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试述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审判及其意义。
- 2、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答案1.什么是战犯?战争犯罪属于什么性质
- 3、军事法庭是干什么用的?
- 4、国际军事法庭还存在吗
- 5、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
- 6、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该法庭对什么有管辖权
- 7、二战后,对轴心国战犯进行审判的国际军事法庭
- 8、请分析国际法经典案例“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
- 9、世界上著名军事法庭有哪些,它们的具体职责有哪些方面?
- 10、军事法庭的纽伦堡
试述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审判及其意义。
【答案】:(1) 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审判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成立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欧洲和日本主要法西斯战犯的国际审判,其依据是1945年《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1946年《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2)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与东京国际军事法庭的属人管辖是欧洲轴心国和日本的首要战犯。凡参与规划或进行战争罪行的共同计划或阴谋的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与同谋者,应负个人刑事责任。属物管辖是战争罪,即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的罪行,包括虐待或放逐占领地平民、谋杀或虐待战俘或海上人员、杀害人质、掠夺公私财产、毁灭城镇或乡村的罪行;破坏和平罪,即计划、准备、发动或从事一种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条约、协定或保证的战争,或参与上述任何罪行的共同计划或阴谋;违反人道罪,即在战前或战时,对平民施行谋杀、灭绝、奴役、放逐及其他任何非人道行为。
(3) 纽伦堡审判判决12名法西斯德国主要战犯绞刑,7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布纳粹党领导机构、秘密警察和党卫军为犯罪组织。东京审判判决7名日本首要战犯绞刑,16人无期徒刑,2人有期徒刑。
(4) 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审判在国际法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方面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从国际法意义上讲,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开创了追究战争罪犯个人刑事责任的先例。1946年联合国大会决议确认了《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所包括的国际法原则。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根据大会的决议,于1950年编纂了《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判决中所包含的原则。这些原则是:
1) 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人承担个人责任,并因此应受到惩罚;2) 不违反所在国的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3) 被告的地位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4) 政府或上级命令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5) 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的人有权得到公平审判;6) 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反人道罪;7) 共谋上述罪行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
1967年《领土庇护宣言》和1968年《战争罪行和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的原则的公约》补充了“战争罪犯无权要求庇护”和“战争罪犯不适用法定时效”两项原则。1973年《关于侦查、逮捕、引渡和惩治战争罪犯和危害人类罪的国际宣言》宣布,各国应在引渡战争罪罪犯和危害人类罪罪犯的问题上进行合作。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答案1.什么是战犯?战争犯罪属于什么性质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的是1945年11月21日至1946年10月1日间,由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胜国对欧洲轴心国的军事、政治和经济领袖进行数十次军事审判。由于审判主要在德国纽伦堡进行,故总称为纽伦堡审判。在这场审判中的被告共计22名,均为纳粹德国的军政首领。另外包括德国内阁在内的6个组织也被调查和判决,其中3个判决为犯罪组织,另外3个则无罪。
战犯,即战争罪犯,英文:war criminal,指发动侵略战争或实施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如日军的“南京大屠杀”),对国际安全或人类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或潜在危害的战争犯罪分子。
战争犯罪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性质,违反国际法,危害人类和平和安全。
军事法庭是干什么用的?
军事法庭负责依法审判军职犯罪案件。1、军事法院内设立的分工负责审判工作的组织机构。由庭长一人、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负责代表军事法院依法审判军职犯罪案件。2、战争期间军队内临时组成的审判组织。负责审判战时情况下的军职犯罪和战俘。往往就特定案件成立,案件审判完毕即撤销。3、战争结束后为审判战犯临时组成的国际或国内审判组织。负责审判战争犯罪分子,任务完成后即行撤销:如1956年为审判日本战犯组成的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4、一些国家的军事审判机构,同军事法院。参见“军事法院”。国际军事法庭是指专门打击和惩治战争犯罪行为的国际司法机构。二战结束以来,国际社会建立的审判战争犯罪的国际军事法庭主要有: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又称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是二战结束后建立的专门审判德国战犯的国际刑事特别法庭。该法庭由英、美、苏、法四国法官组成。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是二战结束后建立的专门惩治日本战争罪犯的国际刑事特别法庭,由中、美、英、法、苏等11国的法官组成。
国际军事法庭还存在吗
国际军事法庭已经不存在了。国际军事法庭是受权审判和惩处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国和日本主要战犯的两个临时性国际司法机构,即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根据《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规定,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有权审判和处罚一切犯有违反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的德国主要战犯及犯罪组织。根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规定,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有权审判及惩罚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的日本主要战犯,这与《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中关于国际军事法庭管辖权的规定是一致的。作为临时性的国际司法机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分别完成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后,其使命也就完成。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是国际刑法的具体实施,实现了国际社会惩治战犯的愿望,促使了国际刑法的发展。基于此,国际社会开始考虑建立一个常设性的国际刑事法院,审判那些严重危害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行为,“冷战”却阻碍了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到20世纪90年代,前南斯拉夫境内发生严重违反国际国际人道主义的武装冲突,卢旺达境内的武装冲突也出现了种族种族罪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事件。对此,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建立国际刑事特别法庭,即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正式通过,2002年,国际刑事法院正式成立。由此,针对犯有国际犯罪的审判有了专门性的国际司法机构,国际刑事法院只能对个人实施的国际犯罪进行审判,团体和组织、国家不属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上述回答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如下: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该法庭对一切为轴心国利益而以个人资格或团体成员资格犯有专违反和平罪、战争罪和属违反人道罪的人员有管辖权。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是一部在国际司法中具有奠基性作用的文件,它首次明确规定反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是国际法中的罪行,犯有此等罪行的人,包括国家领导人,不得享受和隐竖“国家豁免权”的保护,必须为此承担个人责任。
法律依据:《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特点研究》第一,国际刑事法院所能管辖的犯罪是特定的,也即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是有限的。规约第携裤5条规定,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应限于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并明确了对下列四种国际犯罪——灭绝种族罪、反人类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具有管辖权。
其中规约第6条具体规定了灭绝种族罪的定义与1948年《防止及惩治种族罪》中的完全一致。规约第7条规定了反人类罪,是在《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中规定的反人道罪的基础上,根据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发展而来的,它与作为战争犯罪之一的反人道罪相比,涉及的范围更广泛。
规约第8条对战争罪进行了详尽的列举。有学者指出规约未将恐怖主义罪、针对联合国和有关人员的犯罪、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品的犯罪和使用或威胁使用包括核武器在内的大规模杀伤武器罪行纳入管辖范围,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重大缺陷。但换个角度看问题,这是国际法朝着可操作性向前迈出了实质性的一大步的标志,因为任何一个国际司法组织从来都没有获得过同样的授权。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该法庭对什么有管辖权
法律分析: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该法庭对一切为轴心国利益而以个人资格或团体成员资格犯有违反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的人员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二战后,对轴心国战犯进行审判的国际军事法庭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欧洲有纽伦堡审判,亚洲有东京审判。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
1943年10月30日,二战结束后,苏、美、英三国签署的《莫斯科宣言》规定,战后将把战犯押往犯罪地点,由受害国根据国内法审判。1945年8月8日,苏、美、英、法四国签署的《伦敦协定》与《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进一步规定,由四国各指派一名法官和一名预备法官组成国际军事法庭,对无法确定其具体犯罪地点的纳粹德国首要战犯进行统一审判。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又称东京国际军事法庭,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1946年1月19日,远东最高盟国统帅部根据同盟国授权,公布《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宣布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审判日本战犯(又称东京审判)。甲级罪行专为参与或谋划开战的罪犯而设,而相关国家的最高决策机关的成员也会被定甲级罪行。乙级罪行就是为有“计划、命令、允许、或在指挥机关的上层未有尽力防止类似罪行”的罪犯而设。 丙级罪行是为犯下传统暴行或违反人道罪的罪犯而设。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由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荷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菲律宾11个国家代表组成。
请分析国际法经典案例“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
纳粹党的领导团是犯罪组织.因为它是以元首为首的国社党的正式组织,它的首要目的和活动是帮助纳粹党取得和保持对德国的控制.为此而使吞并的跑区同化于德国,对犹太人的迫害,奴隶性劳动计划的实施和对战俘的虐待等.依宪章规定这些行为均属犯罪的
纽伦堡审判是由欧洲国际军事法庭进行的.该法庭是按照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而设立的.它由苏、!美、英、法四国各指派一名法官组成.截至1945年末,加人上述协定的国家除苏、美、英、法外,还有澳大利亚、比利时、捷克斯洛伐克、丹麦、埃塞俄比亚、希腊、海地、洪都拉斯、印度、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巴拿马、巴拉圭、波兰、乌拉圭、委内瑞拉和南斯拉夫.这些国家就是法庭的原告,并且这些国家各指派了1名检察官,组成侦查和起诉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45年10月18日向法庭提起控诉的被告有6个犯罪组织和22名德国首要战犯.6个犯罪组织是:
(1)纳粹党的领导团.是以元首希特勒为首的国社党的正式组织,其目的是帮助纳粹党取得和保持对德国的控制.被控使被吞并的地区同化于德国,迫害犹太人,虐待战俘等罪行。
(2)秘密警察队和保安勤务处.前者是元首的警卫队,后者自1936年与前者结合在一起.被控罪行主要有迫害犹太人,残暴杀人,推行奴隶性劳动计划,虐待和杀害战俘。
(3)党卫军.是元首的警卫队,被控积极参加导致侵略战争的行动,迫害和消灭犹太人,滥施暴行和杀害,实施奴隶性劳动计划,虐待和杀害战俘等罪行。
(4)突击队.是个政治性的组织,是德国国社党的坚强臂膀.对宣传国家社会主义,反犹太人,建立纳粹恐怖统治起了重要作用.被控参与对犹太人的暴行,野蛮虐待集中营的被囚者。
(5)德国内阁.包括1933年1月30日以后的普通内阁成员、德国内阁国防委员会成员以及秘密内阁会议成员.被控犯有侵略战争阴谋,犯有被《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的罪行。
(6)参谋本部及国防军最高统帅部.是以希特勒为统帅的最高军事权力机关,居于支配地位.被控犯罪的组织成员130人,罪行是积极参与和进行希特勒的所有犯罪(国际罪行活动)。
被控告的德国首要战犯者:赫门??威廉??戈林,鲁道尔夫??赫斯,乔西姆??冯??里宾特洛普,威廉??凯特尔,恩斯特??卡登勃伦纳,阿尔弗来特??罗森堡,汉斯??佛兰克,威廉??佛利克,茹留斯??斯特莱彻,瓦尔特??冯克,卡尔??杜尼兹,艾利区??莱德尔,巴尔多???冯??舒拉赫,弗立兹??索克尔,阿尔弗来特??约德尔,阿都尔??赛斯——殷奎特,阿尔伯特??确比尔,康士坦丁??冯??牛赖特,马丁??鲍尔曼,沙赫特,巴本和弗立茨.这22名被告均被控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并参与制定或执行犯有这些罪的共同计划和阴谋。
法庭依据《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规定确立了它对罪犯和罪行的管辖权.据《欧洲圉际军事法庭宪章》第6条规定:“依本宪章第1条所称的协定,为审讯并惩罚欧洲轴心国家的首要战犯而设立的法庭对于为欧洲轴心国家的利益而犯有下列罪行之一者,不论其为个人或为组织的成员,均有审讯及惩罚之权:本法庭对于下列各行为,或其中任何一种行为,有管辖权.犯有此种行为者应负个人责任1)破坏和平罪:指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法条约、协定或保证之战争,或参与实施上述任何罪行的共同计划或阴谋.(2)战争罪:指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此种罪行包括,但不限于:杀害或虐待属于占领区或在任何占领区的平民,或为从事奴隶性劳动或为其他围的而将平民劫持、杀害或虐待战俘或海上人员,杀害人质,掠夺公私财产,恣意破坏城市乡镇,或非为军事需要而进行毁坏.(3)反人类罪:指战争发生前或战争期间对于任何平民的杀害、灭种、奴役、放逐及其他不人道的行为,或基于政治、人种,或宗教之理由而目的在于进行属于本法庭管辖之任何犯罪活动或与此有关的迫害行为,至于其是否违反罪犯所在地圄的法律在所不问.参与制定或实施旨在犯上述任何罪行的共同计划或阴谋的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与同谋者,对于任何人为实现这种计划而作出的一切行为都要负责.”第9条规定:“在审判任何团体或组织的任何个别成员时,法庭可以宣告该个人的所属的团体或组织(在和该个人得被判处罪行的任何行为有关的情形下)为犯罪组织……”另外,宪章第1o条还规定:“在团体或组织经法庭宣告为犯罪组织的情形下,任何宪章签字国的国内主管机关均有权参加该组织的个人交付其国内的、军事的或占领当局的法庭审判.在这种情形下,团体或组织的犯罪性质应认为己经确定,而不应有所疑问。”
法庭自1945年11月20日开始审讯,共举行了403次公审庭,讯问了94名证人并收到了143名证人的书面证言.法庭还指派了若干委员听取有关各个组织的证据.听取辩护方的101名证人的证言,收到其他证人提供的1809份宣誓证书.收到了为各政治领导人提出的38000万份宣誓证书,为党卫军提出的136230宣誓证书,为突击队提出的10000份宣誓证书,为保安勤务处提出的70000份宣誓证书,为参谋本部国防军最高统帅部提出的3000份宣誓证书,为秘密警察队提出的2000份宣誓证书.还听取了22名证人为各个组织提供的证言.法庭的审讯活动于1946年8月31日结束,于9月作出判决,并于9月30日至10月1日宣布了判决书。
判决书宣布1)纳粹党的领导团是犯罪组织.因为它是以元首为首的国社党的正式组织,它的首要目的和活动是帮助纳粹党取得和保持对德国的控制.为此而使吞并的跑区同化于德国,对犹太人的迫害,奴隶性劳动计划的实施和对战俘的虐待等.依宪章规定这些行为均属犯罪的.(2)秘密警察队和保安勤务处是犯罪组织.因为它被用以迫害和消灭犹太人,在集中营实行残暴和杀人行为;管理在占领区实行不法行为:实行奴隶劳动计纳,虐待和杀害战俘等.依《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这些行为属犯罪行为.(3)党卫军是犯罪组织.因为它被用以进行迫害和消灭犹太人,在集中营里滥施暴行和杀害,在管理占领区中进行非法活动,实行奴隶性劳动计划,以及虐待和杀害战俘.宪章规定这种行为为犯罪行为。
判决书另称:突击队、德国内阁、参谋本部和国防军最高统帅部不是犯罪组织。
判决书宣布了以下被告人的罪行和处罚:戈林、赫斯、里宾特洛普、凯特尔、卡登勃伦纳、罗森堡、佛兰克、佛利克、斯特莱彻戈冯克、杜尼兹、莱德尔、舒拉赫、索克尔、约德尔、赛斯——殷奎特、鲍尔曼等人有罪并处以绞刑.冯克、莱德尔有罪并处以无期徒刑.判处舒拉赫和斯比尔有罪并处以20年徒刑.判处牛赖特有罪并处以15年徒刑.判处柱尼兹有罪并处以10年徒刑.因为上述被告人或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犯有《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的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或犯有这三种罪刑之一两种罪行。
判决书宣布沙赫特、巴本和弗立茨无罪并予以释放。
世界上著名军事法庭有哪些,它们的具体职责有哪些方面?
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又称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是二战结束后建立的专门审判德国战犯的国际刑事特别法庭。该法庭由英、美、苏、法四国法官组成。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是二战结束后建立的专门惩治日本战争罪犯的国际刑事特别法庭,由中、美、英、苏等11国的法官组成。
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是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权限而设立的特殊国际审判机构。这是第一次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而不是以国际条约形式设立的国际法庭。该法庭目前已对米洛舍维奇等70多人提出指控和审判。
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是根据联合国安理会1994年11月8日第955号决议建立的国际军事法庭,也是迄今为止惟一被授权起诉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实施种族灭绝罪的国际性法庭。1996年9月以来,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内法院对政府监禁的7.5万人进行了审判。
国际刑事法院:2002年7月1日在荷兰海牙正式成立,是根据联合国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创建的世界上第一个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它有权对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反人类罪和侵略罪进行审判。国际刑事法院与联合国有直接联系,但又独立于联合国之外,不受联合国及安理会约束。美国政府由于考虑到《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可能对美国的军人、外交官和官员不利,于2002年宣布从国际刑事法院退出。
国际军事法庭是指专门打击和惩治战争犯罪行为的国际司法机构。二战结束以来,国际社会建立的审判战争犯罪的国际军事法庭主要有:
欧洲国际军事法庭 又称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是二战结束后建立的专门审判德国战犯的国际刑事特别法庭。该法庭由英、美、苏、法四国法官组成。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是二战结束后建立的专门惩治日本战争罪犯的国际刑事特别法庭,由中、美、英、苏等11国的法官组成。
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 是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权限而设立的特殊国际审判机构。这是第一次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而不是以国际条约形式设立的国际法庭。该法庭目前已对米洛舍维奇等70多人提出指控和审判。
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 是根据联合国安理会1994年11月8日第955号决议建立的国际军事法庭,也是迄今为止惟一被授权起诉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实施种族灭绝罪的国际性法庭。1996年9月以来,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内法院对政府监禁的7.5万人进行了审判。
国际刑事法院 2002年7月1日在荷兰海牙正式成立,是根据联合国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创建的世界上第一个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它有权对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反人类罪和侵略罪进行审判。国际刑事法院与联合国有直接联系,但又独立于联合国之外,不受联合国及安理会约束。美国政府由于考虑到《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可能对美国的军人、外交官和官员不利,于2002年宣布从国际刑事法院退出
军事法庭的纽伦堡
根据宪章规定,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有权审判和处罚一切犯有违反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的德国主要战犯及犯罪组织(第6条)。法庭应由4名法官及各指派1名助理组成,4个签字国各应任命1名法官和1名助理(第2条)。组成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各国法官及其助理分别是:英国的G.劳伦斯爵士、N.伯基特法官,法国的H.D.德瓦布尔先生、R.法尔科先生,美国的F.比德尔先生、J.J.帕克法官,苏联的I.T.尼基钦科将军和A.F.沃尔奇可夫上校,庭长是劳伦斯爵士。对于法庭、法官、助理、检察官,被告或其辩护人都不得申请回避。“每一签字国得因健康上之理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而更换其在本法庭之审判官或其助理,但在某一审讯案件进行中,除以助理递补外,不得有更换情事”(第3条)。审判时“必须有本法庭审判官四人全体出席,或任何一人缺席时由其助理出席,始能构成法定人数”。庭长由法官推选(除非经审判官三人表决提出了其他办法),原则上轮流担任。“但如本法庭于四签字国之某一国领土内开庭时,该某一国在本法庭之审判官,应担任庭长”。“除上述情形外,本法庭应以过半数之投票而为决定;如双方投票相等时,庭长之投票有决定性效力;但无论何时,定罪与科刑之决定必须至少有本法庭审判官三人投赞成票”(第4条)。关于侦查与起诉委员会的组织 ,宪章第14条规定:“每一签字国为侦查主要战争罪犯之罪状及起诉,应各指派检察官一人”,组成侦查与起诉委员会。纽伦堡审判中的四国首席起诉人分别是:美国的R.H.杰克逊法官、英国的H.肖克罗斯爵士、法国的F.德芒东和苏联的R.A.鲁登科中将。侦查与起诉委员会“对于一切事项,应以过半数之投票决定之,并为便利计,按照轮流之原则指定一人为主席;但如对于应受本法庭审判之某一被告之指定或该被告应被控诉之罪名,双方之投票相等时,则应采取主张该被告应受审判或对该被告提起诉讼之检察官之意见”。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审讯,基本采取的是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宪章第24条规定,“审判程序将照下列顺次进行:1.起诉书应于本法庭宣读之。2.本法庭应讯问每一被告,究愿承认'有罪'或'无罪'。3.检察官应作起诉开始之陈述。4.本法庭应讯问检察官和被告,彼等有何种证据可提出于本法庭,该项证据是否采纳应由本法庭决定之。5.检察官方面之证人应先被讯问,其次讯问被告方面之证人。此后如经本法庭之许可,检察官或被告双方得提出互相反驳之证据或证人。6.本法庭得于任何时间,对于任何证人与任何被告,加以任何讯问。7.检察官与被告均得诘问并反诘任何证人及任何作出证言之被告。8.被告向法庭陈述意见。9.检察官向法庭陈述意见。10.每一被告得向本法庭作一次最后陈述。11.本法庭宣告判决及刑罚。”同时,为了不致因英美法系繁复的证据规则而影响对德国主要战犯的迅速审判,宪章第19条规定:“本法庭应不受技术方面证据规则之拘束。本法庭在可能之范围内,得采取及适用简易迅速而非技术性之程序,并得采纳其所认为有证据价值之任何证据。”纽伦堡审判之后,对其他战犯的审判,由占领德国的各国在其各自的占领区内进行,其中美国在其占领区内的纽伦堡举行了12次对德国主要战犯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