中介不退钱去哪里投诉

出国劳务中介不退钱找当地的劳动局投诉,根据相关公开信息查询,保留证据后,找劳动局投诉。或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找可靠劳务中介的办法:1、首先,上各种网站上搜索出国劳务的关键字,找到曝光率比较高的公司,往往这样的公司更有实力。在搜索引擎中可以选择百度、360、搜狗等;分类信息网站如58、赶集网等。如果一个劳务公司曝光率较多,说明这个劳务公司的实力,可以作为第一步的参考。2、找到几家劳务公司之后,上搜索网站上搜索公司的口碑,看看网友对此公司的评价如何。3、上商务部网站查询此劳务公司的资料,比如有无资质,有无备案。有资质有备案的公司管理比较正规,不会存在跑路的情况。有备案的公司同时存在监管,商务部会有一套完善的系统对公司监管,不会存在乱收费的情况。4、去公司实地考察。在准备报名之前,建议您到劳务公司实地考察一下公司的规模,员工素质,办公环境等,顺便可以看看各个国家的项目单,挑选到合适自己的项目便可以报名。5、发展前景,如果一个劳务公司在全国各地都有分公司,说明公司规模大,也想把出国劳务这件事情做好,否则不会全国各地去开分公司。综上所述,出国劳务中介不退钱应当去劳动局投诉或者去法院发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投诉留学中介是什么电话

上海各区县工商局投诉举报电话
机构名称 地址 电话 邮编
上海市工商局 肇嘉浜路301号13楼 54236235 200032
浦东新区分局 杨高中路2900号 68541466 200135
黄浦分局 河南南路800号 63782185 200010
卢湾分局 巨鹿路139号 53836403 200020
徐汇分局 茶陵路76号 64049923 200032
长宁分局 定西路1289号 62401789 200050
静安分局 胶州路58号1楼 62539874 200040
普陀分局 北石路631号 52804630 200333
闸北分局 洛川中路880号 56657070 200072
虹口分局 大连西路296号 65225030 200083
杨浦分局 双阳路297号 65197066 200093
宝山分局 淞滨路28号 56846207 200940
闵行分局 沪闵路6388号 64120096 201100
嘉定分局 嘉定区迎园路955号 59999078 201822
金山分局 石化街道卫零路485号 57965891 201400
松江分局 松江文诚路69号 57811246 201620
青浦分局 青浦镇青松路175号 59725800-3204 201700
南汇分局 惠南镇人民西路88号 58020331 201511
奉贤分局 南桥镇解放西路51号 57421594 201400
崇明分局 城桥镇东门路388号 59614446 202150
机场分局 浦东启航路888号7楼 68841466 201202
你怎么了,遇到麻烦了么,应该可以找消协还有工商局

留学中介欺诈怎么投诉

建议谨慎核实。不良留学中介一般会采用以下五种手段诱人上当: 一、低价位。刚开始,中介机构开出的中介费用比同行低得多,先把客户套住,但往往最初的报价并不包括所有的项目。 二、假材料。如果消费者提供的材料明显不符合签证国要求,不良中介机构会拍着胸脯说没事,或者欲擒故纵最后答应“帮忙”,其实就是帮着做假材料。如果被拒签,中介费照收或部分照收。一旦侥幸通过,但事实上已将所有的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至于在国外可能出现什么意外情况,中介公司概不负责。 三、偷换概念。一些中介打着国外优秀院校的幌子,为语言培训或是技术培训机构输送生源,而且信誓旦旦地承诺,这些培训机构的证书是优秀院校承认的,只要在这些培训机构学习满两年,取得证书后就“有机会”进入优秀高等学府深造。但这些中介不敢明目张胆地说“肯定能进入某某优秀院校”,而是用“有机会”这个字眼。但事实上,“有机会”和“一定能上”差距甚远。 四、不公平合同。在签订中介合同时,利用消费者对留学申请过程不熟悉的特点,并不按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供规范的合同文本,而是自拟合同文本,同时在里面加入一些损害 消费者权益 的条款或模棱两可的词句。 五、广告“吹水”。广告通常会夸口说,有强大的政府背景;和使馆关系非同一般;无论消费者是什么条件经过“包装”都可以顺利实现留学梦。选择出国留学中介须认清六大资质 那么,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申请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呢?教育部门和消委会提醒市民,根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留学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算正规。一是要有法人资格,即要考察其有 没有营业执照 。二是看有无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考察其规模如何。三看中介机构是否与国外教育机构、学校建立了直接联系。四看中介机构是否有已在当地教育部门备案、按顺序编号的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书,并注意协议书中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得是否合理,有无关于退费的规定等。五看中介机构有无专业水平较高的咨询人员,对国家留学政策是否熟悉,对国外的教育、文化情况等是否了解,有无从事教育服务工作的经历等。六看中介服务费的收取标准,这些收费是否同其提供的服务相吻合,是否是明码标价。正规的中介机构一般不一次性收费,而是根据程序,分阶段收费,且都有办理不成功退费的承诺

海南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

  自2013年教育部下发《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已有15个省市发布了各自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本文是《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由提供。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保障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教育部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是指经批准获得经营资质的机构,通过与境外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等方式,利用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为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提供信息和法律政策咨询、安全教育、联络安排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依据国务院决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 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自费出国留学政策,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合理收费。

  第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省内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资格认定、监督检查。省工商部门负责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工作的管理。

  第六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已稳定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无相关领域违法违规记录;

  (二)法定代表人是在境内定居且不具有境外永久居民身份的中国公民;

  (三)有3名以上熟悉我国及相关国家教育情况、留学政策,了解境外学校招生要求,能够提供留学指导的专业服务人员;

  (四)主要工作人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工作人员的构成中应当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专业资格的人员;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第七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相应资质证书等有关证明文件;

  (四)机构章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规程及相关制度文本;

  (五)银行存款证明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证明;

  (七)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及可行性报告。

  第八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实行备用金制度。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须与省教育厅、存款银行共同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将备用金存入专用账户,用于支付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备用金数额:人民币50万元。

  第九条 省教育厅受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由教育部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凭备用金交存凭据领取;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教育部资格认定且尚在有效期内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原资格认定书到期后,经年检资格合格者,予以换发新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第十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继续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0日,向省教育厅提出延期申请;提出延期申请须提交有效期内经营情况报告,经审查,在有效期内未发生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准予延期。

  第十一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办理工商部门登记后,必须获得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资格认定,方可在本区域内开展中介服务业务。

  省外获得资格认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我省从事跨区域中介服务的,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后,并向省教育厅申请备案。

  第十二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可以提供以下服务:

  (一)有关国家和地区教育情况、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招生条件、规则等信息咨询;

  (二)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三)指导、协助申请人选择国外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并提出入学申请;

  (四)指导、协助办理出境所需的签证、公证等材料;

  (五)组织在外学习、生活、留学安全等注意事项的行前培训;

  (六)帮助联络、安排境外所需的其他服务。第十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代替国外教育机构向服务对象收取学费或组织相关教学活动;

  (二)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形式开展自费出国留学招生宣传活动;

  (三)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第十四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合同可以参照由教育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并统一编号。

  第十五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主要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悬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公示服务规程。

  第十六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教育厅提交《自费出国留学服务中介机构年度审核表》、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和工商部门年检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由省教育厅进行年度审核。

  第十七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因解散、停业等申请终止中介服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由省教育厅核准后注销资格认定书。

  因资不抵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自破产宣告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即行无效,省教育厅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注销其资格认定书。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在颁发、注销或者撤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主要信息报教育部和省工商部门备案;并在每年4月底前将年审结果和有关统计数据报教育部。

  第十九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行业协会依法制定章程,自主开展活动,为成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无力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可以向省教育厅申请动用备用金。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在动用备用金后60日内将备用金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得继续开展中介服务业务。

  备用金的本金及其利息归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所有。未经省教育厅同意,不得动用备用金本金。中介服务机构破产、解散时,备用金的本金及其利息作为其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教育厅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年审不予通过,暂停服务资格,同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资格认定书期限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中介机构动用备用金后未按期补足,继续从事中介服务业务的;

  (二)为服务对象编造、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指使、协助、组织服务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相关材料办理自费出国留学的;

  (三)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服务对象在境外发生纠纷或突发事件,未及时进行处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跨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未备案、注册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或者影响教育秩序、侵害自费出国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的,由审批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 未经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或以留学咨询、教育咨询等名义变相从事留学中介服务的,由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被注销、撤销资格认定书后继续从事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依照前款查处。

  第二十四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发布虚假留学信息、虚构承诺等方式,误导、欺骗服务对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未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的机构擅自发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广告、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广告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批准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从事中介服务业务。有效期届满后申请延期的,应按照本规定办理。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境外机构、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以任何方式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