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艾弗森因为枪击案被关了多久?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11-27 18:23:02 浏览11 评论0

抢沙发发表评论

本文目录一览:

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大案

1.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3)-----确立司法审查制度2.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1819)。3.马卡洛诉马里兰州案(1819)。4.吉本斯诉奥格登案(1824)。5.斯科特诉桑弗特案(1857)。6.从梅里曼案到米利根案。6.益和诉霍普金斯案(1886)。7.北方证券公司诉美国案(1904)。8.有关劳工权益的数个案例。9.有关向国旗致敬和《效忠誓词》的数个案例。10.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裔美国人被拘留案。11.布朗诉托皮卡教育管理委员会案(1954)。12.恩格尔诉瓦伊踏案(1962)。13.贝克诉卡尔案(1962)。14.吉迪恩诉温赖特案(1963)。15.《纽约时报》公司诉萨利文案(1964)。16.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1966)----确立米兰达规则 。17.罗诉韦德案(1973)。18.美国诉尼克松案(1974)。19.加州大学董事会诉巴基案(1978)。20.德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1989)---确立美国人可以焚烧美国国旗。21.罗德尼.金诉洛杉矶市警察局案(1992)。22.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涉嫌杀人案(1995)。23.布什诉戈尔案(2000)。24.美国诉微软案(2001)。

达特茅斯最注重学生什么样的品质?

依利扎维洛克牧师当初成立这个学校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当地印第安部落的年
达特茅斯学院
轻人和年轻白人。
达特茅斯学院除拥有文学艺术类的本科课程外,达特茅斯学院还拥有医学院,工程学院,商学院以及18个自然科学和人文社科方面的研究生项目,基于此,按照美国的通行标准,达特茅斯学院被称为“大学”似乎更为合适。然而鉴于传统的影响,并为了突出该校对于本科教育的极度重视,达特茅斯一直以“学院”名世。5,600名学生的总招生规模使达特茅斯成为常春藤联盟中规模最小的学校。
达特茅斯学院的入学竞争极为激烈,本科入学率为10.05%。在2014年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U.S.News & World Report)大学排名中,达特茅斯学院名列第九。因其在经历生死存亡的危机时所展现出来的优异表现,达特茅斯学院在2005年被Booz Allen Hamilton选为“世界上最具坚韧不拔精神的十所大学”之一。达特茅斯学院的无线网络(WiFi)遍布校园各个角落,是全美无线化做得最好的高校。
这所学院2013年~2014学年的学费为41,736美元,如果加上书本、食宿费和其他费用,共需55,365美元。不过,这所学院对全世界学生仍然实行“穷富不论,一视同仁”(Need-Blind)的录取政策。只要学生符合录取标准,学院会给学生提供助学金, 不会影响录取。
该学院实行一种叫“达特茅斯计划”(Dartmouth Plan) 的学制,一年分四期。学生可以任选三期在校学习。这就使得许多学生可以更灵活地安排自己在校或到外校,甚或外国去短期学习的时间。
学校科研设备先进、教学设施齐全、校友捐赠力量雄厚,是一所历史悠久的顶尖私立大学。学校本科生4000多人,研究生近1500人。学生来自全美50个州和全世界100余个国家,其中亚裔学生占10%,黑人学生占7%,西裔学生占5%,白人学生占75%。2015年,达特茅斯学院的男女比例现为51:49。
QS排名:136
USNEWS排名:11
校名
不称“大学”偏叫“学院”
坐落于新罕布什尔州汉诺威小镇的达特茅斯学院,建立于1769年12月13日,它是美国历史最悠久的学院之一,也是闻名遐迩的常春藤学院之一。它是经英王乔治三世批准,由伊利·扎维洛克牧师创建并担任院长,资金来自达特茅斯伯爵二世的捐赠。
伊利·扎维洛克牧师当初创建这个学校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当地印第安部落的年轻人和当地的年轻白人。学校最初的200年中只收男生,直到1972年才改为男女合校,是最晚接纳女生的常春藤盟校。
达特茅斯学院是常春藤盟校中唯一叫“学院”而不叫“大学”的,说起这个名称,还有一段鲜为人知的官司――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1819年新罕布什尔州的行政官员设立了对学院单独管理的机构,并且要把它的校名改为达特茅斯大学,以便废除1769年英皇的批文。但学院的董事在弗兰西斯·布朗院长的领导下,坚持原来宪章的有效性,排除了州政府的行政干扰,维护了大学自治的传统。
因此,时至今日,学校仍然叫达特茅斯学院Dartmouth College。当时在美国最高法院辩论此案时,学院校友、1801级研究生丹尼尔·韦伯斯特讲过:“虽然它仅仅是一所不大的学院,但是这里的人们都热爱它。”
教育特色
1. 在学术评估中名列前茅。
2. 学费合理,奖学金/助学金获得比例极高
3. 教职工教学经验丰富;
4. 以严谨的学术环境著称;
5. 师生比例低,互动频繁;
6. 学生之间连系紧密;
7. 校内活动种类繁多;
8. 常春藤盟校里以体育见长。
美食特色
与其它顶级研究型大学不同,达特茅斯学院的学生对校内饮食评价极高。也许是临近著名的佛蒙特和新罕布什尔州的农牧业区的缘故,食物新鲜营养、种类齐全、花样繁复。学院自营的汉诺威旅馆更是以美食著称。过去,这里的美国美食能否满足有些华人学生的“中国胃”,则不敢打保票。但现在,由于学校对中国学生重视程度的加深,校园内的“地道”中国美食也多了起来令人啧啧称叹,这也成为了中国留学生们报考该校的一个重要理由。
环境活动编辑
达特茅斯学院附近的自然环境极其原生态,该校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堪称全球
达特茅斯学院 (28张)
大学的典范。
有全美闻名的康涅狄可河以及青葱浓郁环抱的群山,校内外融为一体,一派欣欣向荣的美好景象。
校内体育活动十分盛行,人人皆是体育健儿。冬天滑雪、夏天划船,一年四季多姿多彩的活动接种不断,整个学校弥漫着一股青春洋溢的大学气息。每个身在其中的人,都会不由自主的变得开朗积极、活泼大方。
学术介绍编辑
达特茅斯学院拥有先进的教育理念、顶尖的师资和设备,开设19个学院、10多个学科项目和1,600多门课程,在图书馆系统中有800万份信息资源可以共享,而且在工程学院、商学院、医学院和文理学院都设有国际知名的研究生专业。因此可以说,其教学资源是很多同类型大学都无法比拟的。该校的许多教授都是各学科领域的领军人物,但是他们仍然致力于基础教学,即使是最资深的教授也会去教本科一年级的课程。这些教授获得的年度研究经费高达1.6亿美元,而且始终在美国高等教育界中最受人尊敬教授排行榜中占有一席之地,可谓是教授兼学者的典范。通过课程讨论、研究合作和随意交谈,学生视老师为学习上的辅导员、研究领域里的同事和生活里的朋友。除了课堂学习外,学校还鼓励学生独立地担任教授助理或者是学院导师的助理,以此提高自己的研究水平。另外,该学院还提供20多个国家40多个研究项目,以鼓励学生至少出国留学一次,通过国内外的比较学习和生活体验来增长自己的学术知识和人生经历。据统计,有40%的学生追求并从事独立研究,有55%的学生至少出国留学一次。
学校共有70多个顶尖的研究中心、研究所、研究小组和实验室,分别在从医学到社会政策、从工程学到商业科学的广泛领域展开各项科研活动,其中有不少的科研项目是跨学科领域、全美领先的。学校师生们积极地投身其中彼此合作,努力地解决各种复杂的科学前沿问题,实现了教学与科研的完美结合,更开拓了美国大学新的教学领域及科研模式。

谁有哈佛法律评论之经典合辑及影响美国司法程序的案例?

在美国法的发展史上,《哈佛法律评论》作用之重要无容置疑,在各个领域,它都为后人留下了值得反复诵读的经典文献。宪法学领域又何尝不是如此。赛尔教授的“美国宪政理论的渊源与范围”一直是宪法学必读的经典,即使是司法审查最积极的拥护者也回避不了他对这项制度的谨慎质疑。威克斯勒教授的“走向宪法的中立原则”在法学论文引用率上一直排行第一,超过了霍姆斯1897年的绝世经典“法律的道路”。这对于法理学“排行老大”的中国来说,也许是一件匪夷所思的事情。
  翻译《哈佛法律评论》的经典论文,对帮助中国读者理解美国宪法的意义也是显而易见的,我无须赘言。事实上,这正是这本文集的主要目的所在,也是选择文献的主要标准。毕竟,它所面向的是中国读者,因而要为中国读者服务,帮助中国读者理解美国宪政的渊源、历史和现状。入选这本文集的文章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历史地位不可动摇的、对美国宪法发展产生持久影响的经典名作,譬如上述两篇以及切菲教授对言论自由的评论;另一类则是活跃在当今舞台的知名学者对美国宪法(学)发展的相当晚近的概括,其中有的虽然可能仅反映了一家之言,但人们仍然能从中了解到美国宪法在某个方面的最新概况。总的来说,对前者的标准更高一些。时光对人的记忆来说宛如大浪淘沙,不断销蚀着思想的影响。对于一般的论文,年代越久远,影响力越微弱;只有真正的经典才能像一坛陈年老酒那样,借助时间发挥出越来越浓郁的醇香。更晚近的作品究竟属于哪一类,要看我们的眼力和造化了。在我们现在看来,它们代表了这个阶段宪法学说的里程碑,尽管以后也许会被更高的丰碑所遮盖。
  哈佛法律评论协会曾在1967年出版过一个宪法的集子,收集了当时比较有代表性的十余篇论文。我们采用了其中四篇。其余的尽管是某个领域的阶段性总结,但似乎对今天的意义已经不那么大了,因而必须为更新的综合(synthesis)所替代。我们主要从Lexis-Nexis网上搜索了宪法几个主要领域的论文,将我们认为有潜力成为经典的(毕竟这是需要时间检验的事情)放到现在的这本文集,构成了目前的八篇文章。

  这几篇文章都和司法审查有关系。美国是第一个探讨这个问题的国家,其历史至少从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开始。在这个里程碑的判例中,马歇尔(C.J. Marshall)领导的联邦最高法院在没有宪法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为自己建立了司法审查权。这种做法立刻引发了几乎所有“法律人”参与的争论,这场争论延续至今。赛尔教授在判决90年后发表的“美国宪政理论的渊源与范围”显然不是第一篇质疑和界定这项权力的论文,但无疑是最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一篇。事实上,或许是因为司法审查已经成为既成事实,赛尔并不质疑这项权力的宪法依据,而是在勉强承认其存在的基础上限制这项权力的范围。这也是现代绝大多数怀疑者所采取的思路。毕竟,这项制度已经存在两个世纪之久;除了某些“极端分子”之外,今天已很少有人会断然否认司法审查的正当性。争论的焦点一直是法官应如何并在什么范围内行使这项非同寻常的权力。赛尔的这篇论文系统阐述了宪法的严格解释主义,并使之成为美国司法哲学的一个重要流派。虽然有些判决未必明确引用他的文章,但是从判决思路上显然可以看到这篇论文几乎无处不在的影子。
  威克斯勒教授则多少站在另外一边,至少看上去是如此。一开始,他先论证司法审查实际上是有条文依据的。这也和大多数人的信仰不同。大多数人都像汉德法官(J. Hand)那样认为,司法审查是宪法没有规定但对于维护宪法权威来说确实是必要的权力。威克斯勒却相当令人信服地证明,虽然宪法没有明确提到司法审查,但是从宪法规定的结构上能逻辑地读出这项内在权力。这么说来,威氏是司法审查的积极拥护者了。其实不然,他接着笔锋一转,转而主张司法审查必须依照某种“中立原则”。宪法授权法院进行司法审查,但这并不表明法院可以任意行使这项权力,随便将自己的价值、理念和政治主张掺合到宪法文本中去;假如这样做,法官就“越界”了,且威克斯勒举出了美国法官在判决过程中“越界”的许多实例,包括像“校区种族隔离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这样的社会影响巨大且至今为民众所称颂的判例。可以不夸张地说,这是一篇迄今为止讨论这个主题的最具建设性的论文,也是这个领域的难以逾越的里程碑。它一方面代表着自马伯里决定以来的学术论辩之总结,另一方面又清晰指明了一个新的起点、新的方向、新的思路。此后,人们对司法审查和司法职能的学术探讨多建立在这篇论文的基础上,因而其引用率那么高,也就不足为奇了。
  司法审查这个潘多拉的盒子首先是由首席大法官马歇尔打开的,因而本书如果没有一篇关于他的文章将是不妥当的。法兰克福特大法官的论文专门是为了纪念马歇尔诞辰200周年而作,也是本书惟一的一篇来自司法实务界的文章。对于中国读者来说,法兰克福特并不是一个听起来那么熟悉的名字。如果说马歇尔、霍姆斯、布莱克或道格拉斯等人都是因为标新立异而闻名,那么法兰克福特则是一位以严谨和中庸著称的大法官,严格保持着一位法官所应有的中立和低调。在这个意义上,他比那些家喻户晓的政治化人物更能代表美国法官共同体,他对同行马歇尔的评价也因此而更为公允。尽管在美国的宪政文化之下,司法审查或许是一项迟早都要出现的宪政制度,但是说马歇尔通过马伯里决定改变了美国宪法的历史,应该并不算过誉之词。当然,马伯里案只是一个起点;通过诠释其后的一系列宪法判例史上的里程碑,法兰克福特法官进一步探讨了司法职能的本质,并再次对司法超越界限的可能性发出警告,而这种警告和前面两篇论文的主旋律是相当和谐的。

  如果以上三篇是专门关于司法审查的论文,本书的其它论文则是从更具体的视角探讨同样的问题。阿克曼教授的文章是要“超越”1938年的卡罗琳产品案,更准确地说是其中的一个脚注——大名鼎鼎的“第四脚注”(Footnote 4)。可别小看它只是一个脚注,它对美国宪法的影响力实在是非同小可。即使美国宪法如此简练,你也可以不知道其中某些不那么重要的条文,但是却不可以不知道这个脚注;如果美国法学院的学生不知道这个脚注意味着什么,那么可以肯定他通不过宪法学的期末考试。为什么?因为在这个脚注中,首席大法官斯通(C.J. Stone)阐明了法院在什么时候可以或应该对立法加大审查力度。什么时候?在民主和法治“失灵”的时候。斯通法官在“第四脚注”中列举了几种情况,其中一种是“分散和孤立的少数族群” 的利益受到法律上的歧视。我们知道,民主在程序上就意味着多数主义规则:如果民主程序正常进行,那么社会中的多数选民将最能代表自己利益或观点的候选人选入议会;议会代表中的多数通过法律,使之最有效地反映多数人的利益和观点。但是如果多数人的某些利益或观点并不那么无辜——如果他们侵犯了少数人的基本利益,那又该如何呢?在民主和法治国家,除非你能唤起多数人的支持或同情,你是没有希望的;譬如你和你的同类只占这个社会的十分之一,你很可能会发现多数人压在你头上,对你们进行任意的歧视,而且是以神圣的“法律”的名义!在美国历史上,种族歧视正是以法律的形式强加在黑人等有色人种身上,而这些法律都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
  在这种情况下,既然民主帮不了你的忙,你只有靠法院了,也就是希望由法院宣判这种法律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对所有人的平等保护;当然,如果这个社会就是清一色的歧视,法院也不见得帮得了你,但多一个依靠总没有坏处。斯通大法官指的就是这个意思:正是在民主和寻常的法治不能可靠地得到宪法所要求的结果时,法院应该也可以发挥其独特的作用——应该,是因为歧视的受害者不能依靠议会或总统这类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政治机构,因而法院在宪法面前责无旁贷;可以,是因为反正民选机构不能有效发挥其宪法职能,因而法院代行其职并无越位之嫌。注意到卡罗琳产品案宣判于1938年,正值罗斯福总统新政之后,法院的威信跌落到仅次于“蓄奴案”(Dred Scott)的最低点。事实上,最高法院在这个案例的判决中明确信奉司法节制主义,全面退出对立法和行政的司法干预。然而,“第四脚注”为司法复兴埋下了伏笔:毕竟,在某些情况下,这个国家还是需要司法干预的。通过这个脚注,斯通法官界定了现代法院在民主社会中的司法职能,进一步发展了美国的政治制衡理论,并为法院日后对取消美国的政治与法律歧视发挥巨大作用做好了理论准备。种族最终被宣判为“嫌疑归类”(suspect classification),法院将以“理论上严格,实际上致命”的眼光来审视涉及种族的立法:一旦涉及任何种族歧视,这部法律就面临“死刑”了。在美国历史上,起到这种作用的判例屈指可数,足见“第四脚注”举足轻重的地位。
  当然,“第四脚注”毕竟只是一个脚注,斯通法官不可能在此将所有问题说清楚。这也就引发了阿克曼教授的挑战。他并不质疑“第四脚注”的出发点:司法机构可以在民主政治机构“失灵”的情况下发挥更大的作用,但他质疑脚注表述的准确性:“显明和孤立”的少数群体是否真的在民主社会中无能为力?如果诸如种族等群体在今天并非如此,那么司法继续给予其特殊保护就等于“弄错对象”了,而其他真正需要得到司法保护的群体却受到忽视。通过逐个澄清概念误区,阿克曼指出“第四脚注”的措辞具有误导性: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实不是“显明和孤立”的少数群体,而是“隐性与分散”的少数群体,譬如妇女、穷人和同性恋者——有时甚至是多数群体,因为他们的集体行动面临着组织成本的巨大障碍。通过这篇论文,阿克曼与其说是挑战或“超越”卡罗琳产品案,不如说是更新了“第四脚注”在现代社会的意义。

  注意上文的全部讨论有一个前提:“如果民主程序正常进行”,但这个前提显然不是自动成立的。如果这个前提不成立又如何?我们知道,在当今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宣称自己是“民主”的,但民主程序运行良好的国家并不多,不少国家贿选、舞弊现象相当严重。如果徒有纸上的规定,实际上“选”出的议员并不能代表社会上多数人的利益和立场,那么其所制定的法律在社会效果上如何,便可想而知了。如何防止这种情况发生,保证民主程序依法进行?这又是民主本身无能为力的事情了,因为在选举的那一刻,被选举的那个政治机构其实已经解体了,所以根本无法保证新的人选符合宪法要求。民主过程必须得到法治的保证,否则就注定是虚假的民主;为了保证民主过程的法治化,法院又必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事实上,这是“第四脚注”命题的延续。“第四脚注”也确实提到了这种情况:限制政治程序的立法应受到更严格的司法审查。如果法律禁止某个人群参与选举过程,那么他们肯定不能指望通过选举和立法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有理由对此类立法进行更严格的审查;法院这么做非但不和民主原则相冲突,反而恰恰是在制度上帮助民主“运转起来”。
  皮德斯教授的论文涉及范围更广。选举过程不仅可能受到法律限制(例如美国在大约半个世纪以前对种族的限制),而且还可能受到种种因素的扭曲,例如选区人口分布的不均衡、选区形状的不规则以及法律对竞选资金的规制等等。另外,尽管法律规定本身没有什么问题,实际操作过程却可能会出现形形色色的问题,如自动识别选票的机器可能误读或忽略某些有效选票等高度技术性问题。2000年的美国总统大选是一个最贴切的例子。如果某个关键的选区在统计选票中有争议,法院应有何作为呢?选举是一个政治过程,但并不是法院所不能插手的“政治问题”(political question)。对于这样的问题,法院可以说是最有资格管了:相对于其它机构(如国会——总统自己显然是不能插手的,尤其是如果他像在2000年大选中那样作为候选人卷入争议的话),法院的独立和公正受到更可靠的保障。问题是法院在处理这类问题过程中应尊重什么限度,遵循什么原则。如果司法审查的标准不妥当,那么没有什么能保证法官比平常人更公正或客观,所谓的司法判决也就不过是少数几个人按照自己主观意念的投票结果而已。(在2000年总统大选所引发的“戈尔诉布什”判决中,这种情况可能真的发生了。)皮德斯教授对这类问题有深入的研究,早先曾和他人一起主编《民主之法》(The Law of Democracy: Legal Structure of the Political Process)一书,可以说是集这个领域的各种判例与理论之大成。在最近的“民主政治的宪法化”这篇文章中,他梳理、总结和评判了最高法院近年来的判例,进一步阐述了民主通过司法而宪法化(judicial constitutionalization)这个新鲜的主题,并发展了一套鉴别司法审查正当性的标准,读来令人耳目一新。
  当然,民主依赖一系列制度保障,只有司法保障是远远不够的。司法是对民主以及所有宪法权利的最直接也是最后的一道屏障,但如果没有言论和新闻自由,没有充分和自由的辩论与交流,没有选民与候选人的准确信息,我们能指望这样的“民主”能产生什么政府呢?如果等到选举那一天再来关心整个过程的合法性,只恐怕专制的生米要煮成熟饭了。这是为什么言论与新闻自由对于民主如此重要,同时也是为什么政治言论的自由是如此重要。两者其实反映了同一个命题:言论自由之所以重要,之所以不能受到政府的随意控制和干预,正是因为它对于民主社会发挥着一种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就是霍姆斯和布兰代斯(J. Brandeis)法官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一系列反对意见中所阐述的伟大思想。联邦宪法第一条规定:“国会不得剥夺言论和新闻自由。”这么简短的一句话意味着什么?他们将其理解为,言论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受控制的,除非言论将产生“清楚与现存的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法院应当严格审查限制言论的法律,防止其对言论自由构成过重的负担。这一思想在切菲教授那里获得了系统化。在1941年的《美国的言论自由》一书中,他为“清楚与现存危险”的宪法标准提供了理论依据,并促使这一标准作为少数意见逐步为多数意见所接受。
  然而,“清楚与现存的危险”标准本身就存在着至少两种截然不同的解读。一种解释认为它要求法院平衡言论的种种社会后果,然后决定政府是否可以限制言论。另一种解释则认为“平衡”路径太主观、太不确定、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以至于不可能为这项至关重要的自由提供有效保障;事实上,在两次大战之间及之后一段时期,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正是基于霍姆斯法官的“清楚与现存危险”标准,将被告发表反战言论的自由给“平衡”掉了。因此,为了保证言论自由不受政府的控制或剥夺,法院应该采取“绝对”(categorical)保护路径:凡是属于宪法保护范围内的言论,一律不受政府干涉,就这么简单。虽然只有少数人采取看上去极端的第二种路径,其中亦不乏杰出者。法官中有布莱克(J. Black),学者中则有切菲的老师迈克尔约翰教授。后者将言论自由和民主自治紧密相连,系统发展了言论自由的绝对保护理论。但是“吾爱吾师,吾尤爱真理”。在此收入的这篇短评中,切菲教授为自己和霍姆斯法官辩护,并责怪其师“剑走偏锋”。这是关于言论自由两大门派的交锋。孰是孰非,读者读后自有公断。

  和皮德斯教授的文章一样,普斯特教授的论文也是对联邦最高法院最近一届开庭期的评判和总结。《哈佛法律评论》每年都会请一位知名学者(一般是宪法学领域)写一篇继往开来的“前言”(Foreword),回顾和梳理过去一年的判例进展,展望新的一年的司法成就。2002年是非同寻常的一年,因为最高法院在这一年以出人意料的方式判决了好几个意义重点的案例,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对州政府侵犯同性恋袖手旁观的态度,并明确肯定了大学校园里的“纠偏行动”(affirmative action)的合宪性。“纠偏行动”有时也被称为“反向歧视”(reverse discrimination):它是一种法律上的“歧视”,不过和一般的歧视正好相反,它“歧视”的不是少数群体或政治上的弱势群体,而正是制定法律政策的强势群体自己,其目的是补偿少数或弱势群体在历史上受到的歧视和不公待遇,并促使他们早日强大起来,足以通过民主政治过程保护自己的利益。譬如加州大学医学院曾明确为非裔或西裔等少数族群保留录取名额,这种做法当然照顾了少数族群的需要,但其显然的后果是损害了部分白人考生的利益。如何对待这种“歧视”?最高法院相当部分的法官至今仍然认为,“反向歧视”和一般歧视没有区别,都属于“嫌疑归类”,因而都适用于严格审查标准。斯通法官假如在世,很可能会反驳这种不分青红皂白的做法,因为“反向歧视”的对象并不是“分散和孤立”的,因而并不需要特别的司法保护。不过在实际适用过程中,多数法官对纠偏行动的审查标准似乎并不那么严格,一般允许大学为了校园的“多样化”(diversity)而规定有利于少数族群的录取政策,只是不得明确规定限额。但从1970年代中期最高法院首次接触这个问题之后,“多样化”是否能为纠偏行动提供宪法依据,一直是一个未决悬案。2002年,密西根大学的录取政策又惹其社会风波,辩论双方都通过媒体积极造势。最高法院下达了折中判决,继续否定限额制度等纠偏行动的合宪性,但明确肯定“多样化”可以作为纠偏行动的宪法依据。保守派人士没有觉得太“吃亏”,自由派人士则宣称这是一个划时代的“胜利”。
  初看起来,这个判决似乎有点意外,因为美国最高法院现在是由保守主义者占多数,年迈的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C.J. Rehnquist)是其代表。2000年总统大选案中5:4的判决,清晰显示了共和党略占优势的法院构成。尽管在理论上人们都赞同威克斯勒教授的“中立原则”,因而法官究竟信奉什么意识形态应该是不相关的,但是“应该”归应该,实际上所有人都明白法官是不可能绝对中立的。尤其在涉及政治和政策立场的案例中,法官的判决必然受到其意识形态的影响。这样一来,如何理解2002年自由派在纠偏行动和同性恋诉讼中的重大“胜利”?普斯特教授试图从文化的角度来解释这些看上去不好理解的判决。他认为,法官的解释过程并不是像一般想象的那样独立,而是受到社会文化的影响和约束。事实上,法官的任务正是诠释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对宪法的理解。正是通过法院的文化解释,抽象的宪法在具体案例中获得了实定法的权威。或许也正是通过文化对法官个人的约束,“中立原则”才成为可能。
  最后,却伯教授的论文多少代表了法学领域的“另类”。具有数理功底的他试图用相对论和量子力学等近代物理学原理,来昭示司法过程的性质及其社会作用。不错,法院是受社会约束的,但反过来司法活动也积极地改变甚至塑造社会。就和传统物理学割裂了物体和观察者之间的联系那样,传统的法理学也割裂了法院作为审判者和被审判的那部分社会之间的联系。现代量子力学揭示,观察过程将改变被观察的对象,尽管这种变化在宏观是微小的。同样的,司法判决也改变着有待判决的事实本身。法官必须理解,在“弯曲”(而不是像传统认为的那样笔直)的宪法空间中,他的判决将影响他对待决案件本身的认知,并将改变受判决影响的社会。法官必须清楚地意识到自己和社会“交织于一个复杂的意义网络”,意识到判决不只是一种被动的“观察”,而是主动塑造社会的“行为”。惟有如此,司法过程才能获得其应有的责任感。
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本书主要作者简介
序言
前言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略论
第一章
保守的美国革命产生了长寿的联邦宪法
第二章
美国宪政法治的捍卫者:最高法院的九尊护法神
第三章
美国宪法的英国普通法渊源
第四章
最高法院至高无上的权力是谁给的?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3)
第五章
契约神圣原则与大学自治传统
——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1819)
第六章
联邦至上原则和宪法默许的权力
——马卡洛诉马里兰州案(1819)
第七章
打破地方保护主义
——吉本斯诉奥格登案(1824)
第八章
引发美国内战的司法判决
——斯科特诉桑弗特案(1857)
第九章
总统大还是最高法院大?
——从梅里曼诉讼案到米利根诉讼案
第十章
从受害者到胜利者:华人官司对美国法律的贡献
——益和诉霍普金斯案(1886)
第十一章
20世纪美国反托拉斯垄断的第一枪
——北方证券公司诉美国案(1904)
第十二章
争取劳工权益的漫漫长路
——有关劳工权益的几个案子
第十三章
当爱国主义碰上宗教和言论自由
——有关国旗致敬和《效忠誓词》的三个案子
第十四章
战时的公众自由和种族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裔美国人被拘留案
第十五章
吹响结束种族隔离制度的号角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管理委员会案(1954)
第十六章
校园祈祷与“分离之墙”
——恩格尔诉瓦伊塔尔案(1962)
第十七章
“政治棘丛”中的平等选举权
——贝克诉卡尔案(1962)
第十八章
公正审判与对穷人的司法援助
——吉迪恩诉温赖特案(1963)
第十九章
对新闻自由的挑战:诽谤还是舆论监督
——《纽约时报》公司诉萨利文案(1964)
第二十章
不厌其烦的告诫与刑事被告的权利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1966)
第二十一章
选择权与生命权的漫长较量
——罗诉韦德案(1973)
第二十二章
“帝王总统”的自我弹劾
——美国诉尼克松案(1974)
第二十三章
如今在美国究竟谁歧视谁?
——加州大学董事会诉巴基案(1978)
第二十四章
星条旗保护焚烧它的人
——得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1989)
第二十五章
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的两难抉择
——罗德尼?金诉洛杉矶市警察局案(1992)
第二十六章
程序公正与“世纪审判”
——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涉嫌杀人案(1995)
第二十七章
总统难产引发的司法大战
——布什诉戈尔案(2000)
第二十八章
美国政府为何总跟微软过不去?

艾弗森因为枪击案被关了多久?

又没被关..!
没有关 后来替他平反了
艾弗森上周三携枪闯入私人民宅一案越闹越大,他甚至面临被警察局逮捕的可能,是否会再次被关入监狱近日将有结果。费城警察局的警官迈克尔-切特伍德一直在负责调查艾弗森的案件。当地时间周二晚,他公开宣布:“我们觉得已经掌握了足够的证据去做我们应该做的事--逮捕他。”目前,警察局正在申请逮捕艾弗森的逮捕证。
费城地方律师事务所将成为这起案件的公诉人。周三,该所律师利尼-阿布拉汉姆将被
授权,以严重人身侵犯罪和恐怖性质威胁罪正式起诉艾弗森。不过该所发言人卡瑟-阿布基尔表示,他们到周二晚仍未收到警方关于此案的任何报告材料。阿布基尔还强调:“收到警察局的书面报告后,我们将认真审核。”
到目前为止,艾弗森仍未就此案做出任何公开评论。几天来,他在费城郊区的豪宅的门前对讲机也无人应答。76人队则在周二晚发表了公开声明,说他们已经意识到“官司即将来临”。“我们将密切关注这起案件的进程和所有关于艾弗森的起诉讼。如果事情属实,我们绝不包庇。但我们应该知道,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我们的司法原则将假定阿伦是无罪的。”1997年,艾弗森就曾惹上过持枪和毒品官司,但经过一系列调整后被宣判无罪。最后,76人队发言人表示:“在等待调查结果的过程中,我们将一如既往地支持艾弗森。”
上周三,艾弗森携枪与另一名男子闯入朋友湾的一所公寓,对里面的两名男子进行威胁恐吓,查尔斯-琼斯就是其中一名。周二,今年21岁的琼斯到警察局再次报告了当时的情况。
令人不解的是,尽管琼斯多次向媒体表示,艾弗森曾持枪威胁他们,但他始终拒绝透露艾弗森当时到底说了什么,或者如何威胁他们。他只是透露,当时艾弗森拿着一把黑色的手枪,不过没有在他面前挥舞。
费城警察局警长希尔维斯特-约翰逊则向媒体透露,艾弗森曾声明当时他只是把枪扎在腰带里。“一块凸起物可以是任何东西。”约翰逊说。但“受害人”琼斯坚称,他当时的确看到一支枪。“我敢保证那是的。”
艾弗森的律师汤姆-夏特里维什拒绝评论当事人的案件,另一位律师伍德沃德则在周一与警方进行了会谈。“作为一名律师,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对它进行评论是不合适的做法。”夏特里维什周二说,“我们对司法系统很有信心,将按照合法程序操作这件案子。”楚柯
费城76人声明
我们将高度关注这起案件以及有关艾弗森的指控。有人提醒我们,起诉正在临近。如果案件属实,我们绝不包庇。但我们应该知道,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我们的司法原则将假定阿伦是无罪的。在等待调整结果的同时,我们将一如既往地继续支持阿伦

达特茅斯学院的学院历史

依利扎维洛克牧师当初成立这个学校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当地印第安部落的年轻人和年轻白人。达特茅斯学院除拥有文学艺术类的本科课程外,达特茅斯学院还拥有医学院,工程学院,商学院以及18个自然科学和人文社科方面的研究生项目,基于此,按照美国的通行标准,达特茅斯学院被称为“大学”似乎更为合适。然而鉴于传统的影响,并为了突出该校对于本科教育的极度重视,达特茅斯一直以“学院”名世。5,600名学生的总招生规模使达特茅斯成为常春藤联盟中规模最小的学校。达特茅斯学院的入学竞争极为激烈,本科入学率为10.05%。在2014年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U.S.News & World Report)大学排名中,达特茅斯学院名列第九。因其在经历生死存亡的危机时所展现出来的优异表现,达特茅斯学院在2005年被Booz Allen Hamilton选为“世界上最具坚韧不拔精神的十所大学”之一。达特茅斯学院的无线网络(WiFi)遍布校园各个角落,是全美无线化做得最好的高校。这所学院2013年~2014学年的学费为41,736美元,如果加上书本、食宿费和其他费用,共需55,365美元。不过,这所学院对全世界学生仍然实行“穷富不论,一视同仁”(Need-Blind)的录取政策。只要学生符合录取标准,学院会给学生提供助学金, 不会影响录取。该学院实行一种叫“达特茅斯计划”(Dartmouth Plan) 的学制,一年分四期。学生可以任选三期在校学习。这就使得许多学生可以更灵活地安排自己在校或到外校,甚或外国去短期学习的时间。学校科研设备先进、教学设施齐全、校友捐赠力量雄厚,是一所历史悠久的顶尖私立大学。学校本科生4000多人,研究生近1500人。学生来自全美50个州和全世界100余个国家,其中亚裔学生占10%,黑人学生占7%,西裔学生占5%,白人学生占75%。2015年,达特茅斯学院的男女比例现为51:49。QS排名:136USNEWS排名:11 不称“大学”偏叫“学院”坐落于新罕布什尔州汉诺威小镇的达特茅斯学院,建立于1769年12月13日,它是美国历史最悠久的学院之一,也是闻名遐迩的常春藤学院之一。它是经英王乔治三世批准,由伊利·扎维洛克牧师创建并担任院长,资金来自达特茅斯伯爵二世的捐赠。伊利·扎维洛克牧师当初创建这个学校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当地印第安部落的年轻人和当地的年轻白人。学校最初的200年中只收男生,直到1972年才改为男女合校,是最晚接纳女生的常春藤盟校。达特茅斯学院是常春藤盟校中唯一叫“学院”而不叫“大学”的,说起这个名称,还有一段鲜为人知的官司――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1819年新罕布什尔州的行政官员设立了对学院单独管理的机构,并且要把它的校名改为达特茅斯大学,以便废除1769年英皇的批文。但学院的董事在弗兰西斯·布朗院长的领导下,坚持原来宪章的有效性,排除了州政府的行政干扰,维护了大学自治的传统。因此,时至今日,学校仍然叫达特茅斯学院Dartmouth College。当时在美国最高法院辩论此案时,学院校友、1801级研究生丹尼尔·韦伯斯特讲过:“虽然它仅仅是一所不大的学院,但是这里的人们都热爱它。” 1. 在学术评估中名列前茅。2. 学费合理,奖学金/助学金获得比例极高3. 教职工教学经验丰富;4. 以严谨的学术环境著称;5. 师生比例低,互动频繁;6. 学生之间连系紧密;7. 校内活动种类繁多;8. 常春藤盟校里以体育见长。 与其它顶级研究型大学不同,达特茅斯学院的学生对校内饮食评价极高。也许是临近著名的佛蒙特和新罕布什尔州的农牧业区的缘故,食物新鲜营养、种类齐全、花样繁复。学院自营的汉诺威旅馆更是以美食著称。过去,这里的美国美食能否满足有些华人学生的“中国胃”,则不敢打保票。但现在,由于学校对中国学生重视程度的加深,校园内的“地道”中国美食也多了起来令人啧啧称叹,这也成为了中国留学生们报考该校的一个重要理由。

达特茅斯学院的学院历史

依利扎维洛克牧师当初成立这个学校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当地印第安部落的年轻人和年轻白人。达特茅斯学院除拥有文学艺术类的本科课程外,达特茅斯学院还拥有医学院,工程学院,商学院以及18个自然科学和人文社科方面的研究生项目,基于此,按照美国的通行标准,达特茅斯学院被称为“大学”似乎更为合适。然而鉴于传统的影响,并为了突出该校对于本科教育的极度重视,达特茅斯一直以“学院”名世。5,600名学生的总招生规模使达特茅斯成为常春藤联盟中规模最小的学校。达特茅斯学院的入学竞争极为激烈,本科入学率为10.05%。在2014年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U.S.News & World Report)大学排名中,达特茅斯学院名列第九。因其在经历生死存亡的危机时所展现出来的优异表现,达特茅斯学院在2005年被Booz Allen Hamilton选为“世界上最具坚韧不拔精神的十所大学”之一。达特茅斯学院的无线网络(WiFi)遍布校园各个角落,是全美无线化做得最好的高校。这所学院2013年~2014学年的学费为41,736美元,如果加上书本、食宿费和其他费用,共需55,365美元。不过,这所学院对全世界学生仍然实行“穷富不论,一视同仁”(Need-Blind)的录取政策。只要学生符合录取标准,学院会给学生提供助学金, 不会影响录取。该学院实行一种叫“达特茅斯计划”(Dartmouth Plan) 的学制,一年分四期。学生可以任选三期在校学习。这就使得许多学生可以更灵活地安排自己在校或到外校,甚或外国去短期学习的时间。学校科研设备先进、教学设施齐全、校友捐赠力量雄厚,是一所历史悠久的顶尖私立大学。学校本科生4000多人,研究生近1500人。学生来自全美50个州和全世界100余个国家,其中亚裔学生占10%,黑人学生占7%,西裔学生占5%,白人学生占75%。2015年,达特茅斯学院的男女比例现为51:49。QS排名:136USNEWS排名:11 不称“大学”偏叫“学院”坐落于新罕布什尔州汉诺威小镇的达特茅斯学院,建立于1769年12月13日,它是美国历史最悠久的学院之一,也是闻名遐迩的常春藤学院之一。它是经英王乔治三世批准,由伊利·扎维洛克牧师创建并担任院长,资金来自达特茅斯伯爵二世的捐赠。伊利·扎维洛克牧师当初创建这个学校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当地印第安部落的年轻人和当地的年轻白人。学校最初的200年中只收男生,直到1972年才改为男女合校,是最晚接纳女生的常春藤盟校。达特茅斯学院是常春藤盟校中唯一叫“学院”而不叫“大学”的,说起这个名称,还有一段鲜为人知的官司――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1819年新罕布什尔州的行政官员设立了对学院单独管理的机构,并且要把它的校名改为达特茅斯大学,以便废除1769年英皇的批文。但学院的董事在弗兰西斯·布朗院长的领导下,坚持原来宪章的有效性,排除了州政府的行政干扰,维护了大学自治的传统。因此,时至今日,学校仍然叫达特茅斯学院Dartmouth College。当时在美国最高法院辩论此案时,学院校友、1801级研究生丹尼尔·韦伯斯特讲过:“虽然它仅仅是一所不大的学院,但是这里的人们都热爱它。” 1. 在学术评估中名列前茅。2. 学费合理,奖学金/助学金获得比例极高3. 教职工教学经验丰富;4. 以严谨的学术环境著称;5. 师生比例低,互动频繁;6. 学生之间连系紧密;7. 校内活动种类繁多;8. 常春藤盟校里以体育见长。 与其它顶级研究型大学不同,达特茅斯学院的学生对校内饮食评价极高。也许是临近著名的佛蒙特和新罕布什尔州的农牧业区的缘故,食物新鲜营养、种类齐全、花样繁复。学院自营的汉诺威旅馆更是以美食著称。过去,这里的美国美食能否满足有些华人学生的“中国胃”,则不敢打保票。但现在,由于学校对中国学生重视程度的加深,校园内的“地道”中国美食也多了起来令人啧啧称叹,这也成为了中国留学生们报考该校的一个重要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