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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中介机构主管部门,海南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1-30 06:33:35 浏览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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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

  自2013年教育部下发《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已有15个省市发布了各自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本文是《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由提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行政区域内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 做好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落实工作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12〕6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 关事项的通知》(教外综〔2013〕50号)、教育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试行)》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是指向服务对象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信息和法律咨询,代办出国留学入学申请,代办出国留学入境签证,进行出国前培训和举办出国留学讲座、座谈会、介绍会,帮助联络、安排境外所需的其他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依据国务院决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认定并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
  未经资格认定和工商部门登记,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监管,同时委托各地级(或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
  第五条 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宗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有利于促进国际化人才的培养,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诚实守信,收费合理。
   第二章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申办和资格认定
  第六条 申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住所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的教育情况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或者曾经从事过教育、法律工作;
  (三)工作人员人数不少于10名,其中应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
  (四)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应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五)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已直接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
  (六)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七)存有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的备用金;
  (八)用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
  第七条 申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及《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表》(式样附后);
  (二)申办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的简历、学历证明、从事过法律或教育工作的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口不在广东省的,则需提交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居住证复印件。上述需交验原件);
  (四)申办机构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法律效力的自费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证明;
  (五)银行存款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机构章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规程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七)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行政区域、业务范围、收费标准及可行性报告;
  (八)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证明。
  第八条 冠“广东”字样的申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二份,直接送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他申办单位,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送所在地的地级(或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初审。
  第九条 地级(或以上)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初审, 并将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一式二份,连同初审书面意见送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不能按期完成审批的,经本行 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报机构。未能通过初审或审核的申请材料,退还申办机构。
  第十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发出《认定通知书》。申请《资格认定书》的机构应在接到通知15个工作日内,与 省教育行政部门和指定的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并按协议交存备用金。申请机构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已交存备用金的有关证明后,省教育行政部门在 10个工作日内核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认定资格的申请机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告知申请机构,退回交存备用金。
   第三章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运营
  第十一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跨区域从事中介服务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并在省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省内机构在省内(注册地点以外)开设 分支机构的凭《资格认定书》复印件(交验原件)及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公函;省外机构跨省域在广东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凭所在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文 件、《资格认定书》复印件(交验原件)及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公函在广东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业务。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公函内容应包括近2年的经营 情况,同时承诺承担分支机构在开展自费留学中介服务业务时发生的相关义务和法律责任,并由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留学中介服务业务承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十三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到学校开展自费出国留学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招生活动。
  第十四条 接受中介服务以自愿为原则。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并推荐使用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自 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履行双方的承诺。发生合同争议,应按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解决。
  签订合同前明确告知服务对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交纳费用的办法。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按照《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出国前的培训工作如涉及聘请外籍教师或中外合作办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获得《资格认定书》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重新办理资格认定手续;其住所、主要工作人员的变 更以及《资格认定书》的延期,冠“广东”字样的机构直接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他机构需经所在地地级(或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 准并换发《资格认定书》。
  第十七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主要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悬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公示服务规程。
  第十八条 《资格认定书》有效期为5年。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资格认定书》有效期截止前3个月内,向教育行政部门重新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申 报程序和审核要求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逾期不重新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的,视为自动放弃。自《资格认定书》有效期满之日起必 须停止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并向省教育行政部门缴还《资格认定书》。
  第十九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破产、解散、停业6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终止中介服务申请(应包括处理善后事宜的措施、期限和留守人员名单等),并缴还《资格认定书》。
   第四章 备用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条 申办机构在接到《认定通知书》后,应当与省教育行政部门和指定的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并按照协议规定将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的备用金存入指 定银行中该中介服务机构的委托帐户。备用金及其利息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实行监管。未经监管部门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动 用。
  第二十一条 备用金及其利息归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所有。备用金的用途只限于依法赔偿服务对象和必要时用于支付行政罚款和罚金。若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解散、破产或者合并,其备用金及其利息作为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产的一部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置。
  第二十二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无力按照仲裁机构的裁决和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赔偿,或者无力支付行政罚款、罚金时,可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动用备用金及其利息 的申请(并附仲裁机构、行政管理机关、人民法院的裁决书、处罚通知书、判决书复印件),并应当在2个月内补足备用金。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拒不支付罚款、罚 金,拒不执行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的,由执行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
  第二十三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被取消自费出国中介服务机构资格或者主动终止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后,如90日内未发生针对该机构的投诉或诉讼,可凭省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开户银行领取其备用金及其利息。
   第五章 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广东省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要求,于每年的1月至3月向省 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本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其他要求提交的有关资料,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出具证明。该证明为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变更及 《资格认定书》延期的必备材料。提交内容包括履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书》的情况、依法经营情况、工作人员情况、与国外机构合作情况和必要的统计数 据等。中介服务机构须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
  第二十五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一)未按要求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本年度工作计划等材料,经整改仍不具备条件,但继续从事自费留学中介业务的;
  (二)资格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准继续从事中介服务业务的;
  (三)动用备用金后未按期补足,但继续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
  (四)擅自组织语言培训、留学预科等具有学科知识内容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跨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未备案、注册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或者影响教育秩序、侵害出国留学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以承包、转包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
  (八)发布虚假信息,在境内组织中介活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九)为服务对象编造、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指使、协助、组织服务对象提供虚假材料办理自费出国留学的;
  (十)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服务对象在境外发生纠纷或突发事件,未及时进行处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认定书》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 未经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或以留学咨询、教育咨询等名义变相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由行为发生地的地级(或以上)市的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被注销、撤销资格认定书后继续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查处。
  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资格认定书》擅自发布留学中介广告、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广告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中介活动中为他人编造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出入境证件和违反社会治安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不受理境外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的申请。上述机构不得在广东省从事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第三十一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适时公布获得或者被取消《资格认定书》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名单和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年审结果,并接受公众查询。
  第三十二条 若发现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有违法行为,可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以上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互相通报,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制定前已经获得《资格认定书》的机构,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从事中介服务业务。有效期届满后申请延期的,应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5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粤高教外〔1999〕16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doc

留学中介属于什么跟性质的公司,是由什么国家部门对其监管。

教育部旗下监管的公司,教育部审核对其发放的资格,出入境管理处有其资格的备案。工商部门有其相应的经营许可证。315消协接受相应的投诉。
盈利性质的了 就是公办的也一样 不过公办的安全点
留学中介是指经批准的教育服务性机构通过与国外高等院校、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的与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有关的中介活动。属于特许服务行业。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中查询到已领取资格认定书的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名单。
另外受到当地工商部门的监管。

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归江苏省教育厅哪个部门管理

它们不归省厅管,它们归教育部国际司管。

我国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有哪些严格的审批手续

 为了规范留学市场,2000年年初,中国政府教育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发了一个规范中国留学市场的法规性文件--《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中明确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商公安部进行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同时到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因此,合法的留学中介首先应具备两份重要证件:一是由教育部核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这是合法留学中介机构最主要、最核心的证件;二是注有“留学中介服务”字样的工商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此外,合法中介还应具有在教育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有编号的留学服务中介协议书以及50到100万元的备用金。备用金是留学消费保护的基础,由市教委、市公安局共同监管,这样,如果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依法向中介要求索赔。最后,留学中介同合作的学校间也应该有签署的协议,并同时能够出示我国驻该学校所在国使馆的认证书(国际著名的院校除外)。

办理留学中介资质 留学中介需要什么资质才能成立?

1、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并提交规定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及其所附材料和证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送达申请人。
2、通过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3、工商登记办理流程:工商登记需要先进行核名;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企业法人提供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提交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可以登录税务局网站下载章程模板,公司章程需要所有股东签字并且需要企业法定代表人盖章;工商登记需要提供董事、监事、经理以及董事长或者董事的任职证明;提交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公司住所使用证明,如房屋租赁协议以及房屋产权复印件;报工商局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下发营业执照;携带公安局下发的刻章密码,前往在公安局备案的刻章店进行刻章;前往税务局进行税种核定,同时前往当地任意银行进行公司基本户开户。

哪个部门是管理出国劳务中介机构的

你可以到网站上查询中介是否在国家劳动部门注册如果在涉外劳动部门注册就说明他有办理涉外务工的资质了这里有一个网站就是国家劳动部的获得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名单你可以先看看确定了资质就可以去和这些中介去沟通可以去网站了解公司信息上面也会有联系方式的基本上只要你留言他们就会主动和你联系这个是不是最新的?我知道的那个中介没有在里面是不是就说明它没有办出国的能力或者是骗人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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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2012年商务部办法的新《对外劳务合作条例》规定,从事劳务派遣的必须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所有的出国劳务中介都是违法的,不允许任何个人或中介从事出国劳务。
2、管理出国劳务公司的部门是国家、省、市、县的商务部门,咨询报名的是其下属的外派劳务服务中心。

海南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

  自2013年教育部下发《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已有15个省市发布了各自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本文是《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由提供。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保障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教育部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是指经批准获得经营资质的机构,通过与境外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等方式,利用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为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提供信息和法律政策咨询、安全教育、联络安排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依据国务院决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 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自费出国留学政策,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合理收费。

  第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省内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资格认定、监督检查。省工商部门负责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工作的管理。

  第六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已稳定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无相关领域违法违规记录;

  (二)法定代表人是在境内定居且不具有境外永久居民身份的中国公民;

  (三)有3名以上熟悉我国及相关国家教育情况、留学政策,了解境外学校招生要求,能够提供留学指导的专业服务人员;

  (四)主要工作人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工作人员的构成中应当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专业资格的人员;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第七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相应资质证书等有关证明文件;

  (四)机构章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规程及相关制度文本;

  (五)银行存款证明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证明;

  (七)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及可行性报告。

  第八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实行备用金制度。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须与省教育厅、存款银行共同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将备用金存入专用账户,用于支付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备用金数额:人民币50万元。

  第九条 省教育厅受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由教育部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凭备用金交存凭据领取;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教育部资格认定且尚在有效期内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原资格认定书到期后,经年检资格合格者,予以换发新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第十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继续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0日,向省教育厅提出延期申请;提出延期申请须提交有效期内经营情况报告,经审查,在有效期内未发生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准予延期。

  第十一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办理工商部门登记后,必须获得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资格认定,方可在本区域内开展中介服务业务。

  省外获得资格认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我省从事跨区域中介服务的,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后,并向省教育厅申请备案。

  第十二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可以提供以下服务:

  (一)有关国家和地区教育情况、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招生条件、规则等信息咨询;

  (二)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三)指导、协助申请人选择国外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并提出入学申请;

  (四)指导、协助办理出境所需的签证、公证等材料;

  (五)组织在外学习、生活、留学安全等注意事项的行前培训;

  (六)帮助联络、安排境外所需的其他服务。第十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代替国外教育机构向服务对象收取学费或组织相关教学活动;

  (二)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形式开展自费出国留学招生宣传活动;

  (三)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第十四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合同可以参照由教育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并统一编号。

  第十五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主要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悬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公示服务规程。

  第十六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教育厅提交《自费出国留学服务中介机构年度审核表》、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和工商部门年检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由省教育厅进行年度审核。

  第十七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因解散、停业等申请终止中介服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由省教育厅核准后注销资格认定书。

  因资不抵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自破产宣告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即行无效,省教育厅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注销其资格认定书。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在颁发、注销或者撤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主要信息报教育部和省工商部门备案;并在每年4月底前将年审结果和有关统计数据报教育部。

  第十九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行业协会依法制定章程,自主开展活动,为成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无力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可以向省教育厅申请动用备用金。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在动用备用金后60日内将备用金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得继续开展中介服务业务。

  备用金的本金及其利息归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所有。未经省教育厅同意,不得动用备用金本金。中介服务机构破产、解散时,备用金的本金及其利息作为其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教育厅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年审不予通过,暂停服务资格,同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资格认定书期限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中介机构动用备用金后未按期补足,继续从事中介服务业务的;

  (二)为服务对象编造、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指使、协助、组织服务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相关材料办理自费出国留学的;

  (三)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服务对象在境外发生纠纷或突发事件,未及时进行处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跨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未备案、注册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或者影响教育秩序、侵害自费出国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的,由审批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 未经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或以留学咨询、教育咨询等名义变相从事留学中介服务的,由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被注销、撤销资格认定书后继续从事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依照前款查处。

  第二十四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发布虚假留学信息、虚构承诺等方式,误导、欺骗服务对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未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的机构擅自发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广告、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广告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批准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从事中介服务业务。有效期届满后申请延期的,应按照本规定办理。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境外机构、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以任何方式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留学中介需要办哪些资质呢?谢谢。

需要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依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有必备的资金,能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如需申请留学推荐咨询新东方前途出国。免费领取2022留学白皮书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相关要求规定:1、发布有关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对不具备上述批准文件或与批准文件不符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责任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予以处罚。2、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宗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收费合理。想要了解更多关于留学的相关信息,推荐选择新东方前途出国。新东方前途出国 凭借卓越资深的团队、严谨高效的工作风范、准确快捷的海外信 息通道、诚信周到的规范服务,公司已经创造了较高的院校申请成功率和签证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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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看机构专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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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看文书质量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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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
依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有必备的资金,能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商公安部进行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同时到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扩展资料: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相关要求规定:
1、发布有关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对不具备上述批准文件或与批准文件不符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责任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予以处罚。
2、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宗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收费合理。
参考资料来源:教育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怎样注册留学中介公司,在工商管理局的流程是什么???

根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商公安部进行资格认定。
通过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工商登记办理流程:
1、工商登记需要先进行核名;
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企业法人提供营业执照);
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4、提交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可以登录税务局网站下载章程模板,公司章程需要所有股东签字并且需要企业法定代表人盖章;
5、工商登记需要提供董事、监事、经理以及董事长或者董事的任职证明;
6、提交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
7、提供公司住所使用证明,如房屋租赁协议以及房屋产权复印件;
8、报工商局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下发营业执照;
9、携带公安局下发的刻章密码,前往在公安局备案的刻章店进行刻章;
前往税务局进行税种核定,同时前往当地任意银行进行公司基本户开户。
扩展资料:
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并提交规定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及其所附材料和证明报教育部审批。
教育部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送达申请人。
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报告及相关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教育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百度百科-工商登记
一、审批程序:
1、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并提交规定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及其所附材料和证明报教育部审批。
3、教育部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送达申请人。
二、审批条件:
1、申办者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
2、申办者应当有不少于5名的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的教育情况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且人员构成中应当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申办者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
3、申办者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4、申办者有必备的资金用于中介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损时的赔偿,其数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三、报送材料:
1、《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
3、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证明。
4、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法律效力的自费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签约方的法人资格证明。
5、资产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机构章程。
7、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及可行性报告。
8、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证明。
扩展资料:审批时限: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报告及相关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教育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从客观情况而言,留学的整个过程是可以DIY的,但根据申请者的各种情况不同,有大部分申请者对于留学信息的掌握程度不足,因而需要求助于一些留学机构的帮助,才能得以成功留学,因此留学中介孕育而生。
参考资料:留学中介-百度百科工商管理局-百度百科
报送材料:
1.《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
3.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证明;
4.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法律效力的自费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签约方的法人资格证明;
5.资产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机构章程
7.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及可行性报告
8.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证明。审批程序
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并提交规定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及其所附材料和证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送达申请人。
扩展资料:
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
(二) 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 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四) 有必备的资金,能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商公安部进行资格认定。
通过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同时到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通过中介机构办理留学时,应查验其是否具有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书”以及当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允许其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业务的“营业执照”,并核对其核心资质情况。
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中查询到已领取资格认定书的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名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工商管理局
我知道这么些,全告诉你了。
注册公司的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备用名称若干及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确定公司住所
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且一般要求必须用工商局的同一制式租房协议,并让房东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复印件。 房屋提供者应根据房屋权属情况,分别出具以下证明:
( 1)房屋提供者如有房产证应另附房产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由产权人签字。
(2)无产权证的由产权单位的上级或房产证发放单位在“需要证明情况”栏内说明情况并盖章确认;地处农村地区的也可由当地政府在“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签署同意在该地点从事经营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3)产权为军队房产,应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4)房屋为新购置的商品房又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应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购房发票复印件、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预售房许可证的复印件。
(5)房屋提供者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具有出租经营权的企业,可直接在“房屋提供者证明”栏内加盖公章,同时应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供产权证。
3.形成公司章程
可以在工商局网站下载“公司章程”的样本,修改一下就可以了。章程的最后由所有股东签名,并署名日期。
4.刻私章
刻法人代表和其他股东的私章。
5.办理验资
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银行询征函”选择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
所有股东带上自己入股的那一部分钱到银行,带上工商局发的核名通知、法人代表的私章、身份证、用于验资的钱、空白询征函表格,到银行去开立公司帐户,你要告诉银行是开验资户。开立好公司帐户后,各个股东按自己出资额向公司帐户中存入相应的钱。 银行会发给每个股东缴款单、并在询征函上盖银行的章。 注意:公司法规定,注册公司时,投资人(股东)必须缴纳足额的资本,可以以货币形式(也就是人民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如汽车)、房产、知识产权等出资。到银行办的只是货币出资这一部分,如果你有实物、房产等作为出资的,需要到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其价值后再以其实际价值出资,比较麻烦,因此建议你直接拿钱来出资,公司法不管你用什么手段拿的钱,自己的也好、借的也好,只要如数缴足出资款即可。
6.办理验资报告
银行出具的股东缴款单、银行盖章后的询征函由银行寄至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章程、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送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一般费用1200元左右(50万以下注册资金)。
7.报送工商登记机关要求的企业登记表格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5、股东资格证明;
6、《指定(委托)书》;
7、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提请注意: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5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执照。
8.刻章
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社,去刻公章、合同章、财务章。后面步骤中,均需要用到公章或财务章。
9.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企业法人代码登记办事机构: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办理
时限:受理后1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领表→填表→提交单位公章等资料→交费→(办理时限过后)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卡
提供材料:
⑴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⑵单位公章;
⑶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法人单位提交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集体、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非法人单位提交上级主管部门代码证书复印件; ⑸单位邮编、电话、正式职工人数。
10.办理税务登记证书
办理事项:税务登记(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
办理地点:税务登记机关窗口
提供材料:“个体经济”可不报送以下的⑵、⑷、⑸项材料
⑴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⑵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⑶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财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⑸公司或企业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⑹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⑺印章;
⑻从外区转入的企业,必须提供原登记机关完税证明(纳税清算表);
⑼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11.办理统计登记证
办理事项:统计登记(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0日内办理)
办理地点:统计登记机关窗口
提供材料:
⑴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⑵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⑶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公司或企业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开设企业基本帐户
去银行开设企业基本帐户
凭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正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法人身份证、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去银行开立基本帐户。开好基本帐户去原验资银行办理验资户销户.
办理开业手续
办理税种核定和申请领购发票法人代表和财务到税务专管员处报到,根据企业实际经营范围办理税种核定,即确定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或是一般纳税人
从事服务行业的申请服务业统一发票
从事商业批发零售的申请商业统一发票
从事特种行业的需要申请专用发票,如:广告行业申请广告业专用发票,从事运输行业的申请货物运输统一发票等
公司自领取税务登记证的次月1-10日须进行纳税申报,领取报表正常申报并缴纳税款
公司注册条件
注册公司的条件有很多,主要有公司股东、监事、董事、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等。
1、公司股东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时必须有一位股东(投资者),一位股东投资成立的公司属于一人有限公司,也可以是二位或以上的股东投资注册公司。
公司注册时,需提交并验资股东的身份证明原件。
2、监事
按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成立时,可以设监事会(需多名监事),也可以不设监事会,但需设一名监事。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不能担任监事;二人及以上的股东,其中一名股东可以担任监事。
公司注册时,需提交监事的身份证明原件.
3、公司注册资本
注册公司时,必须要有注册资本。新<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3万元人民币,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人民币。
股东将注册资本打入公司验资帐户,由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来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4、公司名称
注册公司时,首先要进行公司名称核准,需提交多个公司名称进行查名。上海注册公司查名的规则是,同行业中,公司名称不能同名也不能同音,多个字号的,需拆开来查名。
5、公司经营范围
注册公司时,经营范围必须要明确,以后的业务范围不能超出公司经营范围。可以将现在要做的或以后可能要做的业务写进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字数在100个字以内,包括标点符号。
6、公司注册地址
公司注册地址必须是商用的办公地址,需提供租赁协议、房产证复印件。
7、公司章程
公司成立时,需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里确定了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股东及出资比例、注册资本,股东、董事、监事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
8、董事
公司成立时,可以设董事会,也可以不设董事会,若不设董事会,需设一名执行董事。股东可以担任执行董事。董事需出具身份证明原件.
9、财务人员
公司进行税务登记时,需提交一名财务人员信息,包括身份证明复印件、会计上岗证复印件与照片。
10、公司法人代表
公司需设一名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可以是股东之一,也可以聘请。公司法定代表人需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照片。
公司注册需要多少资本?
依据2006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注册公司必须有注册资本,股东有出资的义务。注册资本必须经过拥有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验资,并报工商局备案。那么,注册一个公司需要多少资本呢?
一、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要求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人民币,而且,注册资本需一次性出资,不能分期出资。
二、普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要求
最为普通的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可以分期出资,首期出资可以为20%,其余注册资本在2年内到位。
三、股份公司注册资本要求
股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500万元人民币。
四、集团公司注册资本要求
集团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其注册资本最低要求为5000万人民币。
五、特殊行业注册资本要求
特殊行业的注册资本有明确规定,比如国际货运代理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人民币,二级建筑工程公司要求为2000万人民币。
不同类型的公司,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特殊行业的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要求是不同的。
一、所需大致费用
1.注册公司至少需要50万,
2、留学中介资质50w,境外就业中介资质50w
3、其他工商税务人员工资大概需要1-5w
4、房租、车子、办公设备等可作为公司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从注册资金里走
5、其他5w
总结:大概需要160w左右
二、自然人如何开办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能不能开办公司?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回答是肯定的。不过,公司也有好多种类,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那么,自然人是不是既可以开办有限责任公司,又可以开办股份有限公司呢?当然不是了。因为我们知道,私营企业中,有一类就是“公司”的形式。所以,您要想开办公司,只能开办有限责任公司,这也属于私营企业,只不过采用公司形式运作而已。
1、申请条件
那么,有限责任公司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企业形式?要想开办有限责任公司,需要什么申请条件呢?
通俗的说,有限责任公司就是承担“有限责任”而不是“无限责任”的公司。这个有限责任由谁来承担呢?当然是由“股东”了。在自然人开办的有限责任公司中,那就是开办人了。那么,股东责任是怎么“有限”承担呢?这里的有限很简单,就是根据他们的“出资比例”。当然,根据我国公司法,股东人数是有限额的,那就是必须为2―50人。
2、程序和手续
好,下面我们再来谈谈自然人开办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条件,也就是说,您要想申请开办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呢?
首先,股东人数要符合法律规定的2―50人的数额限制。也就是说,至少2个人,最多也不能超过50人。
其次,开办股东的出资也要达到法定资本数额。开办公司,需要资金,这是公司得以发展运营的物质后盾。但要申请开办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还要达到最低限额,这个额度,您要记住,不同经营业务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也是不同的,比如,您要专门搞生产经营为主,那么就不少于30万元;搞商品批发不得少于50万元;商业零售不得少于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公司不得少于10万元。因为自然人开办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2人以上,至于每个人应出资多少,法律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看来,只要您与其他股东出资的总量达到或超过法定数额就可以了。当然,您的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当然,不是以货币出资的,要进行评估的。
再次,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您与其他发起人要共同制定一个公司的“自治规范”,法律上叫“公司章程”。
最后,开办公司,还要有一套组织机构、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在您掌握了开办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以后,让我们再来看一看如何办理开办手续。
第一步呢,在公司内部要通过“公司章程”,也就是说,全体出资人讨论协商,以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下一步就是去工商局登记了。上海市的具体规定是,市工商局、浦东新区工商局和各县工商局是登记机关,各区工商局在市工商局委托的范围内开展公司登记工作。不过,在登记之前,股东全部出资要经法定检验机构验资,验资完成了,再由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让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向工商局申请登记,当然也要提交一系列文件:比如,申请书、身份证、公司章程、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初具的验资证明等。工商局在接到文件后,发给一张《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了,工商局会在15日内通知您并发给您营业执照,当然还要缴纳一笔登记费。
3、工商管理
开办有限责任公司也涉及到工商管理。首先是登记管理,比如,当您在申请设立的时候,当您的企业分立或者与其他企业合并时,当您的企业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时,当您的企业破产、关闭、歇业时,都要到工商局,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这就是工商局的登记工商管理;再一个就是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工商局要对您的公司进行年度检验,这时候,您就要按照规定提交检验材料,并缴纳检验费(50元);还有一项管理,那就是证照管理,主要是指的营业执照。您要向工商局申请核发营业执照的副本,如果遗失或损毁,还应当向工商局申请补领;最后一项就是行政处罚管理了,因为您开办的毕竟是公司,里面的很多问题诸如登记申请材料、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变更、破产、解散、执照管理等等都是非常严肃的事情,如果一旦出现违法行为,那么,工商局将依法处罚。
自然人能不能开办公司?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回答是肯定的。不过,公司也有好多种类,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那么,自然人是不是既可以开办有限责任公司,又可以开办股份有限公司呢?当然不是了。因为我们知道,私营企业中,有一类就是“公司”的形式。所以,您要想开办公司,只能开办有限责任公司,这也属于私营企业,只不过采用公司形式运作而已。 1、申请条件 那么,有限责任公司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企业形式?要想开办有限责任公司,需要什么申请条件呢? 通俗的说,有限责任公司就是承担“有限责任”而不是“无限责任”的公司。这个有限责任由谁来承担呢?当然是由“股东”了。在自然人开办的有限责任公司中,那就是开办人了。那么,股东责任是怎么“有限”承担呢?这里的有限很简单,就是根据他们的“出资比例”。当然,根据我国公司法,股东人数是有限额的,那就是必须为2―50人。 2、程序和手续 好,下面我们再来谈谈自然人开办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条件,也就是说,您要想申请开办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呢?首先,股东人数要符合法律规定的2―50人的数额限制。也就是说,至少2个人,最多也不能超过50人。 其次,开办股东的出资也要达到法定资本数额。开办公司,需要资金,这是公司得以发展运营的物质后盾。但要申请开办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还要达到最低限额,这个额度,您要记住,不同经营业务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也是不同的,比如,您要专门搞生产经营为主,那么就不少于30万元;搞商品批发不得少于50万元;商业零售不得少于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公司不得少于10万元。因为自然人开办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2人以上,至于每个人应出资多少,法律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看来,只要您与其他股东出资的总量达到或超过法定数额就可以了。当然,您的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当然,不是以货币出资的,要进行评估的。 再次,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您与其他发起人要共同制定一个公司的“自治规范”,法律上叫“公司章程”。 最后,开办公司,还要有一套组织机构、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在您掌握了开办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以后,让我们再来看一看如何办理开办手续。 第一步呢,在公司内部要通过“公司章程”,也就是说,全体出资人讨论协商,以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下一步就是去工商局登记了。上海市的具体规定是,市工商局、浦东新区工商局和各县工商局是登记机关,各区工商局在市工商局委托的范围内开展公司登记工作。不过,在登记之前,股东全部出资要经法定检验机构验资,验资完成了,再由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让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向工商局申请登记,当然也要提交一系列文件:比如,申请书、身份证、公司章程、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初具的验资证明等。工商局在接到文件后,发给一张《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了,工商局会在15日内通知您并发给您营业执照,当然还要缴纳一笔登记费。 3、工商管理 开办有限责任公司也涉及到工商管理。首先是登记管理,比如,当您在申请设立的时候,当您的企业分立或者与其他企业合并时,当您的企业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时,当您的企业破产、关闭、歇业时,都要到工商局,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这就是工商局的登记工商管理;再一个就是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工商局要对您的公司进行年度检验,这时候,您就要按照规定提交检验材料,并缴纳检验费(50元);还有一项管理,那就是证照管理,主要是指的营业执照。您要向工商局申请核发营业执照的副本,如果遗失或损毁,还应当向工商局申请补领;最后一项就是行政处罚管理了,因为您开办的毕竟是公司,里面的很多问题诸如登记申请材料、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变更、破产、解散、执照管理等等都是非常严肃的事情,如果一旦出现违法行为,那么,工商局将依法处罚。
具体如下:
一、审批程序
1、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并提交规定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及其所附材料和证明报教育部审批。
3、教育部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送达申请人。
二、审批条件
1、申办者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
2、申办者应当有不少于5名的熟悉国和相关国家的教育情况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且人员构成中应当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3、申办者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4、申办者有必备的资金用于中介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损时的赔偿,其数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5、申办者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的中国公名。
三、报送材料
1、《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
3、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证明。
4、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法律效力的自费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签约方的法人资格证明。
5、资产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机构章程。
7、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及可行性报告。
8、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证明。
四、审批时限
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报告及相关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教育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扩展资料:
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
2、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
3、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4、有必备的资金,能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们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管理和监督。
对从事非法经营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报教育部商公安部批准后取消其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
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留学中介
百度百科-工商管理局
百度百科-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百度百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