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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顿公约,评析《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关于法律适用的规定。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12-18 23:13:00 浏览1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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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顿公约》是最主要的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多边条约,我国于( )加入该条约。D.2004年5月

【答案】:B
考查的知识点是我国加入《华盛顿公约》的时间。
华盛顿公约是主要的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多边条约,根据该条约成立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是世界上唯一解决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投资争议的国际仲裁机构。我国于1992年6月批准加入该条约,目前已有156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有141个国家经过国内立法程序正式批准加入该公约。据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评析《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关于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案】:在国际投资仲裁中,法律(实体法)适用问题至关重要,同时也是最多争执、最为混乱的一个问题。《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为ICSID仲裁庭适用法律作了明确的规定,为解决这方面问题作出了重要努力。《华盛顿公约》第42条规定:
(1)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仲裁庭应依照双方可能同意的法律规则判定一项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某一国国内法或国际法,或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混合,无论选择哪一种法律,仲裁庭应加以适用。但实践中当事人多选用东道国法律。
(2) 当事人未选择法律的补救规则。当事人如无此协议,仲裁庭应适用争端缔约国的法律(包括其关于冲突法的规则)以及可以适用的国际法规则。
(3) 禁止不予裁决的规定。仲裁庭在按规定应适用的法律缺少相应的或存在含义不清的规范时,可从其他法律体系(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中抽取一般法律原则加以适用。
(4) 公平与善意原则。仲裁庭在双方特别授权时,可根据公平与善意原则而不是根据法律作出裁决。
这一规定具有几个基本特点:第一,与一般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法律适用不同,它明确规定了在当事人未进行法律时直接适用的法律。这是公约法律适用的一个独具特色并引人注目的规则。第二,既规定了东道国法的可适用性,又规定了国际法的可适用性,体现了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不同主张的利益的调和。第三,整个条款构成一种硬性规定,仲裁庭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规则适用法律。
当然也不能否定,《华盛顿公约》第42条的规定是原则性的,在具体的解释和运用上还有大量的问题有待解决,而且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第1款上。

华盛顿公约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公约吗

华盛顿公约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公约。我国加入的四种保护动物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中国1992年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又称华盛顿公约。中国1980年加入。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中国2006年加入。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又称,国际湿地公约。中国1992年加入。
华盛顿公约介绍
CITES公约于1973年3月3日在美国华盛顿签署,其宗旨是保护野生动植物种因国际贸易而遭到过度开发利用。我国是CITES第63个缔约方,该公约于1981年4月8日正式对我国生效。农业农村部等27个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
以及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中国野生植物保护协会,国际野生物贸易研究组织,国际野生生物保护学会,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世界自然基金会,野生救援,自然资源保护协会等8家社会团体和驻华非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座谈会。

华盛顿会议的召开与九国公约的签订是怎样的?

华盛顿会议亦称“太平洋会议”,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继巴黎和会之后又一次重大的国际会议。会议由美国发起,于1921年11月12日至1922年2月6日在美国首都华盛顿召开。出席会议的有9个国家,即英国、法国、日本、意大利、荷兰、比利时、葡萄牙、中国及东道主美国。会议的主要议题是削减与限制海军军备,以缓和各主要帝国主义国家日趋激烈的军备竞赛;同时企图解决帝国主义列强在远东和太平洋地区的矛盾,重新划分势力范围。会上缔结的《九国公约》,就是与会的帝国主义列强为调整对华政策、巩固在华势力而签署的一项条约,是它们加紧侵略和加强争夺中国的表现。
华盛顿会议上所确立的远东国际关系格局,是巴黎和会上所确立的欧洲国际关系格局的补充,一般并称为“凡尔赛—华盛顿体系”。 列强在远东的角逐和华盛顿会议的召开 进入20世纪以后,帝国主义列强在远东与太平洋地区的争霸愈演愈烈;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与沙俄是这场争霸战中的主要角色。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政治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动;德国战败被迫暂时退出了逐鹿;沙俄政府被十月革命推翻;新生的苏俄摒弃了沙俄的帝国主义政策。这些都使帝国主义在远东的争霸局面为之改观。1919年的巴黎和会及其所建立的凡尔赛体系主要是调整了帝国主义国家在西方的关系,对于远东和太平洋地区的势力划分,则因种种原因,悬而未决,成为一大遗留问题。
在战争中实力大为膨胀的美国,由于在巴黎和会上的外交失败,未能取得充分体现出美国实力的成果,尤其愤愤不满。它极力寻找机会,在东方弥补这一缺憾。 战后在远东和太平洋地区争霸最激烈的是美、英、日三国,其中又以日、美两国的矛盾更为尖锐。正如列宁所分析的那样:“近几十年来这两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积下了无数的易燃物,因此这两个大国必然会为争夺太平洋和太平洋地区的霸权而展开激烈的搏斗。” 帝国主义争夺的重点在于中国。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日本帝国主义利用西方列强忙于欧洲战争而无暇东顾之机,加快了对华侵略的步伐,大有独吞中国之势。在政治上,1915年它提出了奴役中国的“二十一条”,企图使中国完全沦为日本的殖民地。1917年,它又通过兰辛—石井协定,使美国承认日本在华的特殊权益。在经济上,1917年到1918年间通过“西原借款”,加强对华经济控制。
《凡尔赛和约》使日本继承了德国在山东的非法权益,其势力不仅扩张到华北,而且逐渐向英国在华势力范围长江流域与华南渗透。自1914年后,日本在上海的投资速度远过于东北,特别是棉纱行业。中国棉纺业里的外商纱厂,几乎尽为日商所有。据统计,日本在华开设的公司数,从1914年的955家上升到1921年的6141家。日本商品开始排挤英货,英、日矛盾日趋加深。日本在华势力的急速膨胀也危及美国的利益。美国不仅对英国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在华独占鳌头的地位十分眼红,而且也不能容忍日本势力的急速膨胀。在美国看来,中国是一个潜在的巨大市场。在英国、日本等国已捷足先登的不利形势下,美国只能凭借自己雄厚的经济实力,打进中国,分享杯羹。因此,它一向倡导“门户开放”政策。
华盛顿会议是在第1次世界大战之后由美国发起的一场会议,这也是针对德国赔款问题的补充会议。从而也奠定了列强侵华的基础。
就是在华盛顿会议上面签订了九国公约,九国公约的签订也导致了中国的主权被侵犯,导致了中国的土壤被瓜分。
1922年华盛顿会议中所签署的一系列条约,包括四国公约、华盛顿海军条约和九国公约。
华盛顿会议是1921年11月12日至1922年2月6日,美国、英国、日本、法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葡萄牙、中国九国在美国首都华盛顿举行的国际会议。中国政府时值颜惠庆内阁,派出施肇基、顾维钧、王宠惠三人为全权代表,余日章、蒋梦麟为国民代表,朱佛定为秘书,约130多人组成的庞大代表团出席。原计划还有广州政府外交次长伍朝枢为代表,但是孙中山不承认北京政府,要求自派不遂,伍朝枢未赴。
华盛顿会议的议程主要有两项:一是限制海军军备问题;二是太平洋和远东问题。为此组成两个委员会:“限制军备委员会”由英、美、日、法、意五个海军大国参加;“太平洋及远东问题委员会”则有九国代表参加,两个委员会分别进行讨论。该会议的主要成果包括三个重要条约:四国公约,限制海军军备条约,九国公约。这三个公约统称“华盛顿公约”。

《华盛顿公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ICSID)也称“华盛顿公约”,其宗旨是为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议提供便利。
  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的公约 (《华盛顿公约》)
  (1965年3月18日在华盛顿开放签字,1966年10月14日生效)
  序 言
  注*:目前我国还未加入本公约。因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多提及本公约,且公约为世界各国解决投资争端的基本依据,故本书予以收辑。
  各缔约国,考虑到对经济发展进行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和私人国际投资在这方面的作用;注意到各缔约国和其他缔约国的国民之间对此项投资经常发生争端的可行性;
  承认虽然此种争端通常将遵守各国的法律程序,但在某些情况下,采取国际解决方法可能是适当的;特别重视提供国际调停或仲裁的便利,各缔约国和其他缔约国国民如果有此要求,可以将此种争端交付国际调停或仲裁;愿意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赞助下建立此种便利;承认双方同意借助此种便利将此种争端交付调停或仲裁,即构成有约束力的协议,该协议特别需要对调停人的任何建议给予适当考虑,对任何仲裁裁决予以遵守;及宣告不能仅仅由于缔约国批准、接受或认可本公约这一事实而不经其同意就认为该缔约国具有将任何特定的争端交付调停或仲裁的义务;议定下列各条。……
  《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全文: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15265
  1、内容
  华盛顿公约(CITES)的精神在于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种的国际贸易,其用物种分级与许可证的方式,以达成野生物种市场的永续利用性。该公约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可归类成三项附录,附录一的物种为若再进行国际贸易会导致灭绝的动植物,明确规定禁止其国际性的交易;附录二的物种则为目前无灭绝危机,管制其国际贸易的物种,若仍面临贸易压力,族群量继续降低,则将其升级入附录一。附录三是各国视其国内需要,区域性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
  2、背景
  该条约系于一九七三年六月廿一日在美国首都华盛顿所签署,所以世称:华盛顿公约。一九七五年七月一日正式生效。至一九九五年二月底共计有一百二十八个缔约国。该公约的成立始于国际保育社会有鉴于野生动物国际贸易对部分野生动植物族群已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威胁,而为能永续使用此项资源,遂由世界最具规模与影响力的国际自然保育联盟(World ConservatⅠon UnⅠon, ⅠUCN)领衔,在一九六三年公开呼吁各国政府正视此一问题,着手野生物国际贸易管制的工作。历经十年的光景,终于催生出该公约。

2022年华盛顿公约保护龟种有哪些

马来朝龟、马来闭壳龟。2022年华盛顿公约保护龟种有马来朝龟、马来闭壳龟,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红色名录列为:极危,华盛顿公约濒危物种保护级别。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简称为华盛顿,又称华都、华府,美利坚合众国的首都,靠近弗吉尼亚州和马里兰州,位于美国的东北部、中大西洋地区,是1790年作为首都而设置、由美国国会直接管辖的特别行政区划,因此不属于美国的任何一州。

简述华盛顿公约的主要内容

法律分析:各缔约国,考虑到对经济发展进行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和私人国际投资在这方面的作用;注意到各缔约国和其他缔约国的国民之间对此项投资经常发生争端的可行性;承认虽然此种争端通常将遵守各国的法律程序,但在某些情况下,采取国际解决方法可能是适当的;特别重视提供国际调停或仲裁的便利,各缔约国和其他缔约国国民如果有此要求,可以将此种争端交付国际调停或仲裁;愿意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赞助下建立此种便利;承认双方同意借助此种便利将此种争端交付调停或仲裁,即构成有约束力的协议,该协议特别需要对调停人的任何建议给予适当考虑,对任何仲裁裁决予以遵守;及宣告不能仅仅由于缔约国批准、接受或认可本公约这一事实而不经其同意就认为该缔约国具有将任何特定的争端交付调停或仲裁的义务。
法律依据:《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的公约》
第一条 一、兹建立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以下称为“中心”)。
二、中心的宗旨是依照本公约的规定为各缔约国和其他缔约国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调停和仲裁的便利。
第二条 中心的所在地应设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称为“银行”)的主要办公处。该所在地可以根据行政理事会经其成员的2/3多数作出的决定迁往另一地点。
第三条 中心应设有一个行政理事会和一个秘书处,并应有一个调停人小组和一个仲裁人小组。第二节 行政理事会
第四条 一、行政理事会由每一缔约国各派代表一人组成。在首席代表未能出席会议或不能执行任务时,可以由副代表担任代表。二、如无相反的任命,一个缔约国所指派的银行的董事和候补董事应当然地成为各该国的代表和副代表。
第五条 银行行长应为行政理事会的当然主席(以下称为“主席”),但无表决权。在他缺席或不能执行任务时和在银行行长职位出缺时,应由暂时代理行长的人担任行政理事会主席。
第六条 一、行政理事会在不损害本公约其他条款赋予它的权力和职能的情况下,应:(一)通过中心的行政和财政条例;(二)通过着手采取调停和仲裁的程序规则;(三)通过调停和仲裁的程序规则(以下称为“调停规则和仲裁规则”);(四)批准同银行达成的关于使用其行政设施和服务的协议;(五)确定秘书长和任何副秘书长的服务条件;(六)通过中心的年度收支预算;(七)批准关于中心的活动的年度报告。上述(一)、(二)、(三)和(六)项中的决定,应由行政理事会成员的2/3多数票通过。二、行政理事会可以设立它认为必需的委员会。三、行政理事会还应执行它确定为履行本公约规定所必需的其他权力和任务。
第七条 一、行政理事会应举行一次年度会议和理事会可能决定的,或经理事会至少5个成员国的请求由主席或由秘书长召开的其他会议。二、行政理事会每个成员享有一个投票权;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理事会所有的事项应以多数票作出决定。三、行政理事会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应为其成员的多数。四、行政理事会可由其成员的2/3多数的决定建立一种程序,根据该程序主席可以不召开理事会会议而进行理事会的表决。该项表决只有理事会的多数成员在上述程序规定的限期内投票,才能认为有效。

华盛顿公约的介绍

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又称《华盛顿公约》)公约的宗旨 《关于解决投资争端公约》是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所创议的,公约草案经过该银行各成员国政府派员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多次分地区进行讨论后,于一九六五年三月间在华盛顿开放签字,已于一九六六年十月十四日生效。其主要宗旨是为参加该公约的各缔约国和其他缔约国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调停和仲裁的便利,以排除政治干预和外交干涉,从而改善投资气氛,有利于国际私人资本不断流入发展中国家。

华盛顿公约的公约历史

因为该条约系于一九七三年六月廿一日在美国首都华盛顿所签署,所以世称:华盛顿公约。一九七五年七月一日正式生效。至一九九五年二月底共计有一百二十八个缔约国。该公约的成立始于国际保育社会有鉴于野生动物国际贸易对部分野生动植物族群已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威胁,而为能永续使用此项资源,遂由世界最具规模与影响力的国际自然保育联盟(World ConservatⅠon UnⅠon, ⅠUCN)领衔,在一九六三年公开呼吁各国政府正视此一问题,着手野生物国际贸易管制的工作。历经十年的光景,终于催生出该公约。该公约的附录物种名录由缔约国大会投票决定,缔约国大会每二年至二年半召开一次。在大会中只有缔约国有权投票,一国一票。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某一物种野外族群濒临绝种,但并无任何贸易威胁时,该物种不会被接受列入附录物种。譬如中国的黑面琵鹭就无贸易的问题,纵然是族群濒临绝种也不会被考虑列入华约的附录。缔约国大会除了修订附录物种外,也讨论各项相关如何强化或推行华约的议案,譬如各国配合该公约的国内法状况,检讨各主要贸易附录物种的贸易与管制状况,对特别物种如老虎、犀牛、大象、鲸鱼等之保育措施进行讨论与协商,其它会议事项包括改选、调整组织与票选下届大会主办国等。大会的结论为决议案,除补强公约的条文外,也是各国遵循的政策指标。而在大会休会期间,则由常务委员会(StandⅠng CommⅠtte)代表大会执行大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系由全球六大区(欧洲、北美洲、亚洲、非洲、大洋洲、加勒比海及南美洲)各区的代表与前后届缔约国大会主办国即公约保存国所共同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现任常务委员会的主席是日本。华约另外有四个委员会以处理相关华约推行的事务:动物委员会(专门讨论相关动物方面的议题)、植物委员会(专门讨论相关植物方面的议题)、命名委员会(拟订国际统一标准的学名)与图鉴委员会(制作鉴定辨识的图鉴手册)。为了推动执行该公约,除了以上大会与各种委员会外,还设有秘书处来综理各项行政与技术支持事宜。依该公约规定各国应设有管理机构与科学机构:管理机构负责签发审核华约输出入许可证及执法等相关事宜;科学机构则负责收集物种生态族群与分布等数据,并提供各项技术咨询服务。中国的经济部国贸局与农委会的职掌即相当于管理机构,另农委会也具备部分科学机构的功能。该公约并不反对贸易,因为野生动物贸易迄今仍为人类所依赖,而部分附录物种的贸易也是支持保育工作的重要助力。属于国际法的该公约本身并无执法的能力,所有该公约的条款均需要各国国内法的配合推动。而各国的法规则有其社会环境的考虑,这反映在缔约国大会的协商与相关的决议案上,因此可以说该公约的标准是国际间大家协调出来的可行标准。也因此可以认知保育事实上与政治及社会人文甚至国际关系有极密切的关联。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是一个国际公约组织,其呼吁各缔约国对某些物种的贸易形式加以限制,并以文件引证方式记载该物种的贸易情形。依公约条款缔约国的义务在于设立一许可证及证明书的凭证制度,以管理华约附录物种之贸易,并采取法律及行政措施以实施其它公约条款。虽然公约实施的情况持续地进步,但是由华约秘书处对两年举行一次的大会所提出的违反公约案例报告,仍举出许多未遵守公约条款或明显企图,规避执行公约条款不论是否成功的例子。如果公约实施的程度仍不足以达到保育的目标时,即需改善,且是刻不容缓。这些可经由首先改善各缔约国执行公约之成效,其次改善各缔约国之间执行层面的协调关系而达成。自地球出现生物以来,经历了30亿年漫长的进化过程。现今地球上共生存着大约500—1000万种生物。物种灭绝本是生物发展中的一个自然现象,物种灭绝和物种形成的速率也是平衡的。但是,随着人类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这种平衡遭到了破坏,物种灭绝的速度不断加快,动植物资源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丧失。以高等动物中的鸟类和兽类为例,从1600年至1800年的200年间,总共灭绝了25种,而从1800年至1950年的150年间则共灭绝了78种。同样,高等植物每年大约灭绝200种左右,如果再加上其他物种,目前世界大致上每天就要灭绝一个物种。野生动植物是世界自然历史的遗产,也是全人类的宝贵资源和共同财富。物种一旦灭绝,是不可能再现的。在已经灭绝和行将灭绝的物种中,有许多尚未经过科学家进行分类和仔细研究过,人类对它们的情况几乎一无所知。这些物种所携带的基因中储存的潜在价值是巨大的,很可能成为新的食物、药物、化学原料、病害虫的捕杀物以及建筑材料和燃料等可以持续利用的资源。因此,物种灭绝对整个地球的食物供给所带来的危害和威胁以及对人类社会发展带来的损失和影响是难以预料和挽回的。同时,野生动物灭绝的危机也在警醒人们要保护自然环境,因为一个不能适合野生动物生存的环境也许很快有一天也不再适合人类的生存了。因此,如何有效地保护野生动物,全力拯救珍稀濒危物种,已是摆在人类面前的一个刻不容缓的紧迫任务。造成物种灭绝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一个因素是日趋严重的涉及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各种贸易活动,特别是国际贸易所引起的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破坏。为了促使世界各国之间加强合作,控制国际贸易活动,有效地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ⅠTES)于1973年3月3日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签署。这是一项在控制国际贸易、保护野生动植物方面具有权威、影响广泛的国际公约,其宗旨是通过许可证制度,对国际间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制成品的进出口实行全面控制和管理,以促进各国保护和合理开发野生动植物资源。《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将其管辖的物种分为三类,分别列入三个附录中,并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其中附录Ⅰ包括所有受到和可能受到贸易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附录Ⅱ包括所有目前虽未濒临灭绝,但如对其贸易不严加管理,就可能变成有灭绝危险的物种,附录三包括成员国认为属其管辖范围内,应该进行管理以防止或限制开发利用,而需要其他成员国合作控制的物种。经中国国务院批准,中国于1980年12月25日加入了这个公约,并于1981年4月8日对中国正式生效。因此,中国不仅在保护和管理该公约附录Ⅰ和附录Ⅱ中所包括的野生动植物种方面负有重要的责任,而且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所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除了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已经列入的以外,其他均隶属于附录Ⅲ。为此中国还规定,该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所列的原产地在中国的物种,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规定的保护级别执行,非原产于中国的,根据其在附录中隶属的情况,分别按照国家Ⅰ级或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例如,黑熊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被列在附录Ⅰ中,但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被列为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以应按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又如非洲鸵鸟并非原产于中国,但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中,所以应按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

我国什么时候加入濒危野生动物世界公约

1973年3月3日,在华盛顿签订了《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1981年4月8日我国正式加入了《公约》。
华盛顿公约保存国
1、本公约正本以中、英、法、俄和西班牙文写成,各种文本都具有同等效力。正本应交存公约保存国政府,该政府应将核证无误的副本送致本公约的签字国,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
2、公约保存国政府应将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生效和修改、表示保留和撤销保留以及废止的文书签署交存情况通知本公约所有签字国、加入国和秘书处。
3、本公约生效后,公约保存国政府应立即将核证无误的文本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转送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和公布。各全权代表受命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扩展资料:
华盛顿公约简史
1、该条约系于一九七三年六月廿一日在美国首都华盛顿所签署,所以世称:华盛顿公约。一九七五年七月一日正式生效。至一九九五年二月底共计有一百二十八个缔约国。一九六三年公开呼吁各国政府正视此一问题,着手野生物国际贸易管制的工作。历经十年的光景,终于催生出该公约。
2、《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将其管辖的物种分为三类,分别列入三个附录中,并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
3、经中国国务院批准,中国于1980年12月25日加入了这个公约,并于1981年4月8日对中国正式生效。因此,中国不仅在保护和管理该公约附录Ⅰ和附录Ⅱ中所包括的野生动植物种方面负有重要的责任,而且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所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华盛顿公约