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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机构归哪个部门管理,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归江苏省教育厅哪个部门管理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1-28 06:14:21 浏览1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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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出国留学机构属于哪一个部门管理?

你好!
出国留学机构属于工商部门和当地教育部门管辖。当然对于任何争议都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相关介绍
中心简介
中国留学服务中心(CSCSE),是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以事业单位法人注册,主要从事出国留学、留学回国和来华留学以及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有关服务,与国内外相关机构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
事件声明
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英文简称:CSCSE)是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是拥有政府背景的事业单位。“中国留学生服务中心”等该类型机构,与中国留学服务中心无任何关联;如果有人自称是在上海或英国的中留服员工,大家更要提高警惕,因为目前中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办公地点只设立在北京。
业务领域
中国留学服务中心(CSCSE)广泛涉及公派、公派出访团组护照签证、国外宣传服务保障、留学回国安置、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科研启动基金申请和“春晖计划”海外留学人才学术休假回国工作项目、留学人员回国投资咨询、新加坡政府全额奖学金生项目、国际教育展、来华留学、自费留学中介、人事档案管理等多领域、高层次、全方位的一站式服务。

高校的出国留学归哪个部门管

外事部门啊,或者直接归教委管理。
现在很乱,各部门都办留学,但是理论上应该归外事部门管理.
学校外事办公室

3+2留学招生机构属哪部门管理?

3+2留学项目里属于教育部,招生机构不同承办大学不同,有几种情况:
有的大学3+2留学是自己大学的学院来招生,学院自己招生的,可信度稍微高些。
有的大学招生会给代理公司来做。
比如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中央财经大学外国语学院、北京第二外国语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对外经贸大学英语学院等都是北京某公司来代理招生的:
学院自己招生的,可信度稍微高些。可以根据网站域名查询和广告归属来查,举个例子:北京理工大学3+2留学,可以通过工信部查询到网站所属公司名称,这样就知道他是某公司在宣传招生: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是属于教育部哪个部门的

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际司
是的 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际司

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归江苏省教育厅哪个部门管理

它们不归省厅管,它们归教育部国际司管。

海南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

  自2013年教育部下发《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已有15个省市发布了各自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本文是《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由提供。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保障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教育部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是指经批准获得经营资质的机构,通过与境外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等方式,利用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为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提供信息和法律政策咨询、安全教育、联络安排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依据国务院决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 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自费出国留学政策,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合理收费。

  第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省内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资格认定、监督检查。省工商部门负责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工作的管理。

  第六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已稳定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无相关领域违法违规记录;

  (二)法定代表人是在境内定居且不具有境外永久居民身份的中国公民;

  (三)有3名以上熟悉我国及相关国家教育情况、留学政策,了解境外学校招生要求,能够提供留学指导的专业服务人员;

  (四)主要工作人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工作人员的构成中应当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专业资格的人员;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第七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相应资质证书等有关证明文件;

  (四)机构章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规程及相关制度文本;

  (五)银行存款证明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证明;

  (七)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及可行性报告。

  第八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实行备用金制度。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须与省教育厅、存款银行共同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将备用金存入专用账户,用于支付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备用金数额:人民币50万元。

  第九条 省教育厅受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由教育部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凭备用金交存凭据领取;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教育部资格认定且尚在有效期内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原资格认定书到期后,经年检资格合格者,予以换发新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第十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继续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0日,向省教育厅提出延期申请;提出延期申请须提交有效期内经营情况报告,经审查,在有效期内未发生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准予延期。

  第十一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办理工商部门登记后,必须获得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资格认定,方可在本区域内开展中介服务业务。

  省外获得资格认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我省从事跨区域中介服务的,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后,并向省教育厅申请备案。

  第十二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可以提供以下服务:

  (一)有关国家和地区教育情况、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招生条件、规则等信息咨询;

  (二)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三)指导、协助申请人选择国外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并提出入学申请;

  (四)指导、协助办理出境所需的签证、公证等材料;

  (五)组织在外学习、生活、留学安全等注意事项的行前培训;

  (六)帮助联络、安排境外所需的其他服务。第十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代替国外教育机构向服务对象收取学费或组织相关教学活动;

  (二)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形式开展自费出国留学招生宣传活动;

  (三)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第十四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合同可以参照由教育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并统一编号。

  第十五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主要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悬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公示服务规程。

  第十六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教育厅提交《自费出国留学服务中介机构年度审核表》、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和工商部门年检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由省教育厅进行年度审核。

  第十七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因解散、停业等申请终止中介服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由省教育厅核准后注销资格认定书。

  因资不抵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自破产宣告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即行无效,省教育厅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注销其资格认定书。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在颁发、注销或者撤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主要信息报教育部和省工商部门备案;并在每年4月底前将年审结果和有关统计数据报教育部。

  第十九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行业协会依法制定章程,自主开展活动,为成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无力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可以向省教育厅申请动用备用金。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在动用备用金后60日内将备用金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得继续开展中介服务业务。

  备用金的本金及其利息归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所有。未经省教育厅同意,不得动用备用金本金。中介服务机构破产、解散时,备用金的本金及其利息作为其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教育厅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年审不予通过,暂停服务资格,同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资格认定书期限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中介机构动用备用金后未按期补足,继续从事中介服务业务的;

  (二)为服务对象编造、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指使、协助、组织服务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相关材料办理自费出国留学的;

  (三)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服务对象在境外发生纠纷或突发事件,未及时进行处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跨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未备案、注册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或者影响教育秩序、侵害自费出国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的,由审批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 未经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或以留学咨询、教育咨询等名义变相从事留学中介服务的,由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被注销、撤销资格认定书后继续从事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依照前款查处。

  第二十四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发布虚假留学信息、虚构承诺等方式,误导、欺骗服务对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未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的机构擅自发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广告、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广告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批准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从事中介服务业务。有效期届满后申请延期的,应按照本规定办理。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境外机构、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以任何方式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部门是哪个?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是指哪个部门如下:
培训机构属于教育部门管辖。
具体来说,培训机构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的合作与监管。以下是对培训机构所属部门管辖的详细描述:
1.教育部门管辖
培训机构作为教育培训行业的一部分,受到教育部门的主要管理和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保证教育培训的质量和合法性。教育部门对培训机构的设立、办学资质、师资队伍、教学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查和认可,并进行定期的督导和检查。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辖
培训机构在招聘和雇佣教师、员工时也需要遵守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培训机构在劳动用工、劳动合同、工资福利等方面的合规运作,以保障教师和员工的权益。
3.工商管理机构管辖
培训机构作为一个企业或事业单位,也需要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和经营管理。工商管理机构负责对培训机构的企业注册、营业执照、商标注册等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培训机构的合法经营。
4.文化和旅游部门管辖
培训机构与文化、旅游有一定的关联性,例如艺术培训机构、体育培训机构等。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标准,对艺术、体育等培训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培训内容的质量和安全。
5.其他相关部门管辖
培训机构可能还涉及其他领域的专项培训,如职业培训、技术培训等。这些培训机构可能还受到相应领域的专门部门的管理和监管,以确保培训的有效性和专业性。
总结:
培训机构的管理涉及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商管理机构、文化和旅游部门等多个部门的合作与监管。各部门共同负责确保培训机构的合法性、教学质量和员工权益的保障。

在哪里投诉留学机构

法律主观:投诉教育机构可以在消费者协会、工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局投诉。接到投诉后,相关部门会依法处理。除了投诉以外,消费者还可以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客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